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347583 上传时间:2018-05-2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如何树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方式,是承载着纠纷解决功能的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理论前沿今年第期刊登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勇民同志的文章“执法如水”理念的表达与实践 ,引起了广大读者特别是司法界的广泛关注。那么,泉州中院为什么要提出“执法如水”理念?他们是怎样探索司法理念由“执法如山”向“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转变的?社会效果和现实意义怎样?带着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前沿调研组前往泉州进行了实地专题调查和研究。通过与法院系统以及人大、政协、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等政法相关单位的多次座谈,

2、查阅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民商事调解案例和刑事判处缓刑案例并走访相关当事人,对“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理念在法院工作中的实践情况,以及社会对这一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思考。 一、提出“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理念并重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长期以来,司法理念偏重奉行“执法如山”,司法活动被简单地理解为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严格适用制定法,解决矛盾纠纷,使社会呈现有序状态的过程。这种刚性司法观的特点是,着眼点主要是“法”而不是“人”,单纯强调对制定法的严格适用,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制定法,把制定法看作一成不变或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值得注意的是,完全以制定法来调整社会,需要法律与

3、社会的永远同步且法律能够反映社会的一切,而事实告诉我们法律的制定常常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且有限的法律条文永远无法涵盖万变的社会。这就决定了严格依照制定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治理方式规则之治,本身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一是源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确定性的局限性。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制定法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的有限性与无穷人事之间的矛盾、法的稳定性与变迁社会之间的矛盾、法的统一性与多元社会结构之间的矛盾,等等,均系制定法的这些局限性所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如果拘泥于制定法的条文,而忽视具体个案之间的差别,就有可能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公平,也容易

4、因时过境迁或出现制定法没有预见到的情况,导致没有制定法可资适用。二是源于把法的实施和实现完全寄托于国家强制力的运用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为在法的实施中单纯强调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则的文义和简单适用,突出法与情理的对立,忽视民情民意和当事人的能力等等,使情理法的冲突被主观地夸大,似乎法治程度越高,情理法的冲突和差距就应该越大,而忽略了法律与情理和道德之间本应有的互动和协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秩序,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力,往往无法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沟通、理解与合作,也无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三是源于立法缺陷的局限性。从近 30 年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

5、是法院通过司法改革确立的制度,有些是因为从国外移植而来产生“南橘北枳”的水土不服现象,有些是因为时过境迁造成法律滞后于现实的困境,等等。当法院运用那样一些法律去解决社会纠纷时,裁判结果也就难以取得包括纠纷当事人在内的广大民众的认同。尽管有这些局限性,在司法以“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为其主要任务的年代里,由于有相应意识形态的支持,司法理念偏重奉行“执法如山”仍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司法背景、环境和任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加速转变、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

6、转变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状况。特别是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级阶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目前司法解决矛盾和纠纷,绝大部分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二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大大增强。经过近 30 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一定程度的培育,诉讼已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主要一道防线”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一些原本通过思想工作、行政程序、民间调解等方式化解的纠纷不断进入法院,诉讼标的为元钱或几毛钱的官司

7、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司法背景和环境的变化决定了,通过司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惩治犯罪”的公法矛盾,还包括私法领域发生的各种利益纠纷,再以单一的“执法如山”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最近几年出现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执行难等大量的“案结事不了”现象,与法官在这种单一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简单下判”不无关系。特别是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要求通过对法律规则的正确诠释和运用,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将社会层面的冲突消解到最低限度。因此,逐步调整和转变制约司法功能充分发挥的机械执法的理念,树立与

8、法的时代精神相符合的新的司法理念,势在必行。 那么,司法理念应该如何转变呢?法院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融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哪里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水”这种最常见的物质那里得到了启发。水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现象。我国古代的老子一书就有“上善若水”的经典表述。从文字学看,水与法的联系是原生的。这一点从“法”的古义可以推知。从水本身具有的“衡平”、 “透明”、 “清澈”、 “柔顺”、 “淡泊”等属性出发,至少可以得出“公平如水”、 “通明如水”、 “清廉如水”、 “柔情似水”、 “淡泊如水”等五种“法”与“水”关系的表述。世间,有仁山智水之乐;事理,有刚柔相济之道;

