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监管财务现场检查手册[高绩效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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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保险监管财务现场检查手册第一部分 综述 介绍 编制本手册旨在指导各州的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一套有效的检查系统。 此检查系统的基本目标有二:(1)尽早发现那些已陷入财务危机或是正 从事非法或不当活动的承保人;(2)为进行及时、适当的监督管理活动 提供所需的信息。因为在检查过程中的每一步都需要做出合理的判断, 所以检查人员必须经过足够的培训、具备充足的经验。我们希望,无论被检查公司的类型、规模如何,本手册中所述及的检查 概念和原理都能够在各种检查活动中得以实施。然而,检查人员要作的 职业判断是相当多的,检查人员可能决定简化计划编制程序,仅用一个 备忘录和一些补充性质的清单代替大量计划文件。随着使

2、用手册的经验 日益丰富,手册操作指南和建议也会渐渐积累下来。因此,我们鼓励检 查人员向 NAIC 提出各种建议。为了遵循 NAIC 委员会对检查程序所作的建议,我们必须对本手册进行修 订。委员会所提出的与本手册相关的建议旨在改进手册、为其补充一些 检查指标和考察标准,这些指标和标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直接提高检查 效率和效果:限制检查的范围;采用检查计划制定技术,此技术强调: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考虑,分 析性复核程序,对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计算机控制情况、正式计划工 作会议、对重要性水平、风险分析、以及检查项目书面材料等)的评 估;对检查工作规定起码标准,包括:时间预算/控制、与保险公司管理 层的交流

3、、运用标准的检查工作底稿、调用并依赖注册会计师审计工 作底稿和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检察工作底稿的复核情况、退出会议、 对检查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其表现进行评估;提交给主审人员的临时报告;连续的后检查程序。本手册非常适合检查委员会委员、主审人员、负责检查人员以及一般检 查人员作参考用书。本手册除了可以为如何执行检查工作的各个步骤提 供指导和建议以外,还旨在描述整个检查过程的概况。A. 检查系统的关键因素一个检查系统应当有效地利用检查资源。我们的注意力首先应该放在那 些最可能出现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身上。一旦确定了某个公司为检查的 目标,我们就应运用风险分析方法重点考察该公司的经营环境、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4、果、内部控制程度控制效果等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借助风险 分析方法,检查组可以设计出一套良好的检查程序,该程序所运用的各 种测试手段对于被检查公司特有的环境来说应当是最便捷有效的。一个有效的检查系统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素:预警系统、检查进度编制 系统、检查计划编制及具体执行系统、以及对必要的检查范围所作的合 理判断。1. 预警系统。NAIC 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可以帮助各州的监管部 门确定哪些公司需要严密监管。这个保险监管系统(IRIS)运用了一 系列的方法测试对外财务报表,并将测试结果提供给被测试公司所属 的州监管部门。IRIS 与独立评级机构的评价结果一起,为监管指明了 方向。2. 检

5、查进度编制系统。检查进度编制系统应当为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系统 的方法,使其可以按照优先级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在确定一个保险 公司的优先级的时候,大量的职业判断是不可避免的。需要考虑的多 种因素包括:管理控制的变动、IRIS 测试结果、重要财务状况和市场 行为测试结果、来自于其它渠道的信息、以及上次检查迄今为止的时 间,等等。3. 检查计划编制及具体执行系统。在编制检查计划阶段,主审员、EIC 以及检查组所有成员都应当确定那些最可能影响偿付能力的账户和业 务的优先级。优先级的顺序(或者说对每个账户检查到何种程度、使 用哪些检查程序)应当以本手册第二部分“具体风险分析工作底稿” 所示的各业务循环风险

