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核计核发对象及领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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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核计核发对象及领取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29【正 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核计核发对象及领取办法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核计核发对象及领取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之。第 2 条被征收之土地上订有耕地三七五租约及抵押权登记时,地价补偿费发给顺序,应按其权利订定或设定之先后为之,并依下列原则处理:一、先订有耕地三七五租约,后设定抵押权者,应将地价补偿费三分之一,补偿耕地承租人。二、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耕地三七五租约者,应依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后,如有余额,以余额之三分

2、之一地价为限,补偿耕地承租人,如仍有余额,交付与被征收之土地所有权人。前项规定,于设定有永佃权之耕地,准用之。第 3 条被征收土地为分别共有者,遇共有人登记权利范围合计不等于一或权利范围不明,经清查仍未能办理更正登记时,其地价补偿费依下列原则处理:一、共有人登记权利范围合计大于一者,依各共有人应有部分发给,大于一之部分由需用土地人筹编经费发给。二、共有人登记权利范围合计小于一者,依各共有人应有部分发给。剩余部分由全体共有人协议后,检附协议书并附具切结书后领取;协议不成,将该部分之补偿价款存入土地征收补偿费保管专户,由真正权利人提供证明文件或检附全体共有人协议成立之协议书及切结书后发给。三、共有

3、人登记权利范围不明者:(一) 由不明部分之共有人检附证明文件就其应有部分领取,或由其协议领取。(二) 全部之权利范围不明,且未能检附足资证明各共有人之权利范围之文件者,由全体共有人协议领取;协议不成者,就其权利范围不明部分,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条规定推定为均等后,按推定后之权利范围领取。如有争执,将补偿费存入土地征收补偿费保管专户,经检附共有人全体协议成立之协议书后发给。第 4 条征收计划范围内已办灭失登记之土地,经需用土地人查明已回复原状者,应依原标示及权利办理征收补偿。但其部分回复原状者,仅就回复之面积及权利办理征收补偿。前项土地,无公告土地现值,其地价应参照所属地价区段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之区段

4、地价计算;无所属地价区段时,得视实际情形,以毗邻适当土地之地价区段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之区段地价计算。第 5 条因土地征收后,发现报准征收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经按实际情形办理更正后,其面积增加部分之地价补偿费,按更正公告期满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补偿标准计算。第 6 条地价补偿费未发给完竣前,因地籍图重测公告确定,其重测面积大于征收公告面积时,按重测面积计算,其面积增加部分之地价补偿费,以原公告征收时之补偿标准计算;重测面积小于征收公告面积时,按征收公告面积计算。第 7 条被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公告时登记簿记载之权利人领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未办竣继承登记之土

5、地,得由部分继承人按其应继分领取;其已办竣公同共有继承登记,亦同。继承人间如有涉及私权争执时,应由继承人诉请法院判决后,依确定判决办理。二、继承人之有无不明,经依法选定或选任遗产管理人者,由遗产管理人领取。三、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无继承人、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继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遗产者,由遗产管理人领取。四、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领取。五、所有权人行踪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由财产管理人领取。六、经法院拍卖者,为征收公告前领有执行法院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买受人。七、经法院形成判决确定取得权利者。八、经法院确定判决所有权人应让与其补偿费或让与其领取补偿费之权利与债权人,

6、除有待于对待给付者外,由债权人领取。九、祭祀公业所有者,如规约有明确规定者,从其规约;规约无明确规定者,依下列方式办理:(一) 祭祀公业已选定管理人,且经备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结由其领取补偿费未受规约或派下决议限制并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查证其管理人备查文件无误后,由管理人领取。但如有派下员提出异议者,应由管理人就领取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事宜召开派下员大会,以多数决授权由管理人领取。(二) 祭祀公业管理人之权限如有争议,且已系属法院者,应俟法院判决确定后,再行处理。(三) 祭祀公业未选定管理人者,应经派下员全体 (即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始得领取补偿费。十、神明会所有

7、者,准用前款规定办理。十一、属于破产财团之财产者,由破产管理人领取。十二、为经撤销、废止登记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代表领取。十三、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者,由原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检附有关股权或出资比例之证明文件,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通知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并公告九十日,期满无人异议,依公告结果发给;如有异议,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判决后,依确定判决办理。第 8 条依法应补偿耕地三七五租约承租人之地价补偿费,由耕地承租人领取;承租人有二人以上时,由承租人会同领取。原承租人死亡者,由继承人共同领取。但现耕继承人如能证明耕地承租权分归其继承时,则由现耕继承人领取。第 9 条农作改

8、良物补偿费之核发对象如下:一、订有耕地三七五租约者,由承租人领取。二、非订有耕地三七五租约者,由实际使用人或耕作人领取。但实际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权人时,应于征收公告时一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三、未能查明实际使用人或耕作人者,由土地所有权人领取。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核发对象经征收公告期满无人异议,即由其具结领取补偿费。如公告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应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邀集当事人协议,达成协议者,按协议结果发给;协议不成者,其补偿费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第 10 条土地改良费用由土地所有权人领取。但土地使用人持凭改良土地费用证明书及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文件者,得由土地使用人领取。第 11 条营业损失补偿费由该营业事业之负责人代表领取。第 12 条迁移费由该迁移物之所有权人领取;人口迁移费,由户长代为领取。第 13 条领取征收补偿费,应依附表规定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委讬代理人领取补偿费者,代理人应亲自到场,并应附具委讬书及代理人之身分证明文件。第 14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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