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湾”商标被侵权,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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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唐民初字第 90 号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民生工 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星河湾集团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奥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 奥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

2、称广州星河湾公司) 、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宏富公 司)之委托代理人 XX、被告唐山奥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奥 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原告 广州星河湾公司享有第 1946396、1948763 号“星河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 核定使用范围分别为第 36 类、第 37 类。 “星河湾”作为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的 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及美誉度。原告广州宏富 公司所开发的“星河湾”楼盘为知名商品。目前,星河湾集团及其名下的“星 河湾”楼盘获得国内近

3、 200 项荣誉。该“星河湾”商标于 2005 年 8 月、2008 年 12 月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于 2008 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告 唐山奥凯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的行为构成商 标侵权,侵害了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唐山奥凯公司未经授 权擅自在其开发的楼盘中使用“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意在借助“星河湾” 的知名度来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同时使其开发的楼盘与原告广州宏富公司开 发的“星河湾”楼盘相混淆,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及其开发的“丰南星河 湾”项目与两原告及星河湾集团存在关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

4、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二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 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25 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唐山奥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开发建设唐山市丰南 区“星河湾”楼盘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首先,答辩人在 2009 年 5 月 6 日获得了唐山市丰南区地名办的批准,允许对其在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 开发的住宅小区使用“星河湾”的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星河湾”地名的使用可以不受被答辩人在被北 京等其他城市开发的楼盘使用相同或近似地名的影响。其次,二原告注册的 “星河湾”商标是服务商

5、标,其保护的服务项目主要是不动产的出租、代理、 中介、评估、管理等,并不延及楼盘本身。再次,答辩人将“星河湾”名称用于住宅小区楼盘的命名属于地名,与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并不冲突。最后,答 辩人只是在唐山地域范围内使用,与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不冲 突,不会令人产生混淆。2、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答辩 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虽然双方都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但被答辩人 的房地产开发商业经营地域主要在北京、上海等地,在唐山没有经营活动,而 答辩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主要集中在唐山地区,在经营地域上二者没有任何交 集,故答辩人使用“星河湾”作为小区楼盘名称不会与被答辩人在其他

6、地区开 发的同名称的楼盘相混淆。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而在房地 产开发过程中,小区楼盘的命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是一种政府行 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原告主体不明确,在本案中,原告没有 证据证实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本案被诉主体错误,答辩人使用 “星河湾”作为小区名称的行为,是根据相关规定向丰南区地名办申报的,真 正决定答辩人使用该地名的是唐山市丰南区地名办,因此原告应对丰南区地名 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地名。综上,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起诉及答辩情况,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第二 原告广州宏富公司是否经第一原

7、告广州星河湾公司许可有权在其开发的楼盘上 使用“星河湾”名称。2、被告唐山奥凯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上使用“星河湾” 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被告唐山奥凯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 上使用“星河湾”名称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4、二原告要求被告更改楼盘名 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有何依据。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 交如下证据: 证据 1、第 1946396、1948763 号注册商标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 证明广州星河湾公司依法享有第 1946396、1948763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 2、 “星河湾”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证明“

8、星河湾”商标的原始持有人是广州 宏富公司,其自 2001 年开始使用“星河湾”商标;证据 3、 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备案通知书 ,证明广州宏富公司使用“星河湾”商标作为楼盘名称已获得广 州星河湾公司的许可;证据 4、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证据 5、广东省著 名商标证书公证书,证明广州星河湾公司的注册商标“星河湾”为广州市及广 东省的著名商标;证据 6、星河湾集团签订的广告合同,证据 7、星河湾集团在 报纸、杂志上刊登的“星河湾”广告,证据 8、星河湾集团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的证明,证明通过星河湾集团长期大力的宣传和推广,使得“星河湾”作为注 册商标及商号为广大公众熟知和认可;证据 9、星河湾集

9、团获得的各项荣誉, 证据 10、各媒体关于星河湾集团及“星河湾”楼盘的报道,证明“星河湾”注 册商标及星河湾集团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证据 11、被告开发的涉案楼 盘及该楼盘销售中心的照片,证据 12、 (2010)南公证内字第 40023 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将“星河湾”作为其楼盘名称及标识使用;证据 13、原告广州星河湾 公司向被告发出的函及特快单、投递妥投证明,证明广州星河湾公司曾发函要 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被告不予理会,继续实施侵权 行为。 被告唐山奥凯公司对二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 1、证据 3 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 2 与本案的关

