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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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笔录时间: 2010 年 1 月 5 日 2 时 30 分至 3 时 30 分地点: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周婉 ,李雪莲 ,骆婷书记员:杨海燕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张喜寿委托代理人: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

2、、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审理

3、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首先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和被告自报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 年 11 月 10 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 146 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

4、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120 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

5、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周婉担任审判长,李雪莲,骆婷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海燕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6、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46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7、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诉讼代理人:事实及理由:2009 年 2 月 16 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 1100 元,未办理工伤保险。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此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喜寿2010 年 1 月 5 日诉讼请求:1

8、、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方当事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 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5928 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 21.12 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 42.24 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5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8800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950 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 元、交通费 500 元,合计人民币 487056.22 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被告:答辩人因对方当事人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

9、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 487056.22 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 800 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

10、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 34 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

11、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证据 2、证据 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 4、证据 5、证据 6、证据 7、证据 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 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证据 1 原告

12、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 2009 年 2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 2,证人王蓉证言。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 元。第二天(即 2009 年 2 月 16 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有异议。对于证据

13、2 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请上呈出庭通知书。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 年 10 月 18 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王蓉:听清楚了。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证人王

14、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证人王蓉: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2009 年 2 月 15 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 1100 元。第二天(即 2009 年 2 月 16 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审判长

15、: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原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 3 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左上肢毁损伤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

16、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 4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 2009 年 3 月 3 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 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 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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