2010司考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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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2010 司考论述题司考论述题2010 司法考试论述题热点预测 例一(隐私权保护) 在某网站论坛上,一条名为, 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帖子引来了众多跟帖。帖子是一个网名叫“意悠然”的女子发布的。 “意悠然”述说了她跟一个 24 岁的男子在网络聚会上认识、同居并怀孕的过程,但因为“意悠然”自身方面的原因和男子家人的反对,最终没能结婚,男子也突然消失,金桥司考 至今没有出现。在生下孩子并与男子的亲属交涉无果后, “意悠然”选择了“网络通缉”的方式找人,在全国各大网站 BBS 发出网络通缉,帖子中还贴有 10 张相片,包括两人的合影、婚纱照和婴儿的相片,并公布了孩子父亲的姓名

2、、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以及毕业学校和时间。 “意悠然”说:“最想的是让孩子见见父亲,我们都有错,所以我不想去追究过去的事情,我要做的是对孩子负责,也希望他像个男人。 ”多数网民在对“意悠然”表示同情的同时,纷纷用激烈的言辞对“负心男”进行指责,其中不乏谩骂和诅咒,并有人开始查询男子的行踪。因为男子的姑妈曾经代表侄子出面跟“意悠然”交涉过。几名网民公布了男子的姑妈在南京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 请:运用民法原理对“意悠然”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 600 字。 【答题思路】 “意悠然”事件在网上曾经很热闹了一阵,而且事件的发展也出现了戏

3、剧性的变化,由开始众多网友一致谴责、追查甚至漫骂“负心男” ,进而转化成更多的网友对始作俑者“竟悠然”进行谴责,甚至谩骂!这个事件中涉及到婚姻法中的抚养权、民法中的隐私权以及“网络通缉”这个能深刻影响人们生活的新生事物。我们的论述也应该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范文赏析】提纲 第一段:抄原文,提观点。原材料概述,指出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第二段:析概念,写原因。解释隐私权的概念,并论述案例侵害隐私权之处; 第三段:如何做,注意点。从抚养权论述正当的做法,适用权利不能越界; 第四段:注意点。论述网络通缉的违法之处; 第五段:喊口号总结 标题: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南京女子“意悠然”(网名)与同居男孩生下

4、孩子后发现孩子父亲突然失踪,就在网上掀起了轰轰烈烈网上通缉“薄情郎”的行动,意悠然在网上发出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寻人帖子,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信息。但她得到更多的不是同情,而是谴责,甚至谩骂!因为她已经不知不觉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害人者,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非法窥视他人的隐私、非法宣扬他人的隐私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具有明显的媒体性质,甚至同传统媒体比较起来,其快速传播、互动的能力更强, “意悠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私人信息,必将对该男

5、子的个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该男子的这些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容许随意侵犯的。因此, “意悠然”的行为已经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一旦该男子诉诸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 ,权利止于滥用。 “负心男”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作为监护人的“意悠然”为了维护孩子正当的权利,通过网络方式,以公布其父亲身份信息和照片等方式来寻找孩子的父亲,是合理合法的。但是, “意悠然”与孩子父亲之间的交往经过、生活细节属于两人之间私生活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寻找孩子父亲并非必须,仍是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意悠然”在“网络通缉”中披露这些信息构成了对孩子父亲隐私权的

6、侵犯,属于权利滥用。而几名网民公布男子的姑妈在南京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就超出了行使权利的范围,属于纯粹的侵权行为了。 “网络通缉”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暴力。 “通缉令”完全是刑事诉讼用词,只有公安部门的“通缉令”才具有法律效力,网友没有资格去“通缉”别人。哪怕是出于善意的立场也没必要用“通缉令”的方法,虽然网络通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和引导,最后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的地方,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无疑会对“通缉”者造成伤害,是侵权行为,发布者要为自己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网络通缉令”应当叫停。 综上所述,我们在强调法律保护人

7、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的同时,也应当更好地认识权利,学习运用权利。如果我们过分地强调了权利的对抗性,忽视了权利的界限,就很可能在权利的保护中失衡,形成权利的滥用,由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例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材料 1.某市交通委员会表示,要建立一套视频系统,每一台公交车的车厢内都安装摄像头,公安的网络系统连接起来,一旦发生盗抢,公安将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材料 2.为了贯彻“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某人民法院指出, “对于在追诉期内的犯罪,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以及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材料 3.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

