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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
2、及合法权益。第五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毕业学校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依据。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各一份。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向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 10日向就业单位和毕业学校书面提出离岗申请。第四条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 10 日内书面告知毕业学校。第五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代偿资助资格后,毕业学校每年 6 月、12 月向就业单位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第六条其他约定: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毕业学校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