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判自律”来杜绝“裁判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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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以“裁判自律裁判自律”来杜绝来杜绝“裁判不公裁判不公”一、“裁判不公”的表层、中层、深层原因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奋战在司法第一线,为改革开放事 业做出巨大贡献。但是,毋庸讳言,我国司法状况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其中,人民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就是:“一些案件质量不高,特别是少数 经济、民事案件裁判不公。”“裁判不公”是个十分严厉的评价,有如医生看 病不准、战士射击脱靶一样。“裁判不公”又是带有感情色彩的大众化的语言。 其含义盖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在评价法律事实、适用法律条文、确定法律责任 方面显失公允。导致“裁判不公”的原因很复杂,粗略而言,可以分为三类: 表层原因、中

2、层原因、深层原因。“裁判不公”的表层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司法环境,其中最突出的是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二是业务素质,一些人员在判断案件性 质、适用法律等方面水平不高,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政治素质, 极少数审判人员办“三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其中的权钱交易直 接导致徇私枉法、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的中层原因是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使法院 的裁判活动带有可以这样判也可以不这样判,或昨天可这样判,今天可以不这 样判的非稳定色彩,还不具有非如此裁判不可的必然性,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 性未受到有效的控制,对法院裁判的正确与否,还没有一个缜密的衡量迟度, 因此

3、,很难使裁判活动达到整齐划一。由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国 家的审判权局部质变为私人的权力,成为个别法官的囊中之物,一旦存在买方 市场和交易渠道,便可以通过暗中交易实现其“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从而酿成“司法腐败”。最可怕的是,这种暗箱操作很难通过事后检查案卷来 发现。极少数法官之所以胆敢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而且在锒铛入狱之后却大 言不惭地自称“徇私不枉法”,原因亦在于此。而这种明明是违法违纪却不被 必然发现和惩处,又反过来在客观上助长了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的深层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成文法的欠缺。众所周知,成 文法的天然弊病之一,即法条是由抽象而概括的法言法语来表述的。虽然最高

4、人民法院不断颁布司法解释来弥补其不足,但远未涉及法律的全部领域。加之, 我们习惯于从大陆成文法的传统理论,不承认或基本上不承认“判决先例”的 约束力,从而给法官以极大的自由:法官既可以按照他对法条的理解来裁判案 件,又可以无视法院以往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先例”,从而造成相对普遍的 “裁判不一”。“裁判不公”的深层次原因之二,是我国法官队伍形成途径不统一。我国 家 17 万法官。他们在成为法官之前所经过的教育,无论从内容、形式、时间长 短、知识结构、思想方法、立场(指看问题的角度)观点等方面来看,都存在 很大的差别。比如,有的注重经验,有的注重原理。即便都受过大学教育,但由于师资水平和特点不一,教

5、材内容不一,教育手段、过程不一,使这种差别 仍然非同小可。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在进入法院之间,没有经过严格意义的 职业训练。因此,当不同的法官面临着相同的案件时,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评价、 对法律责任的确定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别。这种差别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 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所知晓,从而使“裁判不一”变成“裁判不公”。二、解决“裁判不公”的三个工程:司法解释、队伍建设、 “裁判自律”解决“裁判不公”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它大体上由三个子工程所组成。第 一个子工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一 法律、法条、某一类案件或某一件案件做出的规定、解释、批复。司法解释是 司法领域的

6、“再立法”过程,它是阐释立法宗旨、细化法律条文的“再创造” 活动,是连接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桥梁,是弥补法条之不足的有力措施,是统一 全国司法活动,实现法帛统一的有效途径。这个子工程的工作量浩大,不可能 在成文法典颁布之后即完成,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面面俱到、一蹴而就。第二 个子工程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事业道 德和业务素质。这是一个更为艰巨的非历时长久不足以奏效的工程。第三个子 工程就是“裁判自律”工程。“裁判自律”工程是从根源上和深层次解决“裁判不公”、杜绝司法腐败 的有力措施。所谓“裁判自律”,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裁判活动中不仅要受 法律、司法解释的约束,同时还

7、应当受自己制作的判决和裁定的约束。人民法 院和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结果。它们不仅对案件当 事人具有约束性,即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判决、裁定中规定的义务,而且, 它们对其制作者人民法院和法官,也具有约束性,即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遇到 同等案件时也应当如此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和法官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使同样 的案件得到同样的裁判,以保障国家法律表现在时间上、地域上、对象上的统 一性。大体而言,人民法院和法官制作的裁判有两种:一是错误的,二是正确 的。错误的裁判一经某种渠道被发现和确认,就应当依法定程序加以纠正。正 确的裁判是有价值的,它是抽象的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的产物,是

