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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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 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市居民申请本市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一、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或尚未独立生活子

2、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的有关条款执行。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3.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4.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

3、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3租经营所

4、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保险收益、彩票收益、转租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辞退金、保险索赔、赠与和赡养、抚养、扶养费等。(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主要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等,困

5、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水库移民补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金,义务兵优待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等;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括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等;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因工(公)负伤职工的补助金。主要包括工(公)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给予死亡职工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等;4.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5.在校学生(非

6、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补助、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6.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老年福利养老金的,其中每人每月 200 元不计入收入;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1.货币财产包括:(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2)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金额;(3)商业保险;(4)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5)各区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2.实物财产包括房屋、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三、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一)家庭收入认

7、定标准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5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各类专项救助及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1.申请本市各类社会救助的,其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1 人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1.2 倍;2 人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1.1 倍;3 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1)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8、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 60 平方米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等。(3)家庭拥有价值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倍以上的名贵宠物、贵重藏饰品、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等。(三)自申请之日起,有以下高档消费行为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商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2.在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3.子女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4.家庭成员自费出境旅游。6四、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一)家庭收入核算方法1.工资性收入的核算:(1)按

9、照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2)无固定收入且在就业年龄段内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2.经营净收入的核算:(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2)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净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

10、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3.财产性收入的核算:(1)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7(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4.转移性收入的核算:(1)退休金、养老金,凭本人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存折(卡)核对计算;(2)登记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卡)核对计算收入;(3)住房公积金收入,凭住房公积金查询存折(卡)核对计算;(4)赠予、继承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根据赠

11、予、继承证明核对计算。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赡(扶)养费按照赡(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扣除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后超出部分的 30计算;抚养费按照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后超出部分的 30%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被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超出部分的 l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 50);(3)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主动放弃赡养、抚养、扶养权利的,相应赡养、抚养、扶养费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8(4)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

12、付的数额计算。6.较大数额的一次性收入,按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公式一:可分摊月数=一次性收入/(家庭月留生活费-家庭其他月收入)公式二:家庭月留生活费=家庭人口低保标准110按以上方法计算后,其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社会救助。(二)家庭财产核算方法1.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支付平台账户金额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实缴的注册资金认定;商业保险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一年内订立保险合同时支付的保险费认定;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

13、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2.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登记人认定;3.产权住房按照产权证的登记人认定,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所签署的承租协议认定;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认。4.名贵宠物、贵重藏饰品、高档消费品按现值认定。五、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段(一)家庭收入认定时段:申请及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其9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其申请(复审)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确定,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按申请(复审)前十二个月(含当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确定。(二)家庭财产认定时段: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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