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328432 上传时间:2018-05-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 【 作 者 】徐梦秋 【作者简介】徐梦秋 厦门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中的公平问题进行了分类研究。作者从各类公平 中选择了两个序列,即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以及原则的公平、操作的 公平、结果的公平,分别阐述了它们各自的内涵和特征,并且揭示了各类公平中都存在的 比例相等的关系,比例相等是达到公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关 键 词】公平/公平的类别/公平中的比例 【 正 文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公平或不公平的问题。本文不拘泥于公平 的观念或理念的比较分析,而是根据当前实践的需要,着眼于现实生活,把公

2、平分成几个 类别,揭示它们各自的特征,进而概括出各类公平的共性。这是推进公平问题研究所必须 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公平的类别公平从不同的视角来考察,可做不同的划分。例如,从公平的结果往往是根据一定的 公平原则进行操作而产生的结果这一角度来看,公平可分为: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 结果的公平。本文拟从两个不同角度把公平分为: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 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以下分别阐述它们的内涵和特征。(一)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机会均等已成为竞争者最强烈的呼声。从学理上说清机 会公平、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关系,是在实践中保障机会公

3、平的必要条件。把公平做这 样的划分,是从过程的角度来看的:机会提供某种可能,竞争者的努力使可能转变为现实 即结果。1.机会的公平什么是机会?我们可借鉴语言哲学的方法,先来看一下“机会”在某些不同场合的用 法,然后概括出它的一般涵义:“张三失去了参赛的机会” ,等值于“张三已不可以参加比赛” 。“李四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 ,等值于“李四可以上大学了” 。“机会很好” ,等值于“可以参与某种活动而且很可能成功” 。在右边的几个句子中,有一个共同的词“可以” , “可以”之后则是“做某事” 。所 以,在上述场合, “有机会”等值于“可以做某事或参加某种活动” 。而“可以做某事”意 味着一种权利。如,

4、我可以参加投票,意味着我有投票的权利。所以, “机会”可解释为 “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 , “有机会”相当于“获得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 。如, “我获得了 上大学的机会” ,相当于“我获得了上大学的权利” 。权利可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这里所 说的“机会公平”中的“机会” ,指的是参加某种活动的行为权而不是接受权,而且必须是 由社会赋予的。因为,还有一类机会完全是由偶然性或自然界的某种原因造成的,如男女 偶遇造成的婚恋机会、股价意外的暴涨给散户带来的发财机会、观察日全食或月全食的时 机,等等。这类机会可叫做机遇,是没有什么公平不公平之分的,也不是社会应给予或剥 夺的权利,这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

5、。既然机会在上述场合是社会赋予的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那么机会的平等,在字面上 的意思也就是社会赋予的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平等。如,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也就 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平等。机会是社会赋予的权利,但如果机会仅仅是权利,那它还只 是一种抽象的、难以实现的权利。因而,机会作为一种权利,还应包括行使这一权利所需 要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基本” ,指的是有此条件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无此条件便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因此,机会的平等应表达为: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和拥有相应的条件这两 个方面的平等。但是,我们不可把机会的平等简单地理解为一切人都具有同样的机会,或每个人都有 一切机会。如果某一类机会无限多

6、,自然就可以不加限制地给予任何人。但如果机会有限 则无法均等地给予一切人。只有在机会有限,只能把机会给予某些人,而不能给予所有人 的情况下,才会有机会平等的诉求和呼声。因此,探讨机会平等,主要就是探讨在机会有 限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做到机会平等。在中国,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只有少数人可升入大学深造,多数人则没有这个机会。 这是不是机会不平等?不是。为什么?这是因为高考上榜生与落榜生的成绩不在一个档次 上。前者在录取线之上,后者在录取线之下,所以后者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由这类实例可见,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不能把机会给予所有的人,只能给予有能力 的人。把有限的机会给予没有能力的人,只能造成资源的

7、浪费和混乱。因此我们只能把机 会公平的概念表述为: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人,都应有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 动的权利。如果在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人当中,只有一部分人有参加他们所意欲参加的 活动的权利,另一部分则没有,那就是机会不公平。“各尽所能”的原则就包含着机会公平的上述意思。其基本涵义是:所有具有劳动能 力的人,均应有从事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工作的机会和义务。这又包含三层意思:其一,有 劳动能力的人都应有参加劳动的机会;其二,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参加劳动;其三, 每个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应与其能力相匹配。这里所说的机会与能力相匹配,在多数场 合指的是机会与能力的某个下限而不是上限相匹配。

8、如高考的录取线就是录取成绩的下限, 奥委会所规定的运动员获得参加奥赛资格的最低运动成绩,也是成绩的下限。对于能力在 这个下限之上的人,只要他要求,一般都应给予机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随着机会的增加,这个下限应逐步下移,直至 机会与相应的资源能惠及一切社会成员,成为普遍的行为权。当机会足够多的时候,即使 是能力不足以充分利用相应机会的人,也应有获得机会的权利。应该允许他们尝试,能力 是在利用机会的尝试中发展起来的。人们之所以努力争取各种机会,除了机会可能带来的 实际利益之外,还因为利用机会的活动本身往往会给人带来身心的快乐和能力的发展。对 于那些有理由优先获得有限机会的人们,给他

