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主体性维度及其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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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值的主体性维度及其意蕴价值的主体性维度及其意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孙伟平 摘要:摘要:主体性是价值的根本特性。从主体(人)出发,深刻认识主体,充分理解和把握价值的主体性,是研究和解决价值问题的关键。从主要关注客体转向关注主客体关系、特别是关注主体,立足主体性维度进行价值分析、乃至一切哲学问题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突出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消解了价值的客观性神话、普遍性神话,以及所谓永恒的“价值真理”。而且,价值的这种“主体性”是一种客观现实,它本身是不可能被“摧毁”或“消解”的。关键词:关键词:价值论;价值;主体;主体性;主体性维度肇始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主体性成为哲学关注的核

2、心问题之一。如果说,对于世界的存在、事实、 “是”,主体性只是其基本属性之一;而对于价值、“应该”,主体性则是其根本性质。价值作为“世界对于人的意义”、 “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以“人的内在尺度”或“主体的尺度”为根据的,是依主体(人)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即价值总是某一事物对相应主体的价值,价值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价值与相应主体之间的特殊本质联系,取决于主体自身的结构、特性,取决于主体独特的实践经验、生活阅历,通过主体的特殊利益和需要、特定能力和习惯、特定的兴趣和偏好表现出来。从主体(人)出发,深刻认识主体,充分理解和把握价值的主体性,是研究和解决价值问题的关键。而从主要关注客体转向关注主

3、客体关系、特别是关注主体,立足主体性维度进行价值分析、乃至一切哲学问题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是一种“解放的力量”,要求每个人立足自身的主体尺度,选择对于自身、对于社会最有意义的价值。一、主体性:人的权力与责任一、主体性:人的权力与责任对于以生活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关系的丰富内容,对于事实与价值,已往人们基于对客体的推崇 (如“客体=客观”) 、对主体的贬抑与误解(如“主体=主观”) ,常常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客体之上,不仅认为事实是与客体同一的,而且认为价值也是“客体自身或其属性”。这种注重客体、客观的习惯实际上是一种“客体至上”的观念,它表面上似乎是坚持唯物主义,实际上推崇的不过是旧的机

4、械唯物主义。价值哲学虽然并不否认“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并不否认客体、规律、事实、真理的意义,但却试图将全部哲学置于人的生活实践基础之上,将注意力集中到主体之上,集中到历史的具体的人本身。在这种哲学观看来,虽然对象的存在不依赖于人,但是它在生活实践中的地位、意义和作用,却是由主体的活动及其选择造成的;人们对对象的认识,并不如同机械的“摄影”一样反映对象,它同时也是一个选择、建构、创造的过程;人们按事实情况和客观规律 (真理)变革世界,并不意味着仅仅只听从对象、客体的“吩咐”,而不体现自己的本性、需要、意志和创造性。自然界是按其自身的规律发展的,但在自然界面前,如果人类只是被动的服从,就不可能

5、出现“人化自然”、 “人工自然”,就不可能创造今天的现代文明。人类改造、变革自然界,并不一定违背自然的规律,相反,今天的人类文明正是将自然规律和人类自己的主体性相结合的结果,是人们自主的价值选择的结果。总之,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是这种哲学的最显著特征。价值哲学关注主体及其实践,实际上也是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精髓的复归。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两个尺度”的思想;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提出要从主体(人) 、从人的实践方面去理解、认识与改变世界。这种以“变革世界”为目标的“新世界观”极力肯定、高扬人的主体性,把是否承认人的主体性地位视为与旧唯物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由于在

6、过去的哲学传统中,我们对主体性的理解常常存在许多误区,同时由于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现实敏感性,讨论中经常掺入了不少情感的、甚至非学术的因素,因此人们对主体性一度过于敏感,相关的争论也十分激烈。例如,在过去,由于对“人”的简单化、抽象化的习惯理解,特别是受西方传统哲学对主体与主观、主体性与主观性不加区分的影响,有人常常用主观性、甚至主观随意性指涉主体性;还有些人不懂得关系思维和实践思维,而停留于实体性思维,往往把“主体和客体”这对范畴同“人与物”、 “个人与社会”、甚至“主观与客观”等概念简单地对应和混同起来,表现出理论概念上的贫乏和单调;特别是当面对人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时,类似理解所造成的

7、混乱和误解就更为突出。实际上,主体性并不像这些人所攻击的那样,是指所谓抽象的人性、或者主观随意性。主体性并不神秘,它不过是指人在自己的对象性活动中所具有、并表现出来的特性,如自主、自为、自律、自觉等特性。任何人与人的共同体作为主体都具有相应的主体性。主体性问题的实质是人在自己的对象性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客观世界面前,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存在物,而是具有主动性、创造性的“万物之灵”。无论是面对各种决定人类命运的重大问题,还是面对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各种具体的行为选择,人们都并不是只能消极被动地适应,而是可以积极能动地去改造世界,实现自己的价值理想。在这种能动地创造性地认识和变革世界的过程中,作为

8、主体的人有其特定的权力和责任。承认主体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坚持主体性原则,必须正确确立人们在自己的对象性活动中应有的以及能够承担的权力和责任的界限,并使二者合理地统一起来。人们过去讲唯物主义,常常将唯物主义理解为唯客体主义,将客体和客观、主体和主观完全混为一谈,认为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客体、客观规律决定的。既然“一切权力归于客体”,那么一切责任自然也归于客体。一旦碰了壁,犯了错误,总是习惯于从对象、客体的角度进行总结:我们所面对的世界纷繁复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有一个暴露的过程,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把握也有一个过程,因而犯错误、 “交学费”总是难免的。以如此推崇客体、忽视主体的方式找原因,而缺乏对主体自

