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质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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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单在性质上与存款单、仓单等相似。我国担保法第七十 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投保人以人 身保险单出质的,应将人身保险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人身保险单交付质权人之日起 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单质押具有特殊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 转让或者质押。”因此,投保人以人身保险单出质时,应当区分用于质押的人身保险单是否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而分别处理:如

2、果用于质押的人身保险单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投保人除应将人身保险单交付质权人外,还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质押。否 则,质押合同不生效。如果用于质押人身保险单不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则出质 人只需将人身保险单交付质权人即可。第三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以人身保险单出质的,如质权人是保险人,则只需将人身保 险单交付保险人即可。如质权人是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则不仅应将人身保险单交付质权 人,还应书面通知签发人身保险单的保险人。否则,质押合同不生效。第四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以人身保险单出质的,如质权人是保险人,则只需将人身保 险单交付保险人即可。如质权人是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仅应将人身保险单交

3、付质权人 ,还应征得签发人身保险单的保险人同意,并由该保险人以在保险单上批注方式对质押予 以确认。只有签发人身保险单的保险人对质押予以确认后,质押合同才生效。第五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单在性质上与存款单、仓单等相同,均为证券权利。参照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以人身保险单出质的,应当将人身保险单交付 质权人,这是其一。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规 定:“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经被保险 人同意后方可将人身保险单质押,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道德风险 的发生。因此,无论是否为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

4、签发的人身保险单,在 质押时都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质押合同无效。其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人身保险单质押的本质系债权的或有转 让,故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但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投保人和质权人应将出质事实通知 签发人身保险单的保险人,并由该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关于通知的方式,以书面形式 为宜。如果投保人和质权人未通知保险人,一方面,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除 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质押对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人在质押期间将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投保人的,该给付行为有效。质权人不得以保险单已经质押为由否认 该给付行为之效力37

5、、什么是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项财产权利,为促使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保险人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充分发挥保险对经济生活的保障作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时效期间不行使这项权利,则该权利消灭。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分为两种:第一,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属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一、保险金请求权的产生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随着人身保险

6、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同时产生的。因此,要了解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产生,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我国保险法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单独的规定,但根据保险法第条及其他规定可以做如下解释:“对于人身保险,保险事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各种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和分娩”。对以上的解释和表述是否准确、全面暂且不予评论,但是从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是单一地约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或者是组合式地约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且其含义在特定

7、环境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即并非所有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利的,如现行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导致保险人要履行教育金、就业辅导金、婚嫁金、养老金、祝寿金、其它定期年金、满期保险金等各种生存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正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以多种多样,所以在此要明确的是,是否所有的保险事故的发生.灭。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根据保险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8、;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务。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只有当受益人未指定或受益人本身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时,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当保险金变成遗产当保险金变成遗产 应该由谁来继承?应该由谁来继承?一些人身保险产品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又没有其他

9、受益人,那保险金该怎么处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故的概率不大,但是在意外事故中还是有可能发生的。 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幸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会对谁先死亡作出判断。如果判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那么保险金应该给付给受益人。当由于受益人也死亡了(只是比被保险人晚一点点罢了),那么这笔保险金就成了受益人的遗产了。如果判定是受益人先死亡,那么受益人就因此失去受益权。又因为没有其他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就要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往往很难判断到底是谁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的处理就会出现争议。有些保险公司会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

10、故,那么受益人就没有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总之,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这笔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是必然的,只是作为谁的遗产来处理的问题。在大部分类似案例中,法院是根据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各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遇到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案例时,我们可以先根据这条规定来判断谁先死亡

11、,再处理保险金。举个例子,某人给自己买了意外伤害险,指定自己的儿子为受益人。在一次外出游玩中,父子俩都在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了。因为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应该判定长辈(这里就是父亲)先死亡,由儿子取得保险金。因此在这个例子中,保险金就作为儿子的遗产来处理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样的处理方式还是比较合理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侵权损害赔偿法理论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 种,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12、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具体而言,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投保人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大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那么,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率会远远超过保险人的估计,这就破坏了保险费收取与风险承担平衡的原则,影响了保险人的稳定经营;其二是投保人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小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最低年龄,这种情形下被保险人通常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对投保人的利益依赖关系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且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若投保人恶意为其投保人身险,则未成年人的生命及健康将处于危险的境地。所以,为了防止此类道德危险的发生,有的险种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最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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