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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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0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0 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0前 言2009 年 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9 年 11 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 年1 月,中国特检院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10 年 5 月

2、在江苏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10 年 7 月,形成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 号文征求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0 年 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0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0 年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在修订过程中考虑我国实施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各检验机构已积累了丰富的检验经验,我国压力容器的制造水平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各制造

3、单位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也考虑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化、大型化、新材料和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压力容器制造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程的修订给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次修订坚持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是法定检验的国际惯例,属于符合性评定,监督检验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单位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验证。监督检验不能代替压力容器制造或改造维修的单位的自检。本次修订突出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取消了过于刚性的条文要求,加强了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对压力

4、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现场检验的要求;强调监督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如材料种类、结构复杂性、制造难度、改造与重大维修的难度等)、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技术条件、设计文件和质量计划,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确定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受检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按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及使用境外牌号材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0 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要求;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抽查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要求。针对目前国内未统一的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问

5、题,明确了安装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例如 3 个以上(含 3 个)多支座的卧式压力容器安装、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医用氧舱的安装需要对实施压力容器的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参加本规则起草的单位和人员有: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曹建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谢铁军、刘德宇、周裕峰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 费宏伟山东省特检院烟台分院 李培中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陈 克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王祖悦江苏省特检院盐城分院 崔建国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仁荣安徽省特检院芜湖分院 汪 杰邯郸

6、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武常生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宋凯人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王泽军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杨 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0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3)第三章 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的监督检验(5)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13)第五章 附 则(15)附件 A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大纲(17)附件 B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20)附件 C 医用氧舱制造监督检验(24)附件 D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27)附件 E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29

7、)附件 F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30)附件 G 相关监督检验用表格(3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0 1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注 1)、安装(注 2)、改造与重大维修(注 3)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其中

8、,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和附件 B非金属压力容器监检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的监检按照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和附件 C医用氧舱监检专项要求进行。注 1:制造监检适用于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分段出厂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封头。注 2:安装监检适用于安装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例如 3 个以上(含 3个)多支座的卧式压力容器安装、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医用氧舱的安装。注 3: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适用于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采用焊接方法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矫形、挖补或者对壳体对接接头进行补焊,并且

9、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改造与重大维修。第三条 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证书。境内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承担(注 4)。TSG R7004-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注 4:现场组焊或者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可以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协商授权的相应监检机构

10、承担。境外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监检机构承担。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现场,并且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及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应当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第五条 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必须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二)受检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实施;(三)需要监检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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