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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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根据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台政发201034 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及条件: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2、营业场所面积 80 平方米以上,正式开业时间 1 周年以上;定点药店之间的最近道路距离不少于 500 米;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

2、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两年内药品监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 A 或 B 级;4、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药品实行明码标价;5、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 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6、具有 2 名以上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执业药师,能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指导合理用药,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7、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

3、人员,具备计算机联网的基本条件;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8、同意履行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并能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销售、结算的;9、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 GSP 认证证书;3、职工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4、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有效的健康证明;5、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6、近二年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7、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8、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4、药店遵循的原则(一)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区和市本级的参保人员总数按区域确定零售药店总量,每 5000 名参保人员可准入一家。(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总量统一规划各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并兼顾医疗保险事业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发展情况,制定年度零售药店定点计划。城区定点零售药店之间最近道路距离不少于 500 米。乡镇、城区外的街道原则上限定点一家零售药店。市本级在临海城区限定点一家零售药店。(三)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有效期和滚动调整办法。定点零售药店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的定点零售药店需重新进行审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定点的,有效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定点零售药店实

5、行年度考核,对当年考核等级不合格或被药监部门当年考核为D 级(严重失信)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定点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及时滚动调整,到期或空缺的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资格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愿意承担医保定点零售的药店,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四)公平、公开、公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建立评审会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五)定期审核、确认,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办法及程序(一)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委员会。各区及市本级均应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 10-11 人,由人力社保局、发改委(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监

6、察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 1 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代表若干名组成。(二)审定程序:1、人力社保部门在每年 9 月底前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到期或空缺情况及年度定点计划;2、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在 10 月底向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3、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零售药店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4、评审委员会采用评分或表决制。对无数量限制的零售药店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对有数量限制的零售药店按评定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台州市人力社保

7、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 10 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行文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6、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在 1 个月内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1 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的取消(一)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或未履行协议承诺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暂停定点零售服务;逾期不改正或二次暂停定点零售服务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定点资格。(二)市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考核情况,对不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三)

8、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六、定点零售药店合并、分立、变更(一)由二家或二家以上定点零售药店合并成立的零售药店,由新成立的零售药店报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定点资格变更手续。(二)由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与其他非定点零售药店合并成立的零售药店,原定点资格终止,新成立的零售药店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资格。(三)由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分立成二家或二家以上的零售药店,原定点资格终止,新成立的零售药店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四)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定点变更或审核

9、手续。(五)定点零售药店搬迁新址必须与迁入地已定点的零售药店距离不少于 500 米。(六)定点零售药店经营方式、营业地址、营业面积等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零售药店定点标准的,人力社保部门终止其定点资格。七、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定点零售药店评分标准(总分定点零售药店评分标准(总分 100100 分)分)内 容分 值 (100 分)评分标准及规则经营时间20 分经营时间(10 分):二年的得 4 分,每增加 1 年加 1 分,最高加 6 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以药监部门的证明为准) 定点年限(5 分):现定点且定点期间无医保暂停定点服务、限 期整改等问题的

10、得 5 分,其余的不得分; 信用评定(5 分):近三年均获 A 等级的得 5 分,近二年均获 A 等级的得 4 分,近一年获 A 等级的得 3 分。(以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 为准)经营面积15 分80 平米以上(含)不足 90 平米的得 7 分;90 平米以上(含)不 足 100 平米的得 8 分;100 平米的得 9 分,每增加 10 平米加 0.5 分, 最高加 6 分。(以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平面图为依据)工作人员15 分药师人员(9 分):2 人的得 4 分,每增加 1 人加 1 分,最高加 4 分;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的加 1 分。(以药学人员技术人员执业证明 或执业药师注册证为依据) 营

11、业人员(不含药师)(5 分):1 人的得 1 分,每增加 1 人加 0.5 分,最高加 4 分。(以同时具备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为依据;如退休人员返聘,以职业资格证、聘 用合同为依据,下同) 其他人员(1 分):2 人及以上的得 1 分。(以同时具备劳动合 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为依据)医保药品经营 品种15 分医保药品经营品种 1200 种得 9 分,每增加 100 种加 0.5 分,最 高加 6 分。(以药店提供的申请上月电脑台帐中的医保药品经营品种 清单为准,并承诺以后不少于此数)经营性质5 分总部在台州市区的连锁直营药店或批发企业设立的门店得

12、5 分, 总部在台州市区的连锁加盟药店得 3 分;其余连锁药店得 2 分。销售额10 分2010 年销售额 100 万元的得 4 分,每增加 10 万加 0.5 分,最高 加 6 分,每减少 10 万减 0.5 分。(连锁直营药店以连锁公司提供的上 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其它药店以经所管辖的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上年 度财务报表或由市医保中心开具的上年度医保结算金额为依据)内 容分 值 (100 分)评分标准及规则服务承诺20 分保健品经营(5 分): 承诺不经营保健品的,得 5 分;其余的不 得分。(以药店申报的服务承诺内容为依据,下同) 报送药品进销明细(5 分):承诺按月报送药品进销明细的,得 5 分;其余的,不得分。 药品价格(5 分):承诺所零售的药品价格医保刷卡购药人员适 当下浮并在价格标签上明示的,得 5 分,其余的不得分。 医保管理和服务方面承诺(5 分):由评标组成员打分,去掉一 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各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区各定点零售药店:现将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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