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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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府办201157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五日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快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

2、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工作进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关于印发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交通征地拆迁补偿审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92 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明确由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编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现场丈量以及办理有关资料送审等工作。第二条 明确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由属地镇(街)负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市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镇(街)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第三条

3、属地镇(街)可按本镇(街)现行且已对外公布的征收补偿标准或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 属地镇(街)审核通过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相关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市原则按照属地镇街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属地镇街进行结算。市联合审核小组将对属地镇街征收补偿项目按照不少于 20%的比例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将直接按照被抽查项目核定的金额与镇街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由镇街自行承担:(一)补偿标准高于本镇街已经公布并正在执行的补偿标准 5%的;(二)被抽查项目采用委托中介评估方式的,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明显超过评估时市场真实合理价格的; (三)没有

4、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的。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财政局以及国土资源局分别委派专人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抽查工作。小组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派专人担任,负责牵头开展有关工作。要求联合审核小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少于 2 人,市财政局不少于 2 人,市国土资源局不少于 2 人。第六条 联合审核小组如需要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可按有关程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相关经费解决。第七条 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争议事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出解

5、决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第八条 联合审核小组抽查结果只作为市、镇(街)结算的依据,不作为属地镇(街)对被征收人的付款依据。第二章 补偿标准第九条 属地镇(街)采用标准补偿的,其补偿标准应采用本镇(街)已经公布并正在执行的补偿标准。第十条 属地镇(街)采用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方式补偿的,中介机构可由被征收当事人共同选定,被征收当事人不愿意共同选定的,征收人可采用公开摇珠方式确定。具体要求如下:(一)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评估资格,且已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对各评估机构参与征收估价的从业状况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被征

6、收当事人选择。(二)评估机构的确定,可采取征收人公开摇珠、抽签或被征收人投票等方式。(三)确定评估机构后,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或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属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四)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划分片区,原则上一个片区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遇特殊情况,需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征收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五)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有关文件规定的 16 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不再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7、属地镇(街)有关部门委托评估发生的费用列入征收补偿成本,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拨付的征收补偿款中支付。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十二条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会镇街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编制和整理征收补偿资料,报送至属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再由属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组织镇(街)财政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办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属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自收到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后,必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并将送审项目名册报送至市联合审核小组。(二)市联合审核小组自收到镇(街)报送

8、的送审项目名册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不少于 20%的抽查对象,并通知属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 3 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查项目的相关资料(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自资料报送齐备后,市联合审核小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工作。(三)市联合审核小组完成抽查工作后,若同意属地镇街所申报的补偿金额的,应当向属地镇街出具抽查意见书进行书面确认;若不同意镇(街)所申报的补偿金额的,由市联合审核小组组织属地镇(街)或中介机构复核、协商。(四)完成整个项目的抽查工作后,市联合审核小组应将抽查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省、市结算依据。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快征收补偿工作进度,如遇

9、特殊情况,必须在市联合审核小组抽查前完成拆除工作的,属地镇(街)应通知市联合审核小组提前进行现场查勘,核实征收面积等相关数据,事后再抽查补偿标准和金额。第四章 抽查第十四条 抽查对象的确定:(一)以一个镇(街)为单位计算抽查率,原则上每个村(居)委会均应当有项目被抽查。(二)补偿金额较大的征收项目,尤其是行政、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项目。(三)补偿标准明显高于东府办200999 号文规定标准的项目。(四)有争议的项目。(五)其他存在较大疑问的项目。第十五条 对于按有关文件标准进行征收补偿的,市联合审核小组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征收补偿的面积、适用的标准、金额等。抽查过程中若发现送审事项存在问题的,应相应

10、扩大抽查范围。对于采取评估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抽查的内容主要是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技术参数、计算过程以及抽查核实评估面积等。第十六条 报送市联合审核小组的资料要求(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一)送审资料清单。(二)土地分类补偿统计表。(三)农用地、未利用地部分,需提供经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街)政府、原权属单位、测绘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用地红线图和征地面积确认表(以村为单位提供)。(四)已批建设用地部分,提供审核所需资料:1、经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街政府、原权属单位、测绘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用地红线图和征地面积确认表(以宗地为单位提供);

11、2、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需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街政府、被征地单位共同盖章确认,并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3、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政府共同盖章确认的补偿统计表(以宗地为单位统计);4、按评估价补偿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含评估技术报告);5、对补偿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报送市联合审核小组的资料要求(地上建筑征收补偿方面):(一)送审资料清单;(二)房屋征收数量及补偿标准统计表、征收数量及补偿金额登记汇总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登记汇总表,汇总表应由测绘机构测绘详查并经被征收人、镇街拆迁办负责人、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等确认;

12、(三)房屋征收红线位置图;(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征收红线图(根据实际提供);(五)有关权属证明资料;(六)如被征收单位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产权,或被征收单位要求与所提供资料的法定记载不同的(如:使用年限、用途等),征收单位应对其进行调查,并书面说明征收单位送审意见;(七)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现场清点确认资料或经专业测绘部门盖章确认的测绘统计表,或征收人、被征收人及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的征收工程实地查勘丈量表及资产清单,及建(构)筑物竣工图纸;(八)隐蔽工程送审资料应包括:1、桩基工程完整的原始资料,桩基工程汇总表,其他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备查,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被征收

13、人应对桩基工程量汇总表签章确认(上述资料尽可能提供);2、如无法提供依据充分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征收单位应要求被征收单位签署隐蔽工程资料承诺书,并在被征收单位的隐蔽工程承诺书或相关资料上证明“建议按被征收单位承诺的工程量计算”且签名盖章确认;3、被征收物(包括:建(构)筑物、机械设备等)现场照片;4、厂区平面布置图,被征收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机械设备清单,评估基准日存货库存明细表;5、大型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安装合同、安装图纸、发票、收据以及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资料;6、征收地块内市政管线迁移工程资料;7、评估报告技术说明及其电子文档,并提供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的证明资料(

14、适用于对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复核);8、对补偿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有关要求第十八条 现场查勘丈量工作须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同时参加,并须对被征收的建(构)筑物进行编号、现场拍照、记录,做好原始证据的保存。查丈图、补偿清单应清晰无涂改,原始凭证须作附件保存。第十九条 属地镇(街)政府应建立公示制度,将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及时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 参与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每份评估报告中附上 1-2 张估价师现场勘测被征收房屋的照片。第二十一条 属地镇(街)应设立现场公示栏,开设举报投诉专线,公布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多渠道接受群众对估价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

15、级审核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抽查中发现错误较多的镇(街),或有弄虚作假情况的镇(街),市将提高抽查复核比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负责人诫勉或批评。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要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作弊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认定为失实或存在重大误差的,该评估机构将不能继续参与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评估工作,3 年内不得从事我市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工作,并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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