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医德医风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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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德医风奖惩细则医德医风奖惩细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从严治院的方针,切实有效地防范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收取“红包”、“回扣”以及不按规定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精神,总结医院行风建设的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科室和个人医德医风档案,记载科室、病区职工在医疗活动中的好人好事,患者表扬、批评、投诉、举报以及医院的检查评比情况,作为科室和个人的评价,年终评先进、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永远提倡“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括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新风尚,对医德医风建设中表现

2、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对上缴和谢绝红包和礼物的行为,及时予以表扬。 第四条 医院坚决制止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为患者提高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 1、 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 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 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 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 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

3、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 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二) 医务人员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 给以批评、通报批评; 2、 取消当年评选、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 2 年;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3、 职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给予警告,则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4、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

4、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5、 科室严重违反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6、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或,不论数额多少,根据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红包”、回扣者除退回收受款额,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给予以下处理: 1、 收受“红包”、回扣款额不满 1000 元的,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 收受“红包”款额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下同)不满 5000元或收受回扣款额 1000 元以上不满 3000

5、元的,卫生技术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行政降级处分(或相应党纪处分)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降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记录个人档案;其中 2000 元以上的,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除行政职务,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收受“红包”款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1000 元或收受回扣款额 3000 元以上不满 5000 元的,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吊销其执业证书,2 年内不可申请重新注册。 4、 收受回扣款额虽在 3000 元以上不满 5000 元,但情节严重的,购进假劣 药械,给国家个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或收受“红包“款额达

6、到或超过 10000 元或收受回扣款额 5000 元以上,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吊销及执业证书。 (四)、经检查发现或受举报经查实属勒索性吃、拿、要的,扣罚当事人 500 元 (五)、以医(护)谋私,开“搭车药“、假证明,擅自少收各科治疗费、手术费等扣罚当事人 200 元。 第五条、服务质量方面 (一)、服务态度差,引发纠纷,或与患者吵架,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扣发质量考核分。 (二)医务人员违反首诊负责制和门、急诊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病人,延误诊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扣发奖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医务人员应准时上班、到岗

7、,不得无辜迟到(特别是专科、专家门诊出诊时间)、脱岗,违者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投诉、纠纷,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奖金处罚,对于屡犯者,则加重处罚,直至停职、待岗。 第六条 医院管理方面 (一) 医院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和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参加各类鉴定会及其他医疗活动者责任自负,视作脱岗,并按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二) 工作期间同事间吵架、打斗者,对当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奖金的处罚。 (三) 科室工作人员不服从课时工作按排或无理取闹者,给予批评教育过其他相关处罚。 (四) 凡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医疗差错事故者,除按医疗事故有关

8、条例外。对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和科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违规操作,徇私舞弊,办事不公,未秉公执法。利用手中的权利制约和刁难对方者给予警告,视情节给予其他相关处罚。 (六) 接待患者及其家属咨询问题时,不主动、不热情、冷淡、推脱;处理问题、提供服务不及时;或者故意拖延协调解决问题者,造成患者及其家属投诉的,将给予警告、通报及其他相应处罚。 (七) 不及时解决临床一线所提出的问题,能解决和故意推迟的,不能秉公办事、徇私舞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及其他相应处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院支部委员会、纠风办共同执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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