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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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初探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初探【摘 要】新公司法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放松了限制,但是公司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往往会由于公司对外担保中受损。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先例,我国可以更进一步通过立法保护公司对外担保时债权人的权益。【关键词】对外担保;英美法系;债权人;管理层责任1.我国立法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发展演进2005 年出台的新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除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议程序等加以规范以有效规制关联担保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担保对象、担保数额等担保具体事项。首先,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

2、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从内容上看,相比于旧公司法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明文禁止,新公司法第 16 条明确了其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确认态度,也表明了公司具有自由选择担保对象的权利。其次,新公司法在对外担保方面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较大的自由。公司对外担保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种类,也可规范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是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还能在担保数额、表决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制。再次,新公司法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范。决定机关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均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

3、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且关联股东须回避以防止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掠夺中小股东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对外担保,英美法传统观念认为是越权行为。但随着公司越权行为无效理论的没落,立法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日渐加强,赋予公司担保能力是普遍的做法,已成为世界立法上的趋势。新公司法较好地平衡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符合世界趋势。2.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问题然而公司对外担保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频现。这使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威胁和损害。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往往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操纵董事在不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形下对外担保或

4、者超额对外担保,更有甚者会通过直接操纵董事会、股东(大)会达到使决议通过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许多机制的设立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创造了条件,如股东(大)会中的累积投票制、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等,这些权利的充分利用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发生前发挥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即使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产生的担保责任发生后,中小股东也可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结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这此规定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网络,在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成为判定股东或高管责任的法定依据的情形下,中小股东可以在公司大股东或高管利

5、用职务之便违法对外担保时,向其提起赔偿诉讼。3.国外立法中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网基本建立的同时,也应关注到,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另一牵涉主体公司债权人的相关保护尚未得到重视。纵观各国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可以看出英、法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均呈现出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倾向,而其主要表现不仅体现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人地位的提升,也表现在强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英国破产法第 213 条、第 214 条分别对欺诈性交易和不正当交易情况下公司经营者的个人责任制度做了规定。该规定源于 1976年 mason

6、法官的一项判决案例。mason 法官认为公司即将或者已经陷入破产境地,公司债权人所能得到的救济受公司董事行为影响极大,因而董事必须给予债权人足够的重视。 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董事进行了不正当交易或者欺诈性交易,则公司董事对于公司债权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英国立法中,关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主要是在破产阶段,通过确认董事在不正当交易中的个人责任来使董事成为债权人债务得以清偿的另一方式。但是由于其只是在破产阶段才能实施,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法国商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管理层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第 l223-22 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第 l227-

7、8 条有关简化股份公司的规定都明确确立了管理层的独立责任“管理层向公司或第三人,对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违反章程的行为,或在管理过程中所犯的过错,根据情况,单独或连带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当有证据证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是由于管理层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时,管理层中某个成员单独或管理层某些成员之间应当连带地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与英美法系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不同, 法国商法典中规定的是管理层对于公司债权人的独立的民事责任。即公司对债权人负有责任并不能推出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债权人负有责任。管理层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管理层人员个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公司债权人既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公司

8、管理层人员提起赔偿之诉。现实中,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一般公司的清偿能力较高,并且法国立法倾向于将公司赔偿作为原则、管理层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作为例外因而对于后者的法律限制较严,所以公司债权人一般会向公司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随着董事滥用职权以及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现象频繁发生,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普遍采用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在违法法令并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下负连带责任或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4.我国立法现状及建议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其由于资金优化配置、公司生存竞争、企业集团发展等的需要,进行对外担保。2005 年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进行大刀阔斧,放松了对于公司

9、对外担保的管制。在我国目前立法体系下,只要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对人在善意第三人的立场上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合法的审查义务,那么该公司对外担保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使得公司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一定的保障。而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立法保护的欠缺,其利益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承担相应责任时无法受到较强的保护。对比国外英美式的管理层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和法国式的管理层独立赔偿责任制度,结合各种制度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实践,借鉴法国的管理层独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独立人格理论,有利于董事等高层勤勉、忠实义务的履行,防止债权人滥诉。在具体适用中,要求债权人受到了

10、实际损害,依据可分过错原则分析表明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方可适用管理层独立责任制度。虽然在提起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性质、救济时间方面,管理层独立责任制度设计还有待依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和实务操作进一步探索,但在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加强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债权人权益承担相关责任制度的构建已势在必行。 科【参考文献】韩长印.经营者个人对企业破产的责任j.法学评论,2003,(1):28.郑佳宁.法国公司法中管理层对第三人的责任j.比较法研究,2010,(6):55.吴越.企业集团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3.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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