9、们机会也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对机会的利用 不得损害无机会的弱势群体,且最终应有益于他们。否则,弱势群体就不会也不应该从机 会的竞争中退出。2.起点的公平有些论者在谈论机会公平的时候,常常把机会的公平与起点的公平混同起来,这是不 合适的。就人的活动的起点而言,有整个人生的起点和人生的某一阶段或某一活动的起点之分。 每个人一出生,就在其天赋、社会给定的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等方面区别于他人。就天赋 而言,有种族、智力、体力、性别等多方面的差异;就社会给定的条件而言,有父母的地 位、家庭的经济条件、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就所处的环境而言,有出生于城市或乡村、 内陆或沿海、经济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差异。因此,

10、在人生道路的起点上,人与人之间本 已存在着不平等,要求“人之初”的平等是做不到的。这也就是说,彼此之间存在着各种 差异的个体,如比尔盖茨的孩子与索马里难民怀中的婴儿,是不可能站在人生道路的同 一起跑线上的,而且有可能在后天的发展中,差距越拉越大。就像从某一点引出的互成夹 角的两条射线,随着射线的延长,射线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某些差异, 有时比较小,甚至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在这个意义上,起点的平等又是存在的。人生有起点,做任何事也都有一个起点,但在这个起点上的平等或非平等,则是此前各种活动的结果,是先天和后天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对于这种平等或非平等,个 人在后天是起了作用的,

11、因此应对其所起的作用负责任;而社会对于造成这种平等或非平 等也往往是起了作用的,因此也必须负起责任。这就产生了如何对待起点的差异的问题。这显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在起点存在着各种差异的 个体或群体之间分配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包括机会?这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是 平均分配,还是有所倾斜?是向弱势方还是向强势方倾斜?在这些问题上,功利主义、自 由主义、平等论者的见解是有很大区别的,没有一个绝对正确的原则。取何种原则,归根 到底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例如,在我国,根据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对正常儿童 和聋哑儿童这两个起点有差别的群体,必须运用不同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在

12、不同的场所 进行教育,这才是公平的。而这在大中小城市已基本做到,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 贫困地区却难以做到,聋哑、弱智儿童的失学率几乎是百分之百。如果说这不公平,该怎 么办?让所有的儿童都在同一课堂上读书,弱智、聋哑的儿童跟不上。即办正规学校,又 办聋哑、弱智儿童学校,那最好,但没有财力。只为聋哑、弱智儿童办学校,不办正规学 校,那也不行。所以在如何对待起点不平等这个问题上只好因地制宜。而目前贫困地区通 常的做法是,首先解决正常儿童这一优势群体的入学问题,有余力时兼顾聋哑、弱智儿童。 原因大概有三:(1)正常儿童这个群体人数最多,向他们倾斜,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 益”这一原则;(2)把

13、财力、物力、人力主要用于正常儿童,当然不利于聋哑、弱智儿童, 但反过来做又不利于正常儿童,只好按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去做;(3)优势群体的发展最 终将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从而也会逐渐增加弱势儿童群体的受教育机会, 这符合罗尔斯的“差异存在最终应有益于地位最低者”的原则。这种做法是把机会优先给 予在起点上占优势的群体,但也有把机会给予在起点上处于弱势的群体的状况。在中国改 革开放之初,深圳、珠海等几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都很低,但中央却把优先发展的 机会和配套的优惠政策给了它们。试想,当时能在全中国范围都实行特区的优惠政策,从 而做到起点的公平吗?不能,只能根据深圳、厦门等几个地区

14、的区位特点和其他某些特殊 情况,把它们确定为经济特区。有的专家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但 是如果没有当年的特区的设置,怎么会有后来的沿海、沿江、沿边城市的开放和发展?怎 么会有今天的开发大西北的宏伟战略和更优惠的政策?因此,我们反对空谈起点公平,也反对不顾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而侈谈解决起点不平 等的抽象议论。对起点上的强方与弱方,是一视同仁还是有所倾斜?如果应有所倾斜,是 助强还是扶弱?不可一概而论。选择的根据只能是:有益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 终要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在当前就是要根据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去 处理这一类问题。不过,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当着我们

15、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时候,一定要 注意机会和能力是否匹配的问题。若不匹配,造成机会的浪费,既无益于弱势群体,又减 少了优势群体的机会。3.结果的公平机会是平等的,但由于起点不同,能力发挥的状况不同,以及各种自然和社会条件不 同,结果也会不同。在机会平等的情境下,结果在量上和质上的相等是特例,不相等是通 例;而且有时差距是非常惊人的。世界第一富豪,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拥有九百多亿 美元的巨额财富,这与美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有天壤之别。这种差别公平吗?如果说公平, 为什么要对富人课以高额累进税,对利息征收利息税,进行二次分配?有人认为,二次分 配不是根据公平原则,而是根据帮助弱者的原则;其根据是仁慈,不是

16、公平,而且违背公 平。不管怎么说,机会公平并不是最合理的,因为它可能导致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那么, 结果的公平是否比机会的公平更合理呢?也不能这样说。如果把结果的公平理解为结果的均等,那就是平均主义。马克思主义否定平均主义,也不片面抬高机会平等,而是主张机 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区别于小资产阶级公平观和资产阶级 公平观的一个基本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是机会平等, 分配的是工作、劳动的机会;按劳分配是结果的公平,分配的是劳动的成果,其含义是等 量的劳动领取等量的报酬。所以说社会主义主张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这是高于仅 仅强调机会公平的。但由于能力的差别,加上家庭人口多寡不一,按劳分配也会造成结果 的差别。所以,马克思、列宁都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的权利,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 实上的不平等,要加以限制。可见,按劳分配也有缺陷。所以,最终要以各尽所能、按需 分配来取代它。各尽所能和按需分配也是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在每个人的需要都 能得到充分满足的意义上,按需分配是结果的公平) 。人的需要总是有差别的,但差别在质 上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