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庭审抗辩(二审)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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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深圳市 TTTTTT 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日本株式会社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日本株式会社 NNNNNN 行政纠纷案(行政纠纷案(NMDNMD 商标)商标) 庭庭 审审 抗抗 辩辩 准准 备(二审)备(二审) 上诉人主张及理由上诉人主张及理由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 主张主张主要事实和证据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反驳观点反驳观点主要事实和证据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反驳观点反驳观点主要事实和证据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撤销北 京一中院 (2006) 一中

2、行初 字第 651 号判决, 依法撤销 国家工商 局被上诉 人员会做 出的商评 字 (2006) 第 0528 号关于第 1204572 号 “NMD” 商标争议 裁定1、原审 法院认定 事实不清, 证据不充 分。1、NNN 公司的 “NMD”商标被核定使 用在第 20 类商品中, 该类别中并没有一审法 院所认定的 NNN 公司有 权使用的带扣、拉链等 扣件产品,而且该类别 中商品与上诉人注册商 标核定使用的第 26 类 中的商品也没有相同或 类似的商品存在。 NNN 公司属于跨类别 使用其注册商标,此行 为是对上诉人在先核准 注册且在先使用商标权 的侵犯。 2、上诉人于 1998 年 9 月

3、 7 日在第 26 类 商品上享有“NMD”商 标的专用权,该日期早 于 NNN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核准 注册 “NMD”商标的日 期,且上诉人在注册后 一直使用该商标,故上 诉人享有在先权利。 此外,NNN 公司在国 外获得的商标权不能当 然延伸到中国,且不得 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合 法权益。因此,原审法 院认定 NNN 公司享有 “NMD”商标在中国大 陆第 26 类商品上的在 先权,属于认定事实错 误。商标法 第 3 条: “经商标 局核准注 册的商标 为注册商 标,包括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和集体商 标、证明 商标;商 标注册人 享有商标 专用权, 受法律保

4、护。 ”被告对第 1204572 号 “NMD”商标 争议案的审 理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 应予以维持。一审法院 判决程序合 法,判决正 确,亦应予 维持。1、关于 NNN 公司在先使用“NMD”商标的事实。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中对于 NNN 公司“NMD”商标的使用情况,认定的使用时间为 1996 年 2月至 1997 年 5 月,早于上诉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日期即1997 年 5 月 26 日。故上诉人认为上述使用是对争议商标的侵权使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商标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在某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后,不得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表现形式相同的统一标志,上诉人将 NNN 公

5、司在其他类别上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视为 NNN 公司超出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观点,于法无据。3、尽管恶意属于主观状态,难以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但一般可以综合相关因素包括事后行为推断上诉人注册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上诉人无证据足以证明其 对争议商标已投入真实有效 的实际商业使用,反而采取商标法第31 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 法院 (2006)一 中行初字第 651 号行政判 决书认定事 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 无误,程序 合法,请求 二审法院维 持原审法院 判决,

6、驳回 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1、原审法 院认定是事 实无误。1、在中国,NNN 公司于 1987 年在包含扣 件等产品的第 30 类上取得了第 275152 号 “NMD”商标的专用权,1997 年续展注册时, 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 20 类 产品上,续展有效期至 2007 年 1 月 19 日。 虽然 NNN 公司的“NMD”商标核定使用的商 品类别为第 20 类,但其一直生产销售第 26 类中的产品。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在某 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后,不得在其他类别商品 上使用表现形式相同的统一标志。NNN 公司 并非是跨类别使用其注册商标。 2、自 1993 年起,NNN 公司授权

7、其在香 港设立的利富高(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 称:NMD(HK)LIMITED) ,开始生产并在大 陆地区销售标有“NMD”商标的扣件产品。 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大量销售,带 有 “NMD”商标的扣件产品已在中国大陆具 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在上 诉人 1997 年 5 月 26 日在第 26 类商品上申 请注册“NMD”商标前,NNN 公司就已经在 中国大陆广泛使用该商标,其产品覆盖的区 域包括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福建、辽宁等省市以及上诉人所在的深圳经 济特区。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NMD”商 标却抄袭复制该商标,侵犯 NNN 公司对 “NMD”商标享有的在

8、先权利。3、NNN 公司在先使用“NMD”商标证据确 实充分,依照商标法第 31 条应当予以保护。 而上诉人认为 NNN 公司使用“NMD”商标的 行为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无任何事实和法 律依据。商标法第 31 条:“申 请注册商标 不得损害他 人现有的在 先权利,也 不得以不正 当的手段抢 先注册他人 已经使用并 有一定影响 的商标。 ”上诉人主张及理由上诉人主张及理由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 主张主张主要事实和证据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反驳观点反驳观点主要事实和理由主要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反驳观点反驳观点主要事实和理