6、评估结果为依据。对风险进行分析需要考虑环 境因素、分析性复核结果、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情况等等。4. 检查的范围。NAIC 的检查是以 “全面”检查为特征的,因为其目的 是对被检查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提出检查报告。然而, “全面”检查并 不意味着检查组一定需要对保险公司的每个方面进行检查。检查人员 应当结合考虑内部/外部审计的结果以及风险分析过程中所固有的其他 因素,制定检查计划。B. 与市场监管系统的关系财务状况检查系统着重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事项,市场行为检查侧重于 检查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评级、对索赔要求的处理,等等(检查 系统的市场部分单独编制成册出版) 。C. 对本

7、手册加以改进为了便于对本手册进行定期修订和改进,请务必以活页形式保存本手册 并定期校订、以便补充必要且适当的修订内容。检查人员每天都肩负着 发现保险公司财务和市场行为问题的使命,通过他们所属的监管部门, 他们可以向 NAIC 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大大促进本手册的持续改进。另外, 保险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以及州保险法规的变动都需要对本手册定期作相应修订。NAIC 财务状况附属委员会(EX4)负责考虑如何修订本手册,并将修订内 容推荐给 NAIC 的成员。经修订的活页都会编号并注明修订日期,然后连 同活页替换说明分发给各州的监管部门,指导他们将新的活页插入旧手 册中。. 联合检查A. 联合检查的标

8、准官方机构 NAIC 拟对所有在多个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在同属一个区域 的三个以上的州都进行工商登记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二, 第一,要确认这些公司是否已经向颁发营业执照的各个州分别纳税,第 二,要检查这些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它们开展业务的方式。无论一个保险公司从多少个州取得营业执照,NAIC 都在其进行的所有检 查活动中充分使用 NAIC 检查跟踪系统(ETS) 。如何使用 ETS 参见NAIC 检查跟踪系统使用指南 。按照 NAIC 的要求,如果审计软件与保险公司的硬件兼容,则必须在区域 检查中使用“EDP 辅助检查” 。所谓“EDP 辅助检查”是指使用一套专门的软件包以辅助检查工

9、作的进行, 该软件包具备如下功能:1. 从保险公司的电子文件或普通档案中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 a. 收集信息的可靠性; b. 收集信息的高效性; c. 收集信息的灵活性(如:期望对数据进行何种程度的筛选或数据 完整程度) ; d. 可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迅速、深入的分析。2. 赋予主要检查人员以自由裁量权,以便他们收集有利于具体检查工作 的信息。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区域内的保险金额高低,只要区域内的多数州 要求参加联合检查,区域主席必须委派一名检查人员代表该区域参加联 合检查。B. 联合检查的程序C. 对检查范围进行限制在很多时候,检查部门都觉得在有限的范围内实施财务检查是可取的。 这样做的理

10、由数不胜数,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范围有限的检查:1. 通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得出了异常的值; 2. 内部相关部门对 NAIC 的年度或季度报告进行分析;3. 对前一次检查报告进行后续处理; 4. 另一个检查部门提出的要求; 5. 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对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6. 异常的索赔数量; 7. 违反控股公司法案的交易; 8. 初步调查; 9. 法规要求的限定目标检查; 10.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风险评估。NAIC 鼓励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做出有效率的评价,对那些有问题的公 司更要注意。因此,在每次检查中不必对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都同样重 视或者进行同样细致的检查。对检查范

11、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可以有效地把 检查力量迅速集中到那些需立刻加以关注的方面。然而,某些州的法律 可能要求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另外,各州有权决定适当的审计范围,考 虑到独立会计师也对被检查的公司进行审计,所以,各州并无必要再单 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进行限制范围检查时,主要由主审检查员负责确定实施检查程序的广 度和深度;我们认为,早在初步确定检查重点时主审检查员就已经密切 参与到检查工作中了。主审检查员还必须协调处理其他各州提出的追加 检查程序的要求,一旦这些要求获准,则主审检查员应最终负责有效的 利用已有的检查资料,以使进行范围受限检查的初衷和目标保持不变。D. 特别联合检查1. 在下列情况下,N

