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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镇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增加食品生产经营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探索工商行政管理新模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要求,结合本镇管理职能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良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商品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信息、经检验的食品质量信息等;也可以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良好信息。第三条食品质量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市场巡查、案件查处中生成的信息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监管
2、信息、行业信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消费者投诉等。第四条食品质量的信息,应根据情况的不同,在新闻媒体、食品批发市场、超市等适时予以公布、曝光,以警示、告诫食品经营者,及时揭示潜在风险,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2第五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积极拓展获得商品质量信息的渠道,及时整合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第六条相关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的各种信息,严格按照本制度予以公布、曝光,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镇食安委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向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并督促辖区内食品超市、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商场的市场主办方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栏、公告栏,对近期食品质量信息如食品质量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食品违法违章重大案件、产品质量缺陷报告、限期召回食品种类等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