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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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素质测评办法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第二条 综合测评总分为 100 分,其中德育占 20 分,智育占 65 分,体育占 10 分,其它得分占 5 分,计分公式为:综合测评得分=德育得分+智育得分+体育得分+其它加分-其它扣分第三条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实事求是,德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德育测评等级确定,德育附加分、智育得分、体育得分、其它加分扣分严格按照举证的事实进行评分,不得弄虚作

2、假。第四条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生按在院期间综合测评总分排定名次、确定等级。第五条第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个人、奖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优秀个人、奖助学金的评选,在学习成绩等基本条件符合评选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优先授予综合测评排名靠前的学生。第六条第六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相统一。第二章第二章 德育得分德育得分第七条第七条 德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等两部分构成,其计分公式为:德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第八条第八条 德育基本分满分为 16 分,德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德育测评等级确定,测评德育测评等级的

3、A、B、C、D 分别对应 16、14、12、10 分。第九条第九条 德育附加分与所获德育基本分之和不超过 20 分,包括以下内容:1、义务献血一次加 2 分,每年以两次为限;成为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加 4 分。2、拾金不昧,经认定,价金在 200 元以下,加 0.5 分;价金在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加 1分;价金在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加 1.5 分;价金在 2000 元以上,加 2 分;价金特别巨大,2在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经认定,加 3 分。3、宿舍卫生每获得一次周优秀,宿舍所有成员加 0.15 分,其它宿舍荣誉称号不加分,宿舍卫生成绩以公寓科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为准

4、。4、军训合格加 1 分,军训优秀学员加 2 分。5、党课培训合格加 0.5 分,党课培训优秀学员加 1 分。团校培训合格加 0.5 分,团校培训优秀学员加 1 分。一学期内参加院级团校、系级团校不重复加分。6、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对社会和集体做出贡献的同学酌情加 0.2-0.5 分。参加青年志愿活动加分由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学期认定一次,报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加分。7、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表现突出经系党总支认定的加 5-10 分。第三章第三章 智育得分智育得分第十条第十条 智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其计分公式为:智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智育基本分为 60 分

5、,智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测定,首先计算出每位学生除体育课以外的必修课(含考查课)以学分数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分,考察课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合为 95 分、85 分、75 分、65 分、50 分,智育基本分按下式计算:10060加权平均分智育基本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智育附加分与所获智育基本分之和不超过 65 分,包括以下内容:1、取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分/项)国家级+20、 省部级+15 院级+10其他作者得分为第一作者得分除以排名2、在正式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作品的第一作者(分/篇)北大核心期刊 +15 国家级期刊 +10 省级期刊 +5全国性报刊 +5 地方部

6、门报刊 +3 院级报刊 +1 系级报刊 +0.53其他作者得分为第一作者得分除以排名3、在学术论文(设计)评选、学科竞赛中获奖(分/篇) 国家级: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5 省部级:一等 +8 二等 +5 三等 +3 院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系 级:一等 +1 二等 +0.8 三等 +0.5参与各类比赛未获奖者加 0.34、高等数学学位考试成绩乘以 0.02 计入考试智育附加分。5、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后每学期均加 2 分,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六级后每学期均加 3 分,四六级得分不累加。6、学生通过计算机级考试后每学期均加 1 分;通过计算机级考试后每学

7、期均加 2 分;通过计算机级考试后每学期均加 3 分。7、各专业证书加分由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获得证书后每学期均授予相应综合测评分。8、一学期选修课(不含体育类选修课),按通过课程的加权平均分乘以 0.05 计入智育附加分;特殊情况未选上选修课的,选修课加权平均分按 60 分计。第四章第四章 体育得分体育得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体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其计分公式为:智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体育基本分 8 分,体育基本分根据体育课成绩或体育达标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为 8、7、6、5、4 等五个等级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体育附加分与所获体育基本分之和不超过

8、10 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分4级 别名 次国家级比赛省部级比赛院级比赛系级比赛第一名(个人、集体)1081.51第二名(个人、集体)851.20.8第三名(个人、集体)530.80.5四至八名(个人、集体)320.50.32、参加院队训练达一年者每人加 2 分。3、参加学院运动会男子 3000 米及以上项目、女子 1500 米及以上项目能坚持达到终点者加 0.3 分。4、同一项目不同得分不累计,取最高分。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加分其他加分项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其它加分项与德智体分综合不超过 100 分,主要包括职务贡献得分、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得分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

9、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班级任职按以下方法计分:1、院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每人加 0-5 分,班长、团支书、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每人加 0-4 分,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每人加 0-3 分,团支部班委会其它干部、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干事每人加 0-2 分,宿舍长、课代表、班级各类小组负责人每人加 0-1 分。2、学生公寓楼长每人加 0-3 分,学生公寓层长每人加 0-2 分。3、院级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加 0-3 分;学生刊物主要负责人加 0-3 分;社团组织成员加 0-0.5 分。4、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干事、各社团干部干事职务分由学院团委确定,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干事由系团总支确定,班级团

10、支部、班委会干部职务分由辅导员确定,楼长、层长职务分由公寓科确定。5、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得分职位计分;任期不足一学期 2/3 时间者不计职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合格者不计分,任期内有违纪行为者不计分。5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参加各类文艺活动加分标准如下:1、在院系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比赛中(包括文娱表演类、演讲辩论类、书画摄影类等)获得前三名的,院级前 3 名分别加 1.5 分、1.2 分、0.8 分;系级前 3 名分别加 1 分、0.8 分、0.5 分;获得优秀或其它奖励的院级加 0.8,系级加 0.5 分;参与各类比赛未获奖的授予 0.3 分。被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文化艺术比赛

11、的加 2 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多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2、担任全院性大型文艺活动主持人的每次加 2 分,担任系大型文艺演出节目主持人的每次加 1.5 分;在演讲赛、辩论赛、诗歌朗诵会等活动中担任主持人的每次加 0.5 分。3、参加全院性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记 1 分;参加系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加 0.5 分。4、担任全院性大型活动礼仪的每次加 0.5 分,担任系大型活动礼仪的每次加 0.3 分。第六章第六章 其它扣分其它扣分项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查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处分的,分别扣12 分、9 分、6 分、3 分、1 分。第二十条第

12、二十条 有早操缺勤、旷课等违纪行为但未受到纪律处分者,旷操一次扣 0.1 分,旷课一节扣 0.3 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除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外的违纪行为,但未达到处分层次者扣 0.1-1 分。第七章第七章 综综合合测评测评的的实实施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统一安排部署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系部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组员,组织领导全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实施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组员由班长、团支书及部分班级学生组成,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第二十三

13、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学生德育测评完成后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如下:61、学生填写防灾科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表。2、辅导员组织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核学生综合素质表,并依据防灾科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予以评定。3、公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当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举证不清或依据错误的应及时改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备案。辅导员将学生综合测评统计表报送系领导审批,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将所在系各班学生综合测评统计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基本测评单位,每学期测评一次,一般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过程中,应提供证明的加分项目必须提供相应奖状、证书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者或无法得到证实的不加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优秀事迹由个人申请,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是否授予综合测评得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测评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开始实施,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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