12、AIC 财务状况附属委员会(EX4)有权召集特别联 合检查: a. 区域检查员的书面报告表明某个保险公司所在州进行的检 查不够充分; b. 当 IRIS 检查结果或其他信息表明需要进行检查时,当事州不 愿进行检查; c. 某个保险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州要求进行特别联合检查。2. 执行特别联合检查的人员由 NAIC 财务状况附属委员会(EX4)从 州监管部门中指定。3. 特别联合检查报告应直接报送给财务状况附属委员会(EX4) 。E. 主审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主审检查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 制订检查计划 a. 编写初步书面检查计划; b. 根据检查的进展情况定期更新书面计划; c. 将目前检查的进

13、展情况告知其他检查员;d. 及时地与其他检查员讨论检查中的主要问题。2. 对检查人员进行督导 a. 监督检查行为; b. 分配检查工作; c. 审阅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计划并在必要时进行复核; d. 监督检查使其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检查 工作可以及时完成; e. 对检查人员进行在岗培训; f. 对检查人员的职业行为负责; g. 复核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确认工作底稿是否能支持他们发现 的问题和作出的结论; h. 及时评价各州和各区域的检查人员的表现,并提交相应的报告。3. 与保险公司管理层保持联系 a. 除了无足轻重的事情以外,凡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或举行会 议,都必须告知全体参

14、加检查的区域检查人员; b. 进行检查的时间应该尽量与被检查机构的工作时间吻合,除非 是主管州的检查部门安排了额外的检查时间。4. 保证被查公司资料和信息的安全5. 撰写检查报告 a. 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以前与全体检查人员共同探讨、撰写报告;b. 如果检查人员之间(包括主审检查员)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 (比如说 V.G.部分规定的程序) ,则应当在报告中陈述分析的 具体内容并列明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意见(如果正反双方势均力 敌,也应如此陈述) ; c. 检查报告的撰写应该与其他所有检查人员协商完成(主审检查 员或东道州的检查部门未经执行检查的区域检查员同意,不得 擅自修改该区域的最终检查报告) 。6

15、. 统计每一项检查活动所花费的时间F. 区域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1. 在检查活动中与主审检查员和其他检查人员配合 a. 负责完成主审检查员分配的任务; b. 积极参与整个检查工作 c. 及时向主审检查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2. 与主审检查员适当会晤,以便执行主审检查员的具体指令或者收 集某些必要的信息。3. 全职工作以履行自己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4. 严格遵守执业准则,避免任何不当行为,自觉规避那些可能对独 立性、职业判断和职业谨慎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5. 对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保密。6. 除了完成主审检查员分配的任务以外,如果有必要,检查人员应 当补充进行额外检查,以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和完整

16、。7. 按照第 8 章附录 C 规定的程序接受主审检查员的工作测评。8. 如果检查人员认为某重要意见分歧未在主要检查报告中加以反映, 则应当将该分歧写入检查报告。9. 无论检查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检查人员都应当毫无保留地向本区 域检查委员汇报检查中发现的重要事项。10.检查人员不得将与检查有关的任何情况透露给除检查委员以外的 任何人,也不得在递交检查报告后以检查报告的形式泄漏检查信 息。11.在检查结束并开始撰写检查报告初稿以前,检查人员不得离开检 查组,并且必须在报告初稿上签字(初稿由主审检查员保存) 。不 过,如果理由充分,可以酌情变更此要求。12.如果经过与主审检查员和其他检查人员的充分讨论后仍不能就检 查中存在的重大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当事检查人员必须向自己的 上级领导或区域秘书汇报这一情况。. 制订财务状况检查日程表按照各州法律对检查日程的大致要求,在进程安排上应该对那些有可 能陷入财务危机、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保险公司 进行更频繁的财务状况检查。在很多时候,随着检查频率的提高,我 们往往会进行更多的限制范围检查,即专门检查那些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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