10、联性有异议。广 州星河湾公司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不能证明广州宏富公司也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证据 3 不能反映出哪种商标使用权许可,如果是普通许可的话,广州宏富 应经广州星河湾公司的授权才可起诉。而原告起诉的是商标侵权,如广州宏富 公司只是使用权的话,其无权以商标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对证据 4、5 的真实性 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星河湾”商标在全国尤其是唐山具有较高知名度;对证 据 6、证据 7、证据 8 无异议;对证据 9、证据 10 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 目的有异议,原告大力宣传提高其商标知名度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星河湾商标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证据 11 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并没有把

11、“星 河湾”楼盘作为商品进行宣传,只是将星河湾作为地名;对证据 12 的真实性无 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这些网页上的内容,均不 是出自被告公司网站,而是房产中介网站自行采集的,与被告无关。 被告唐山奥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唐山市丰南区地名办20094 号文件,证明被告将丰南区二街平改 小区命名为星河湾小区的事实得到了地名办的批准,将该小区作为标准地名使 用;证据 2、被告向地名办的请示报告,主要讲述了星河湾的寓意。以证明 “星河湾”是经过行政机关合法审批手续而作为地名出现,原告按照民事侵权 起诉是错误的。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无权撤销政府的行政行为

12、,即原告所 要求的更改地名。 被告唐山奥凯公司在庭审中又当庭提交证据 3、被告开发的星河湾小区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星河湾小区经过了唐山市房管局确认, 具有合法手续。 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对被告唐山奥凯公司所提交上述证据 发表意见如下:证据 1、证据 2 均系复印件,对二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二 证据的关联性亦有异议,被告提出的地名的取得是被告自行申请并到丰南区地 名办公室备案,并不是政府部门赋予被告使用该地名;证据 3 系复印件,对其 真实性有异议。该许可证中显示名称是“丰南星河湾小区” ,是根据地名办的备 案而来的。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

13、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2 年 9 月 28 日和 2003 年 9 月 21 日,应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 )分别核发了第 1946396 号和第 1948763 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星河湾+Star River+图形”商 标,核准的服务项目分别为第 36 类(包括办公室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 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等)和第 37 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 督;工程进度核查;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等) ,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 200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止、2003 年 9 月 2

14、1 日至 2013 年 9 月 20 日止。2005 年 7 月 14 日,广州宏富公司将上述第 1946396 号和第 1948763 号 注册商标转让给广州宏宇集团。2008 年 7 月 4 日,广州宏宇集团将上述第 1946396 号和第 1948763 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广州星河湾公司。2010 年 8 月 10 日, 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广州星河湾公司将第 1946396 号注册商标许可广州宏富公 司使用,许可期限自 2008 年 7 月 15 日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2005 年 8 月和 2008 年 12 月, “星河湾+Star River+图形”商标获得了广州市著

15、名商标证书,有 效期分别为: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8 月、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2 月。2008 年 2 月, “星河湾+Star River+图形”商标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自 2001 年开始,广州宏富公司开始使用“星河湾”作为其开发的楼盘名称,并 先后在广州、上海、北京、鄂尔多斯、太原等地开发“星河湾”楼盘。被告唐山奥凯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 年 5 月 6 日,唐山奥凯公司向 丰南区民政局地名办申请将丰南区二街平改项目定名为“星河湾小区” ,并于同 日获得了该地名的批复。2009 年 8 月 9 日,唐山奥凯公司取得了丰南星河湾小

16、 区 1-16 号商住楼的预售许可证,房屋用途性质为商业住宅,预售对象为企事业 单位及个人。之后焦点、网易等相关网站均对“丰南星河湾”楼盘进行了宣传 和推荐。在各网站提供的“丰南星河湾”的楼盘信息中,均明确开发商为唐山 奥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低单价 4650 元/平方米(或价格 4800 元/平方米) 。 2010 年 9 月 30 日,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认为被告唐山奥凯公司开发的位于唐 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与建设路交口东侧的“丰南星河湾”项目侵犯了其商标专 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向被告邮寄了“关于要求贵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函”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 收到函件的七日内向原告保证不再实施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更改楼 盘名称,不再包含“星河湾”文字。该函件于 2010 年 10 月 5 日妥投,由裴芳 代收。 另查明,被告唐山奥凯公司开发的“丰南星河湾”项目共分两期,截止 2011 年 11 月 10 日,其项目一期已经交房并入住,项目二期即将竣工。以上事 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等证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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