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股权退出中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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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债转股股权退出中的法律障碍债转股股权退出中的法律障碍李文玲李文玲资产管理公司完成股权退出,达到阶段性持股的最终目标,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制环境做保障。但现阶段,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制基础薄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权退出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或束缚,不同程度地表现在如下几种股权退出方式上。一、上市退出方式1. 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为上市公司的

2、主要发起人之一,原债务人以净资产出资,其他股东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共同组建股份公司。其中,原债务人以“净资产”出资的方式超出了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有关规定,但作为一种存在的、久经适用的出资方式,有待于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订法律予以确认。2.关于“债转股”后上市公司股票或股份的流通性问题。“债转股”后上市公司股票或股份的流通能力直接关系到股权的价值,同时也决定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渠道的畅通。证券法中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限制国家股和法人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公开流

3、通的有关规定严重制约了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完成股权退出。3.其他不确定因素。目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法纪和规范股票市场的操作,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审批非常严格,要求上市的股份公司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才能上市。“债转股”不是企业扭亏为盈的“万能药”。企业实施“债转股”后,甩掉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但能否借此契机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赢利水平以达到上市公司的审批条件而成功上市,仍存在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另外,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新公司总股本及相应的国家股、法人股股本一般都很大,从而使未来的股权转让市场及交易价格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这也是无法准

4、确预测到的。总之,尽管上市退出方式仍存在着一些障碍,但相对其他几种股权退出途径来讲,它仍不失为最安全而且有效的股权退出方式。二、股权转让方式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股权,其潜在的股权转让空间很大,但公众投资者大量受让其股权的可能性并不乐观,除非交易条件特别优惠,但作为国有资产的国有股权又不可能以很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转让。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转让后的价格应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评估后股权净资产值的%另一方面,如果新公司经营效益不佳,赢利能力差,则分配给原债务人的利

5、润更少,原债务人没有足够资金用于股权回购,这意味着原债务人不能按协议回购股权,完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无法为原债务人回购股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由于此回购方式下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采用这种方式不仅会使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还会使原债权人的既得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原债务人利用该回购方式无法律保障的缺点而恶意违约,从而全部或部分逃废原债权人的债权,则最终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与实施“债转股

6、”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从保全国有资产和保护原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债务人回购股权一定程度上只能是一种辅助回购方式,在股权回购协议中应做出特殊说明和解释:即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它是一种选择权,当新公司股权价值发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变化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不向原债务人回售股权,原债务人无权要求回购;相反,当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恶化时,原债务人必须承担回购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在债转股后股权回购过程中的特殊做法还有待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加以认定。“债转股”工作是一项新工作和新任务。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股权退出机制中的诸多障碍将会得到有效解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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