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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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产假: 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http:/ 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 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保胎假 http:/ 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 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 90 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

2、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http:/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 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 天+30 天(晚育)+15 天(难产)+15 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 二周内的初查) ,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 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3、 http:/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 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http:/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http:/ 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 “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 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

4、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 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http:/ 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 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 3000 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 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 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六个半月 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 请产假

5、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 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 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 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 。 http:/ 应作出勤对待。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 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

6、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 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 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 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http:/ 补充一点: 产假 90 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 30 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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