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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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江特种瓶业有限公司成都紫江包装有限公司武汉紫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1增资协议本协议于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由以下各方在上海签署:甲方名称: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李 彧乙方名称:上海紫江特种瓶业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 998 号法定代表人:郭 峰丙方名称:成都紫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区南二路法定代表人:郭 峰丁方名称:武汉紫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

2、:沈国兴戊方名称: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七莘路 1478 号法定代表人:沈 雯甲、乙、丙、丁、戊各方本着“真诚、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就甲、乙、丙、丁四方向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2一. 有关各方甲方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210。本次增资前紫江企业持有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0股权。乙方上海紫江特种瓶业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前未持有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

3、任何股权。丙方成都紫江包装有限公司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前未持有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权。丁方武汉紫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前未持有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权。戊方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前持有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标的公司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分别由甲方和戊方持有 90%和 10%的股权。3二. 增资目的本次增资的目的是加快公

4、司的发展,为推动公司投资不动产物业以建立不动产物业经营和房产开发的平台提供权益性资本。三. 各方增资金额及增资后各方股权比例(一) 、甲方本次对标的公司增资 129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持有标的公司 60%的股权。(二) 、乙方本次对标的公司增资 4930 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持有标的公司 17%的股权。(三) 、丙方本次对标的公司增资 4060 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持有标的公司 14%的股权。(四) 、丁方本次对标的公司增资 2110 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持有标的公司 7.28%的股权。(五) 、戊方本次放弃对标的公司的增资,增资后持有标的公司1.72%的股权。四. 增资的批准和授权(一) 、甲

5、、乙、丙、丁四方就本次对标的公司增资事宜已经获得各自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2 年修订版) ,本次增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须提交紫江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二) 、戊方就放弃本次增资权利事宜已经获得戊方有权机构的批准和授权。4五. 增资方式和时间各方增资资金应于本次增资事宜提交紫江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增资资金划入标的公司的银行验资帐户。六. 声明、保证和承诺(一) 、各方相互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各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1)各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了签署本增资协议所需的授权、批准及认可;

6、(3)各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4)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自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二) 、甲、乙、丙、丁四方向戊方进一步作出以下承诺:甲、乙、丙、丁四方为使本协议尽快实施,承诺将尽快提交紫江企业股东大会审议;七.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但协议需在本增资事项获得紫江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再实施。八. 协议的终止(一)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乙、丙、丁四方有权5在通知戊方后终止本协议:(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

7、,导致本次增资事实上的不可能性;(2)如果戊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戊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4)本次股权转让未获紫江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二)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戊方有权在通知甲、乙、丙、丁方后终止本协议:(1)如果甲、乙、丙、丁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乙、丙、丁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三) 、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一) 、 (二)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九、十、十一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

8、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及承担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九. 违约责任如甲、乙、丙、丁四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缴纳增资款,则戊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按其增资金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6十.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管辖。各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若经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法定地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十一.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二. 协议文本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执一份,另四份用于办理有关手续。7(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 方: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 期: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乙 方: 上海紫江特种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 期: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丙 方: 成都紫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 期: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丁 方: 武汉紫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 期: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戊 方: 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 期: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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