8、作报告显示,由于采用便民立案措施,全国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的比例,同比分别上升13.23和 31.47;同时由于加大调解力度;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 3167107 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 58.86,涉诉信访同比下降 49.74。 结合上述材料,谈一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案要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级意识形态,内容上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重要保证。 首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工作设定的价值追求。执法中

9、坚持公平正义,就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合法合理、坚持正当程序、保证及时高效。该市为了及时打击犯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装摄像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其次,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赋予司法工作的重要使命。司法工作要善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其中,经济建设为首要目标。该市法院要求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企业的发展,符合服务大局的要求。 例三(车辆限行的法理分析)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行期间的道路畅通,北京市政府制定了2008 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 ,规定从 2008 年 7

10、月 1 日到 9 月 20 日,北京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和黄标车禁行。2008 年 7 月 1 日,北京市公布了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机动车减征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具体方案。对于在 2008 年 7月 1 日到 9 月 20 日期间,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和禁止行驶的黄标车及其他机动车,享受减征 3 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已缴纳的养路费和车船税可在明年缴费时抵扣。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对上述问题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 【答题思路】 第一,概括材料,提出论点:奥运期间,

11、北京市政府关于部分车辆禁行并给予减免费用的规定,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第二,结合材料,分析论点。 第三,总结,回应观点。 【范文】 为确保奥运期间的交通畅通,北京市出台了部分车辆限行和对限行车辆减免养路费和车船税的政策。上述政策是北京市政府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具体体现。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尤其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要合理、适当,并且要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为确保奥运期间的交通畅通,北京市政府仅出台单双号轮流限行和黄标车禁行的政策,而未全面限制民间车辆的行驶,既达到了行政管理的目标又保证了市民的出行方便,是北京市政府合理行政的典型例子。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

12、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合法行政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保护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一旦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北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取得机动车车牌后,实际上就取得了上路的行政许可。但是出于奥运会、残奥会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北京市政府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做了部分修改,在特定时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际上是触动了机动车主的信赖利益,为此北京市政府依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减免行政相对人为获得行政许可已支付了的养路费、车船税,体现了

13、政府合法行政原则。 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而且还要求其合理行政,也只有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合理行政,公平公正的理念才最终得以彰显。北京市政府关于奥运期间车辆限行并减免费用的政策,正是鲜明的例证。 例四: 材料一:2007 年底,姜某因丈夫有了第三者,便跳楼自杀。她生前写下了“死亡博客” ,将自杀原因归咎于丈夫的不忠,并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论坛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菲与第三者。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 ,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 材料

14、二:2006 年的“踩猫事件” 、 “铜须门”事件、2007 年的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以及 2008 年的“天价头”事件等,都凸显了网络的力量,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就是所谓的“人肉搜索” 。 材料三:某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较大市)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 5000 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 材料四:刑法第七修正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

15、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上述材料,从以下角度自选一个角度进行论述 1. 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2. 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答案要点】 人肉搜索:呼唤自由和秩序的最佳结合 “人肉搜索”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法律现象。这反映了“个人信息在什么程度可以自由通”这个法律难题。我认为,要解决这个法律难题,应努力寻求自由和秩序的最佳结合点。 首先,秩序凝聚着法的基础价值。法谚有云:“枪炮声中无法律” ,没有秩序,根本谈不上法律的统治,自由等其他价值也会受到威胁。“人肉搜索”现象对秩序带来了冲击,法律不能置之不理。材料中无论是某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还是刑法第七修正案,都试

16、图对此做出规范,这符合秩序的要求。 其次,自由体现了法的目标价值。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性,法律只有充分尊重人们的意志,才能使社会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因此我们要恪守权利至上,充分尊重人权。上述材料中,某市人大禁止个人信息流通的本意是为了维护秩序,但却对自由带来侵害,违反了法的目标价值。 最后,法治的理想是实现自由和秩序的最佳结合。自由带来的是生机,秩序产生的是稳定。当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自由的最高价值,同时也要对其做出恰当限制,一般而言,秩序对自由的限制包括:(1)道德原则;(2)伤害原则以及(3)家长主义原则。上述材料中,刑法第七修正案的做法值得称道,它既没有完全禁止个人之间信息流通自由,同时又对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流通做出限制,实现了秩序和自由的最佳结合。 例五: 三鹿奶粉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后,曾为三鹿产品做过代言的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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