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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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民族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领域探索和科学技术储备,培养、稳定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巩固我校科技特色和优势,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好我校委部共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我校学科发展规划,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

2、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管理职责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助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三)编制我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遴选和自我评估工作;(五)管理和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第三章第三章 立立项项与建与建设设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每 5

3、年遴选 1 次。通过 5 年的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造就一支梯队合理的高素质的学术队伍,使之成为我校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第八条 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梯队结构合理、教学工作饱满、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对学科建设推动作用较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有发展前景的实验室,经院、部(所)推荐,均可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第九条 准备申报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在院、部(所)的领导和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制订实验室 5 年建设规划。 第十条第

4、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评审采取单位申报、科技处初审、专家组评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上报的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和验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院、部(所)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院长(或中心主任)主管此项工作,要为重点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研究队伍,兼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被遴选确定后应依据申报时所制订的 5 年规划填写实施计划

5、任务书,经院、部(所)领导审定后报科技处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依此为据,组织安排实验室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并接受院、部(所)和学校的检查。 第四章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运行与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部(所)二级管理模式。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的报告情况进行中期和年终检查,制订考评细则,现场检查打分,评出优劣。院、部(所)领导小组应经常关心、督促和检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6、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款用于资助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办公条件的改善、软硬件设施,实验室运行经费由相关的各类科研项目费中解决。重点实验室所在院、部(所)也要投入一定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发展势头良好的实验室,学校将给予奖励并继续投入建设经费;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者,将适当减少经费投入;对年度建设任务较差,只享受投入而无成效者,将视其情况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并停止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五章第五章 经费经费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包括:实验

7、室建设经费、实验室运行经费两部分。(一) 实验室建设经费应根据西北民族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重点实验室立项后,根据每个实验室的建设需求由科技处建议年度投入经费并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下拨给各重点实验室,专款专用于实验室建设。(二) 实验室运行经费由相关的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中解决。主要用途包括:前期探索性研究以及进行开放性的各类研究费; 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以及零配件的加工、购置费; 科研实验用低值易耗常规材料、试剂和药品费;日常运围所需的水、电、汽等费用;专职人员及特聘专家的补贴;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需的办公费。第六章第六章 考核与考核与评评估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期限为 5 年,建设期满由学校组织专家组依照重点实验室 5 年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任务书进行评价验收。科技处负责每年一次的评估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委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重点实验室,要予以淘汰。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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