8、国家审判初中在微观领域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人民法院和法官制作的裁判带有 鲜明的特征,这就是形象性、具体性和可比性。“裁判自律”工程就是正视和 发挥裁判先例的作用,在审判过程中不仅援引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还要参酌以住的经过核准的判决例,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判决书的说服力, 更为重要的是保证使用同等案件得到同等裁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启动“裁判自律”工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必须慎重行事。应当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统一思想。正确的行为来源于正确的理论。 正确的理论被人们接受是有一个过程的。应当像论证长江三峡工程那样慎重认 证“裁判自律”工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

9、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其 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先搞试点法院(或试点领域),总结经验,然后 全面展开,像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样有序地进行;第三是注意搞好协调,主要是 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注意同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搞好协调工作,以期 工程顺利进行;第四是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第五是循序渐进,从局部到全局,从适用到创造,从内部到公开,从自律到他律,以期从深层次、从整 体上开拓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新局央。三、“裁判自律”的操作:案例的选择、审核、公布、 修订“裁判自律”工程的操作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是选择典型案例。即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按照法律条文或 审判内容的顺序,分别选择典型案例

10、。所谓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功能的案例: 能够把法条中的法律术语具体化的案例。比如: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 、第 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第 234 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 237 条 “强制猥亵妇女”;民法通则第 98 条“生命健康权”、第 100 条“肖像权” 、第 101 条“名誉权”;担保法第 16 条“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等。能够把法条中的法律原则或制度具体化的案例。比如:刑法第 101 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 63 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

11、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民法通则 第 72 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 73 条“国家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第 74 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 75 第“公民的合法 财产受法律保护”、第 76 第“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 80 条“土地不 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 113 条“当事人双方都违 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等。能够把法条中有关行为 的程度、处分的程度或承担责任的程度的规定具体化的案例。比如刑法第 142 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

12、%以上 2 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第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略),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民法通则第 128 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事民责 任”;第 131 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 责任”;第 132 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 当事人分担

13、民事责任”;第 113 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 29 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 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 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等。其二是典型案件的审核。典型案例初步选出后,经审判庭再次筛选行审查 通过,上报主管院长审核,再报经审判委员会通过,返还给各审判庭。在审核 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复和遗漏。法院应当成立精干的人员专门负责案例审核 的工作。而且,案例审核工作应经常化,以免造成积压。有的可以同审判委中 会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同案件复查工作和错案追究工作结

14、合起来。其三是典型案例的编纂和颁布。经审判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案例要返回给各 审判庭,由有关法官对案例进行技术加工和处理。主要是制作标题、压缩篇幅、 规范格式,或作一些必要的补充。按一定程序给每一个案例标上案号,比如刑 事、民事审判庭按法律条文款的顺序,附加制度判决裁定的年月日及一审、二 审等。例如:刑 139.19971102(一);民 78.2.19970318(二)。其他审判庭 可以按照各自的审判业务来分类编纂。比如知识产权审判庭按照著作权、专利、 商标分类。经济审判庭按照经济合同的种类来划分。行政审判庭按行政诉讼案 件的类别来划分。典型案例的编纂应本着便于查找的原则进行。典型案例编纂 之后

15、,经审判委员会再次审核批准,正式印发给各庭,供法官审判案件时参考。 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考。其四是典型案例的援引和修订。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和裁 定时,应在内部案卷中列出依照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往的案例,以供案 件自查时参考。但是正式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时不援引以往的案例。由于立法 的变化、司法解释的更动,使原先核准的个别案例不再适用。此时,审判委员 会应通过会议废止该案例的适用。同时,应不断审核新的案例以取代过时的案 例。在适当时由审判委员会制定有关案例选择、初审、核准、加工、编纂、废 止、增补等专门规定,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裁判自律”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裁判自

16、律”工程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裁判自律”工程初级阶段 的主要特征是:各级法院各自编纂典型案例;法院在审判中内部援引案例, 正式判决书裁定书中不援引案例;法院编纂的案例不向外界公布。“裁判自律”工程高级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最高人 民法院编纂统一的 案例集;法院在审判中公开援引案例,并正式表述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 案例集公布于世,允许当事人、律师、社会团体、新闻媒介、法学研究和教育 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政协等公开查询、引用。“裁判自律”工程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也就是从局部到全局、 从内部到公开、从自身制约到社会制约的发展。在“裁判自律”工程的高级阶 段,一方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部署和监督,工程的质量有了大 幅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初践经验的积累,法官的素质也大为增强,从自 身获得了抵御病患侵袭的免疫力。同时,社会监督由于找到了关键的深层次的 切入点而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有效的功用。这就使人民法院的活动真正置于人 民的直接监督之下,从而既保障了司法公正,又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那 时,人民群众将会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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