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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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规划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规划为促进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的作用,统筹规划和规范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数字化管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京办发200517 号)和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0533 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划。一、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由网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及交换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组成。北

2、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由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组成,是北京市电子政务的重要基础设施。通过目录体系可使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者方便地查找所需的政务信息资源;建立交换体系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自动交换。目录体系包括市级目录体系和区(县)目录体系。其中,市级目录体系包括市级目录和市级各部门目录,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管理。区(县)目录体系包括区(县)目录和区县各部门目录,负责区(县)内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管理,并向市级目录注册其地址信息和对外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信息。市级各部门和区(县)各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等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并分别注册到市级目录和区县目录中。

3、交换体系包括市级交换体系和区(县)交换体系。其中,市级交换体系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区(县)交换体系负责区(县)内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并与市级交换体系互联互通。市级各部门和区(县)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对外共享交换和部门共享交换节点的建设,并分别纳入市级交换体系和区(县)交换体系。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具体由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各区(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简称区(县)共享交换平台)、市级各部门和区(县)各部门的交换节点等支撑实现。其中,市共享交换平台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中枢,区(县)共享交换平台是区(县)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4、交换的中枢,市级各部门和区(县)各部门的共享交换节点是本部门和其他各部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公共设施。二、共享交换平台与共享交换节点(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平台包括市共享交换平台和区(县)共享交换平台。市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全市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目录管理与服务、基础信息资源服务、信息交换服务、认证授权服务等功能。区(县)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区县内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区县内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基础设施,具有区县内公共目录管理与服务、基础信息资源服务、信息交换服务、认证授权服务等功能。市共享交换平台和区(县)共享交换平台的

5、主要作用包括:1、负责本级政府基础信息资源和其他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信息的统一管理,为各部门提供资源的检索与定位服务;2、负责汇集本级政府人口、法人、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并为各部门提供共享服务;3、负责信息交换功能的统一管理,为跨部门、跨区(县)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服务;4、负责认证、授权等基础功能的统一管理,为各部门提供基础功能服务。区(县)共享交换平台应负责向市共享交换平台注册其目录管理系统的地址信息,以及区(县)内需对外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信息,并负责及时更新。区(县)共享交换平台应确保其认证授权服务与市共享交换平台认证授权服务实现互联互通。市级各部门之间基于网络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依

6、托市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区(县)内各部门之间基于网络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依托区(县)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市、区(县)两级部门之间基于网络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尽可能依托市共享交换平台和区县共享交换平台开展。(二)共享交换节点各部门共享交换节点分为应用系统节点、目录管理节点、前置交换节点、部门平台节点等类型。各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所需的共享交换节点类型。应用系统节点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的服务接口与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联系,获得统筹建设的基础信息资源和认证授权等服务,并与其他应用系统实现信息交换。目录管理节点是各部门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的软件设施,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目录信息。前置交换

7、节点是各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公用软件设施。部门平台节点除了具备前置交换节点的功能外,还具有部门内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功能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整合等功能。前置交换节点和部门平台节点可与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获得统筹建设的基础信息资源等服务,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交换。三、共享交换体系建设与管理(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的建设,并负责本级共享交换平台的规划、建设。2006 年底前基本建成市、区(县)两级共享交换平台。(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共享交换节点的建设。2008 年前基本建成。(三)各部门负责

8、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与管理,并负责将本部门对外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信息在本级共享交换平台上进行注册和更新。2006 年底基本建成。(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整合工作,以及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没有经过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部门,在共享交换完成后,应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情况和使用情况在本级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注册备案。(五)各部门需要获取人口、法人、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时,应通过本级共享交换平台查询基础信息资源的目录信息,并通过本级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获取。(六)建立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

9、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安全保障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保障方案,另行发布),各部门应根据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保障方案,按照分域防护、分级保护的原则,从物理、网络、系统、应用和管理等层面,建立综合防范体系,形成有效的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响应能力和系统恢复能力,确保共享交换体系安全、高效、可靠地运行,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安全。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信息交换安全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七)市共享交换平台、区(县)共享交换平台为通过平台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提供统一的安全认证服务。各部门原则上无需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另建安全认证服务,并确保应用系统与平台所提供安全认证服务的互联互通。(八)市共享交换平台、区(县)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节点的负责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主题词: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交换体系 规划 通知抄 送:市人大、市政协、市高等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工作机构,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信息化工作机构。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0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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