9、物体,刚似山,柔似水。水的这种柔性充分体现在,它有泽被万物之德,有汇纳百川之量,有因势利导之智,有百折不挠之勇,有随物赋形之美,有滴水穿石之力。如果把“山”作为执法“刚性”的隐喻,那么“水”可以作为执法“柔性”的隐喻。山刚水柔,柔能克刚,法乃公器,刚柔相济。平之如水,系司法追求之目标。 “水无常形”,意味着具有以任何承载者的形状来构形的能力。倘若在执法中多一点柔性,将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如果在坚持“执法如山”理念的同时,也逐步树立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执法如水”理念,使司法治理刚柔相济,将更有利于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把握“执法如水”理念:一是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

10、义的不足。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一味强调判决,简单、机械地适用制定法,而是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对话的空间,努力使当事人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实现互利共赢;二是强调法律与情理的互动。充分运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知识,尽可能地兼顾情、理、法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的公正预期,更具人性化,以增强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信力;三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解决个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以及国家与集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要在维护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集体或国家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妥善协调秩序、安全、正义、自由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基于这样的

11、认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全市法院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刚柔相济的司法观,实现司法理念从“执法如山”向“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的转变。这种转变昭示着: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主动融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要依法判决,以维护社会公正,这是司法为民的根本所在;同时也要坚持“以人为本”、 “法律无情人有情”的人性化方式调解和解决,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 “执法如山”和“执法如水”是辩证统一、互为补充的关系,坚持“执法如水”并不否认“执法如山”理念所强调的严格执法,而是在坚持严格执法前提

12、下的柔性执法和人性执法,做到刚柔相济,以全面高效发挥司法调处社会纠纷的功能。 二、坚持“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理念并重的实践探索 “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坚决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制定一系列制度,作出一系列司法解释,加快司法方式的转变:刑事审判贯彻“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司法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民事审判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着力发挥诉讼调解的解纷功能;行政审判也强调“合法审查、协调争议、促进和解、案结事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妥善处理行政争

13、议的新机制,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上述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转变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从不同的侧面强调以人为本,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倡导调解、协调、和解等较为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近年来,围绕“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的司法理念,泉州市法院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开发司法服务功能、发展多元解纷机制、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外部监督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一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水无常形”,意味着水具有以任何承载者的形状构形的能力,即通常所讲的“随方亦圆”。泉州市法院在开展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犯

14、罪区别对待,减少对抗性因素,增进社会和谐。2007 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5988 件 9328 人。判决生效的 8433 名被告中,免予刑事处罚的 10 人,适用缓刑的 835 人,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 1655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判处未成年被告人 1107 人,适用缓刑 108 人。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促进罪犯自觉改造,依法对 1557 人予以减刑、假释。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发挥惩教结合的功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同时,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依法保证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为 480 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妥善做好执行死刑前死

15、刑犯与家属会见的工作,切实加强对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二是发展多元解纷机制。 “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故柔之胜刚,弱之胜强,天下莫不知,莫能行。 ”司法方式也当如此,只有具备一定的柔性,才能攻坚克难,适应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的需要。泉州市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推广晋江法院首创的“茶桌调解法”,向当事人发放调解息诉建议书 ,广泛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2007 年,全市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办结一审民商事案件 15932 件,调解撤诉率57.3%,同比上升 3 个百分点。邀请人大代表参与

16、 2020 件案件的调解(协调),办结 1872 件,调解撤诉率高达 86.6%。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的新机制。全年以协调、撤诉方式办结一审行政案件 111 件,占行政案件结案数的 33.2%,同比上升 2.3 个百分点。强化执行和解工作,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自愿和解的 10781 件,占执结案件数的 45.6%,同比上升 6.3 个百分点。认真听取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以调解方式解决 331 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问题。同时,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工作衔接。审结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案件 79 件,培训人民调解员 45 次 1511 人。 三是推行便民利民措施。 “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水的这种自然秉性,使之可以泽被万物。泉州市法院在实践“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理念时,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不断丰富便民利民措施,使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犹如“水之就下”,在很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