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不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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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纠纷不神秘纠纷不神秘 摘自专利天下微信公众号)一、起因 张松原属于四川的益州集团工程师,益州集团曾经研发一种陆地飞行器,张松曾参与 其中;而后,张松由于某种未知原因离职并进入刘备的蜀汉集团工作。后来,蜀汉集团成 功批量生产销售陆地飞行器。这种陆地飞行器受到市场欢迎,销售势头一片大好。研究过 程中,蜀汉集团还基于陆地飞行器技术申请了一大批发明专利,并在公开后获得授权(公 开)。 某日,益州集团向汉中法院提出三个诉讼: 第一个诉讼为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原告为益州集团,被告为蜀汉集团和张松。益州集 团诉称:张松原为四川的益州集团工程师,曾参与研发陆地飞行器技校,获知制造陆地飞 行器中涉

2、及飞行动力源方面的技术信息;该信息属于益州集团商业秘密。进入蜀汉集团之 后,张松将自己获知的陆地飞行器中飞行动力源的技术信息披露给蜀汉集团;蜀汉集团在 张松主持下攻克了陆地飞行器其他技术难题。蜀汉集团申请并公开的专利就涉及益州集团 的商业秘密:飞行动力源方面技术信息。进而,张松构成非法披露益州集团的商业秘密的 行为;蜀汉集团构成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益州集团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个诉讼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之诉,原告为益州集团,被告为张松。 益州集团诉称:张松在益州集团工作期间,益州集团与张松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约定张松离职之后,在二年内不得在国内的、与益州集团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张

3、松离 职后,益州集团按协议约定每月向张松支付补偿金。再张松在离职后的二年内就到蜀汉集 团工作,违反了竞争限制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个诉讼为权属纠纷之诉,原先为益州集团,被告为张松和蜀汉集团,要求获得涉 及飞行动力源技术相关的专利权。二、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解析 (一)益州集团之所以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根据。 益州集团的根据可能包括: 第一、益州集团的涉及飞行动力源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这些技术信息要属于商 业秘密,必需满足(i)不为公众所知悉、(ii)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iii)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其中,(i)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这些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 的相关人员

4、(a)普遍知悉和(b)容易获得;(ii)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 指这些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iii)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指经权利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 措施,达到的效果应当使张松知道自己应当对这些信息有保密义务的程度。 第二、张松有侵害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为,包括: 1、在益州集团工作期间,张松获得了这些(这个行为本身不违法;如果超出工作需要 获取了不应当获得的信息,可能形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张松离职之后进入蜀汉集团之后,将在益州集团获得的技术信息披露给蜀汉集团 (非法披露); 3、张松允许

5、蜀汉集团使用他披露的这些技术信息(非法允许使用); 第二、蜀汉集团明知或应知张松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上述技术信息,还进行获取(非 法获取),使用(非法使用),还通过申请专利公开涉及飞行动力源技术(非法披露)。 当然,张松及蜀汉集团的上述行为当然造成益州集团的经济损失。当然,益州集团起诉时,至少要对以上事实提出初步证据。(二)张松和蜀汉集团可以主张的抗辩 针对益州集团的起诉,张松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 涉及飞行动力源的技术信息(i)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悉 的技术,或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的技术;(ii)上述技术信息不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用性,即上述技术

6、信息仅属于概念或设想,并不具有可实施性,之所 以蜀汉公司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主要是后续的研究付出大量的劳动;(iii)益州集团未对 该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张松并不承担保密义务。 当然,张松也可以主张,自己未向蜀汉公司披露从益州集团获得的涉及飞行动力源的 技术信息,蜀汉公司的飞行动力源技术信息有合法来源(如反向工程、自我研发或委托他 人研发等等)。 蜀汉集团除了主张上述张松的抗辩之外,还可以主张自己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并不明知,也不应知张松披露的技术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如蜀汉集团已经进行了尽职调查, 已经对相关信息进行了相应调查,或者有其他理由相信张松并不具有对上述技术信息保密 的义务,等

7、等。三、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之诉 从性质上讲,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之诉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 系。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不一定构成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同样,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也 并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但在实践中,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可以获得的信息非常丰富, 不仅包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还包括与员工人格不可分割的专业技能、个人经 验等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所利用,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往往有很大的影响。因此, 很多企业采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限制这些信息的扩散,以保证企业在一定的 时间内保持竞争优势。因此,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行为往往与商业秘密纠纷有关联。 专利天下微

8、信公众号 6 月 9 号推送新三板上市,专利律师在那儿?关于竞业禁 止对竞业禁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本文就对违反竞业禁止进行简单介绍。 一般而言,竞争禁止包括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产生基础不同。法定竞业禁止主要基于公司法规定而产生。约定的竞业限制主 要基于用工单位与雇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而产生。 第二、约束对象不同。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岗不对人)。 约定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人(对人不对岗),且约定对象应当是指在公司负有保 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对于一般的行政、辅助人员可能不负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法定竞业禁止的行为一般指:禁

9、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约定的竞业限制禁止行为根据约定确定。 第四、义务人违反义务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是:(1)停止侵权;(2)公司归入权, 即将义务人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3)赔偿损失,即在公司产生损失时,应当赔偿公司 的损失。约定竞业限制的责任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等。 第五、法定竞业禁止属于公司法范畴。约定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违反该义 务,承担是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程序上,一般要通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一)益州集团之所以提起违约之诉的根据。 益州集团的根据可能包括: 1、张松与益州集团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2、蜀汉集团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受限制的企业; 3、张松离职之后,益州集团按协议支付补偿金的事实,张松接受了补偿金; 4、益州集团支付的补偿金数额适合,不属于过低的情形。 张松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 1、张松与益州集团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已经变更或解除; 2、蜀汉集团不属于竞业限制协议排除的企业; 3、益州集团没有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4、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过低,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欢迎交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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