9、身的深刻剖析和反思,一方面让主体轻易地推卸了责任,另一方面也放弃了反思的机会,没有因为“交学费”而“长见识”,甚至这种学费大多还得继续交下去如果有足够的学费供其支配的话。还有人从另一个极端指责说,人们之所以犯错误,是由于过分强调主体性之故。这是对主体性的另一种误解。过分强调主体性,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理解主体的地位、作用、权力和责任,而是主客体不分,或者夸大了主体的权力、忽视了主体的责任所致。例如,把自己对于客观规律的某种认识当作客观规律本身,把按这种认识和意见去做事说成按客观规律行事。其实很清楚,这实际上是按主观意志办事,是“唯意志论”,并不是按客观规律办事,二者之间存在着原则的界限,绝不能混为

10、一谈。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人们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以把握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并在其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之内,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依照它行事,这是人们的责任所在。任何把主体性原则理解为人可以随意地做任何事情、达到“绝对意志自由”之类的想法,任何只要权力、不负责任、不承担义务的行为,都是片面化的、放弃主体职责的行为。总之,权力和责任都来自主体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它们是密切联系、相互规定、而不应是相互分离的。在对象、客体面前,主体的权力所在,也就是其责任所在,反之亦然。任何现实的主体既不能在承认对象、客体的客观规律时,否定人们自己自由地选择、创造的权力;也不能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只要求人们承担责任,

11、而不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正确的态度应该是,重视主体自身的建设,自觉地认清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并在价值生活实践中自觉地将其统一起来。二、主体性对神话的消解二、主体性对神话的消解强调主体性,运用主体性方法看待和分析价值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导致一些革命性的、实质性的变化:(1)主体性对价值客观性神话的消解。主体性对价值客观性神话的消解。追求类似科学事实的客观性,是许多价值论学者的孜孜追求与永恒信念。然而,价值的根本特性是主体性:价值与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与特点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本性、目的、需要和能力。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以物为中心,而是以人为中心,不是人趋近物,而是物趋近人

12、。由于具体主体(人)的多样性、多层次性,由于不同主体的目的、需要和能力不尽相同,因而价值表现出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随主体变化而变化的鲜明特性。这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唯客体主义思维,使那种在价值领域寻求类似科学事实的客观性企图破产了。不能深刻理解价值的主体性,要求人们的价值观念客观、一致,甚至不加分析地强制推行“客观价值”,是价值领域主要的谬误之源。(2)主体性对普遍性神话的消解。主体性对普遍性神话的消解。在过去的价值论研究中,有些人按照拟科学的、认识论的思路,致力于寻求那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有效性。然而,价值是主体性的,是因主体而异的,具有鲜明的个性、民族性、宗教性、阶级性、地

13、域性等,因此,除非以人类为主体,以事关人类的宏大叙事为对象,否则,不可能存在什么超时空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性的“价值真理”。在生活现实中,由于具体价值主体的存在方式、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是多样化、多层次性的;由于各价值主体尚存在着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上的差别和对立,存在着根本利益和阶级立场的激烈冲突,存在着不同主体需要和能力上的具体差异,因而,具体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关系必然是多样化的。即是说,面对现实社会情形,同一客体与不同主体、或不同时间条件下的同一主体就可能结成实际上不同的价值关系,甚至可以说,有多少不同的主体,就可能有多少种不同的价值关系,它们之间不可能完全重合,不可以相互代替,即

14、主体现实价值关系呈现出“因人而异”的特点。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特别是在中国“左”的时期,由于我们不能正确地理解价值的这种丰富的个性、多样性,不能宽容地对待、认可各种多样化的价值标准、价值取向,曾经追求过、倡导过、实践过许多简单化、极端化的观念和做法:如完全盲从他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如崇洋媚外,以为“外国的月亮也比中国圆”) ;或简单拒斥他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之类) ;或将某种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强加于人(如“越穷越光荣”、 “越穷越革命”) ;甚至在整个社会中强行推行某种单一的、 “最高

15、的”价值标准(如“政治挂帅”、 “以阶级斗争为纲”)历史证明,这种试图消灭一切个性、多样性,从而让利益不尽相同、需要各具特色的具体主体“整齐划一”、 “大一统”的做法,如同在自然界消灭生物的多样性、从而导致生态灾难一样,是非常有害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大众独立的主体地位、健全的主体意识,消融了大众的自主、创造和责任意识,其结果往往是“一统就死”,使社会发展失去应有的竞争与活力,使人们的生活失去它本来的丰富多彩本性,更有甚者,有时还会制造和加剧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造成诸如“文化大革命”之类灾难性后果。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充分理解价值现象和价值标准的差异,则可能帮助人们更自觉地认识自己的地位和

16、使命,从而更自觉地把握自己那“一元”的选择和追求,增强自己的自主、独立意识,为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3)主体性对永恒价值真理的消解。主体性对永恒价值真理的消解。价值的主体性不但对客观性、普遍有效性神话是一种消解,同时,对那种对于“价值真理”的固定、永恒的追求,也是一种消解。因为,主客体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因人而异”、 “因时而异”、 “因人的发展之不同而不同”的。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时间条件下,在不同的发展状态下,往往所肯定的价值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着的,呈现出明显的动态发展性。在价值论领域,在一定意义上固然存在所谓的“价值真理”,但这种真理只有针对具体主体,以及具体主体的既定目的、利益、需要和能力才有意义。它与超主体、超时空的事实真理是不相同的,不可同日而语,不可随意混淆。而且,在价值论领域,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世界对于主体自身的意义”,体现的是主体自身个性化、多样化、多向化、动态化的追求。当涉及主体间的问题时,并不一定强调评价的绝对一致、选择的绝对同一、行动的整齐划一,即并非在追求惟一的不变的“价值真理”;相反,主体间更多地是强调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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