9、由主要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3、NNN 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11 日申请在第 26 类上注册 “NMD”商标,且其商品销 售的范围保包括北京、上海、 浙江、深圳等地,这足以证 明 NNN 公司侵犯上诉在先权 及商标专用权。4、上诉人在得知 NNN 公司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自己完全相同的商 标,且销售标有“NMD”商 标的产品后,通过往来函件、 传真等方式就 NNN 公司侵权 事宜与 NNN 公司协商。在协 商不成的情况下,为了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 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并提起相关侵权诉讼,并非 像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具有主 观恶意性。索要高额转让费用、赔

10、偿 金等要求,通过向 NNN 公 司客户发警告函、侵权诉 讼、侵权投诉等方式意图 阻止 NNN 公司的产品进入 市场。而且在上诉人注册 “NMD”商标前,NNN 公司 已使用该商标且具有一定 的影响,上诉人对其注册 商标为何与 NNN 公司完全 相同又无合理解释。故综 合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事实 情况及对 NNN 公司造成的 损害后果,推定上诉人在 主观上是以谋取不正当利 益为目的,具有主观恶意 性。4、上诉人申请注册的“NMD”商标,无论从字母组 合的样式,还是字母大小写,字母大小比例和色彩均 与 NNN 公司的“NMD”商标标识完全相同,其完全抄 袭了 NNN 公司在先使用的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11、 “NMD”商标。除此之外,上诉人还在中国注册了 NNN 公司另一个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的“TDFT”商标和本行 业中的其它两个商标“ITXNNTUS”和 “TDFTNNT” 。 行为是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拥有的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商标。在注册上述商标后,上诉人却并未真正使用过, 其目的是为索要高额转让费。5、2004 年 9 月,上诉人委托香港律师首先致函 NNN 公司欲协商解决商标一事;2004 年 11 月 16 日, 上诉人向 NNN 公司提出 1800 万港币的价格转让其商 标,遭到 NNN 公司的拒绝;随后,上诉人向 NNN 公司 客户发出警告函,并于 2005 年 2 月向上海工商局举

12、报投诉 NNN 公司、意图阻止 NNN 公司及其客户的经营, 这给 NNN 公司及其客户造成了严重影响;2005 年 5 月, 上诉人又以 NNN 公司的客户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NNN 公司作为第三方也希望 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于是,积极准备应 诉;2005 年 8 月上诉人以“最后通知”的方式威胁 NNN 公司并提出 500 万港币的转让价格,NNN 公司并 未同意;同月,其又向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举报, 福田分局扣押了 NNN 公司客户的产品。在诉讼期间,上诉人还向 NNN 公司致函妄想以诉 讼的压力迫使 NNN 公司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在被 NNN 公司

13、拒绝后,上诉人自动降低转让价格并提出由 NNN 公司来定价的要求,但 NNN 公司未予答复。开庭前, 上诉人为避免败诉,从而使其索要高额转让费的目的 落空,于是向法院提出撤诉。 依据商标法第 31 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以 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被上诉人的裁定 无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及理由上诉人主张及理由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 主张主张主要事实和证据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反驳观点反驳观点主要事实和理由主要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反驳观点反驳观点主要事实

14、和理由主要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2、一 审法 院适 用法 律错 误。1、上诉人于 1998 年 9 月 7 日获准在第 26 类商品 上使用“NMD”商标。NNN 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5 日向 被上诉人提出商标评审的申 请,根据商标评审规则 第 59 条 2 款的规定,其时 间已经超出一年法定受理的 期限。被上诉人应做出驳回 申请的裁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 河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 6 条、第 9 条的规定,被 上诉人应当适用 1993 年 商标法第 27 条第二款 一年期限的受理规定,审查 做出驳回 NNN 公司对上诉人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的

15、 裁定。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 误,同时在审理本案时未能 查明被上诉人错误适用法律, 受理不符合申请商标评审条 件应予驳回的案件。商标评审 规则第 59 条第 2 款规 定:“当事 人就商标法 修改决定施 行时注册已 满一年的商 标产生争议, 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 评审的,适 用修改前商 标法第 27 条第二款规 定的提出申 请的期限处 理。 1993 年商 标法第 27 条第 2 款: 除前款规定 的情形外, 对已经注册 的商标有争 议的,可以 自该商标经 核准注册之 日起一年内, 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 裁定。本案所指的争议依据商 标法第 41 条提出,根据 NNN 公司及上诉人在被诉行

16、 政程序中的陈述及举证情况, 被上诉人在被诉裁定、一审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明确地审 理焦点问题,主要是争议商 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 第 31 条的规定,应否适用 商标法第 41 条第 2 款。 本案并不属于仅仅依据商 标法第 41 条第 3 款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9 条,就商标相同近似问题提 出的“小争议”类型。故本案的受理时限为 5 年 而非 1 年。一审判决适用法 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商标法第 41 条 第 2 款,即“已 注册的商标,违 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自商标 注册之日起五年 内,商标所有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商标评 审委员会撤销该 注册商标。2、原审法 院适用法 律正确。1、NNN 公司针对上诉人在国际分类第 26 类上注册的第 1204572 号商标向被上诉人提 出的争议实际上是一个基于以不当手段抢先 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 形,即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 31 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 41 条第 2 款, NNN 公司于 2003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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