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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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八年一月目目 录录一、一、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1 1 二、二、必必 备备 项项 目目.3 3 三、三、评评 分分 项项 目目.8 8 1.1.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8 8 2.2. 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一次设备.1010 2.1 发电机.10 2.2 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11 2.3 外绝缘和构架.12 2.4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3 2.5 高压电器设备.13 2.6 厂(站)用配电系统.15 2.7 防误操作技术措施.16 3.3. 二次设

2、备二次设备.1717 3.1 励磁系统.17 3.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8 3.3 调度自动化.22 3.4 通信.25 3.5 直流系统.29 3.6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30 四、四、调度运行调度运行.3131 五、五、一次调频一次调频.32321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一、根据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

3、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二、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分成“必备项目”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必备项目”是指那些如果不满足本评价标准的要求,则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满足本评价标准的其他项目。2三、本评价标准中, “必备项目”25 条;“评分项目”包括五个评价单元,各单元应得分为:安全生产管理 500 分、电气一次设备 920 分、二次设备 1280 分、调度运行 100 分

4、、一次调频 200 分,共计 3000 分。评价中若被评对象没有此项目时,此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四、 “必备项目”逐条对照评价。 “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将每单元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按单元得分率进行评价。得分率用下式计算: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五、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标准,有关涉网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导则和反事故措施,有关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六、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华北区域内京津唐电网、河北省南网和内蒙古西部电网调度范围内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华北区域内山西省电网、山东省电网调度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

5、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监管办公室、济南监管办公室参照本评价标准,并结合山西、山东电网安全技术特点另行发布。七、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电力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定期修订和完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内容。3必必 备备 项项 目目1. 新建机组(电厂)应具有齐全的立项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完成按基本建设要求的各项试验并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2. 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 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调度机构确认,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3. 电气一次设备应满足安装点的短路电流水平要求;若新建发电厂(机组)

6、投运引起电网内相关厂、站短路电流水平超过设备允许值,应采取措施使有关电气设备满足短路电流的要求。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两根接地引线。4. 新投产的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及高压电器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及高压电器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应完整、合格,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5. 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 0.5Pn1.0Pn间取 34 点),应报调度机构确认。6. 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振荡能力,满足与电网的配合要求,并应具备完

7、善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技术措施,47. 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能满足电网稳定运行的要求, 90MW 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书面报调度机构确认。确认后如发生参数变化,应及时报调度机构再次确认。8. 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在电网频率波动时,能够自动参与一次调频。有关一次调频的具体要求,按照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9. 单机容量 2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火电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燃气轮机组和 4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上述机组在正

8、式并网前应与调度 EMS 系统通过 AGC 联调试验以确定合适的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机组并网投入运行后应能满足调度机构有关调整要求。10.90MW 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功率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单元的整定参数)经试验验证后,书面报调度机构确认。机组并网后有关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书面报调度机构再次确认。11.电网要求配置和已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装置)或具有同类功能的其他装置的机组应进行 PSS装置的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在机组负载试验时计算出机组

9、的阻尼比并出具相关的报告,PSS装置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运行,并书面报告调度机构确认。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5及时进行 PSS 参数调整,并书面报告调度机构再次确认。主管调度部门要求投入的 PSS 装置不得随意退出,如需退出必须报主管调度机构备案。12.在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正常运行中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器(AVR)不得随意退出,如需退出运行必须报主管调度机构备案。13.发电机、主变压器、断路器、500kV 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 110kV 及以上的母线、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按调度范围经相关调度机构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14.200MW 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定值(中文),应当经调度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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