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既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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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建设设工程法工程法规规及相关知及相关知识识1Z301000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一、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1、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2、建造师的执业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3、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

2、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4、建造师执业划分 14 个专业: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与城市轨道、通信广电、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工程。5、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6、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二、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二、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3、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假设活动,受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财、物、行为、非物资财富)5、物: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6、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7、非物资财富:智力成果。8、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4、9、权利的主体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10、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2、在合同中,客体不便,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不便,此时主体改变也称合同转让。13、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14、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法律事实。15、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16、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参加民事活动,相应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17、

5、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19、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不要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20、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1、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委托律师代理:口头或书面形式(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定代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指定代理(主管机关或法院指定)。22、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

6、带责任。23、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若被代理人不予以确认,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建建设设工程法工程法规规及相关知及相关知识识2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5、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 年);短期诉讼时效(1 年):身体伤害的赔偿、延付或拒付的租金、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4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 年)。2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

7、碍不能形式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27、债权的主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28、债权的客体:只能是物。29、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引起债务债权发生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既为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30、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职能: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31、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发生变化。32、33三、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三、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

8、主要内容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新、扩、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申请领取建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施工企业;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质量、安全具体措施;资金已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超过 1 年的,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 30。5、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建设单位的应当自领

9、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过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6、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质证书。7、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

10、考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8、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9、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建筑工程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四、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1、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

11、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承担连带责任。3、不同资质的单位共同承包,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揽工程。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颁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5、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6、建筑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五、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五、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1、国务院可以规定

12、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建设设工程法工程法规规及相关知及相关知识识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5、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六、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1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低于 13 项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众事业、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3、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公平原则(采用的标准相同)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七、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七、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1、招标程序如下: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书进行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并答疑确定投标人编表述的合理时间接受标书开标评标定

14、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2、招标人有权利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制定招标代理机构。4、招标恩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7、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8、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八、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八、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

15、要规定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相应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3、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4、相应等级: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5、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有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九、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九、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

16、的主要规定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确定:一般项目可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5、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十、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建设设工程法工程法规规及相关知及相关知识识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原则:加强管理防止或较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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