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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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重点法条解读一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 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这是继 2007 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

2、权、肖像权、隐私 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 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 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 念权、性生活权”等。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

3、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侵权责任。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 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首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

4、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 、“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 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 照其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认定。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解读: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国民法共同制度,其是

5、否要求意思联络理论界意见 不一。多数学者认为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求“行为的关联性”和“结果的统一性”,即构成共 同侵权行为。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解读:我国民法所谓“教唆”,在我国台湾民法称为“造意”。各民法典均有“教唆人和帮 助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规定,如德国民法第 830 条第 2 款、日本民法第 719 条第 2 款及我 国台湾民法第 185 条第 2 款。本条不加区别而笼统规定

6、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属于立法遗憾。民通意见 148 条规定教唆”对象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相 应区别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相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考生应注意二者细微的 差别,考试应以本条解答。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 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解读: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有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 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 一是行为人为多数,即

7、条文所谓“二人以上”;二是行为具有危险性,即条文所谓“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特别应注意,只须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 “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究竟属于“共同实施”或者“分 别实施”及有无“意思联络”,均不在考虑之列。注意本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规定的冲突。”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二重点法条解读二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解读:本条规定无意

8、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同一性,且行为都能足以造成 全部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为典型例子为甲乙两个化工厂排污造成下游鱼塘里的鱼大面积 死亡,经鉴定两厂的行为都能造成鱼塘的鱼死亡,故两个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解读:本条和第三条二款规定一致,属于间接结合多因一果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法上所谓 “原因竞合”,是

9、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损害类型。既可能是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发生“竞合”,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加害行为与危险物发生“竞 合”。“原因竞合”,是“共同侵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类型”,其侵权责任之承担,不能采取 “连带责任”形式,而是按照各个原因行为(或者“物”)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力” (“原因力”),以确定各个原因行为(或者“物”)所应分担的侵权责任份额。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解读:本条是被侵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权,可以要求部分侵权人或全部侵权人赔 偿,避免侵权人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确

10、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 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解读:本条是侵权人内部责任承担的划分办法,以此解决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责任不清和 追偿权的问题。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解读: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注意是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不是全部方式, 法律还认可

11、责任承担的其他方式。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无论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均不 扣除“生活费”、“中间利息”和“税金”,且受害人或者其遗属在获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 偿金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

12、精神损害赔偿金。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死亡赔偿 金和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性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二者可以兼得。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为 无效。本条还应注意是有关合理费用,不合理费用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解读:本条旨在避免发生解决矿难和其他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身较多时,发生所谓“同命不 同价”的结果,便于解决纠纷。本条和人身损害解释 29 条冲突,应以本条为准。立法的遗憾是适 用的“可以”不是“应当”。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13、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 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解读:本条第一款是被侵权人死亡或单位分立、合并请求权承继的个人或单位的规定。特别 注意第二款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应包括无因管理人和近亲属。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解读: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故应根据受害人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失, 确定侵权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条文规定“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此与我国台湾法 院解

14、释“应以请求时之市价为准”不同。此外,条文所谓“其他标准”,应当指依法不能自由买 卖的“财产”,因无“市场价格”,只能采用别的计算标准。至于究竟采用何标准,立法者无法 明文规定,采取灵活的弹性条款。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 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 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赔偿数额。解读:因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不能计算金钱价值,受害人所遭 受实际财产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本条规定加以解决,

15、和司法实务中采取以侵权人所获财产利益作 为被侵权人所受财产损失的办法一致。理解本条数额计算方法是“直接损失获得利益数 额协商裁判确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三重点法条解读三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解读: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16、“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 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 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条将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适当补偿的用语更为严谨。因 为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害,缺乏一般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用适当补偿比较贴 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本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加上措施不当, 使本条第三句话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也是公平责任的具体体现。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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