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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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综述综述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3 年 08 月 09 日 浏览: 80“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综述综述 2013 年 6 月 26 日,百余名中外网络安全专家、学者齐聚武汉东湖,出席“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简称“中心-研究院”)于去年成功竞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课题当代网络社会治理中的

2、立法模式研究与全球视野中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后联合中国法学杂志社召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新宝、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司长赵泽良分别在研讨会上致辞。从当前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现实综合分析了召开此次研讨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表达了“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推动网络安全立法,构建网络法律体系”的美好愿景。此次研讨会围绕“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这一主题,各专家学者通过专题报告、自由讨论、总结发言等方式建言献策,现将会议主要发言综述如下:一、国内外专家学者作主题报告,共探一、国内外专家学者作主题报告,共探“网络安

3、全立法模式网络安全立法模式”(1 1)各国重视国内立法,多国形成伙伴关系)各国重视国内立法,多国形成伙伴关系澳门圣若瑟大学杨诚教授就加拿大的网络安全战略和立法问题指出,澳门圣若瑟大学杨诚教授就加拿大的网络安全战略和立法问题指出,加拿大构建了其网络安全战略的 3 个支柱:一是维护联邦政府网络系统的安全,二是合作保障联邦政府外的网络安全,三是帮助加拿大人维护其网络安全。该战略在 2011 年取得实质性进展,2012-2013 年将增加对政府信息基础系统的拨款,加强联邦政府同各省政府的合作,建设关键设施,并不断加强与其他安全伙伴的合作,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以及与联合国、北约、G8集团的沟通。最近

4、,加拿大国内网络安全立法取得了进展,打击互联网和无线垃圾邮件法案已经批准通过,保护加拿大人个人信息法案正在走立法程序,并加大了对既有法律的修改力度。特别是,加拿大非常重视网络安全国际合作,加拿大参与了同联合国、北约和八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关于网络安全的讨论,加入了欧洲的网络犯罪公约,与美国、英国和澳洲形成了最密切的安全和情报伙伴关系,在操作和战略层面都在不断加强合作。(2 2)适应数据时代挑战,重新界定个人信息)适应数据时代挑战,重新界定个人信息中心中心- -研究院首席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梅夏英教授指出,研究院首席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梅夏英教授指出,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程度大幅提升,信息

5、存储成本的大幅降低,信息的系统化程度大幅提高,给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在大数据背景下,既有的界定个人信息的方法与大数据技术条件下的个人信息收集现状之间存在两对矛盾:一是个人信息的自决要求与自决成本之间的矛盾,二是特定目的限制与信息二次利用成本之间的矛盾。个人信息的隐私价值和社会价值需要得到同等重视。应将保护人格尊严和优化信息资源的配置至于同等重要之地位,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信息权利转移中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在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法律保护之个人信息时,还需要重点考量、信息的自身属性、信息主体的身份等。需要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扩大个人权利保护与信息资源优化配置之间的调整空间

6、,使二者保持动态平衡关系。(3 3)依据数据自身限制,确定开放受限条件)依据数据自身限制,确定开放受限条件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朱塞拉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朱塞拉多莱斯多莱斯费诺切罗(费诺切罗(GiusellaGiusella DoloresDolores FinocchiaroFinocchiaro)教授指出,)教授指出,数据是一种新式商品,是权利的可能内容,但它与财产权不同。数据具有三大性质:一是数据以分散的形式存在,通过一个特定许可证授权使用;二是通过信息技术获得;三是可免费使用数据,或以较低成本使用数据。开放数据需要立法选择,开放源代码是一种作者的个人选择。对于数据是否是一种公共资源,还需要进

7、一步探讨。但是,财产权受到大众利益的限制,公共资源受到个人利益的限制,开放数据受到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身份的限制。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亚历山德罗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亚历山德罗阿莫索(阿莫索(AlessandroAlessandro AmorosoAmoroso)副教)副教授对此表示,授对此表示,数字签名的公开密钥加密要求每个人都有一对唯一对应的密钥: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公开密钥对外公开,私有密钥由个人秘密保存;用其中一把密钥来加密,就只能用另一把密钥来解密。发送数据的一方用另一方的公开密钥对发送的信息进行加密,然后由接受者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解密。公开密钥加密技术解决了密钥的发布和管理问题,是

8、目前商业密码的核心。使用公开密钥技术,进行数据通信的双方可以安全地确认对方身份和公开密钥,提供通信的可鉴别性。(4 4)强化国际司法合作,重拳打击网络犯罪)强化国际司法合作,重拳打击网络犯罪中心中心- -研究院首席专家、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研究院首席专家、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皮勇教授指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皮勇教授指出,目前,在刑事实体法方面,我国的立法已经超过了欧盟理事会的关于攻击信息系统的理事会框架决议规定的网络犯罪立法标准,并在多数方面已经满足了欧盟理事会的关于网

9、络犯罪的公约的立法标准。在刑事程序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加快了立法进度。但总体来说,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刑事程序立法较为迟缓,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与电子数据相关的规定在网络犯罪案件处理中实际发挥着法律依据的作用。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并适时推动打击网络犯罪的整体立法。网络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挑战,唯有建立广泛的国际司法合作,才能有效控制网络犯罪。当前,亟需建立打击网络犯罪全球司法合作体系。应建立一个包含所有世界互联网应用大国的、超越欧洲的、以联合国国家为缔约国范围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并以此来促进各国反网络犯罪刑事立

10、法的一致化。未来的中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应在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双重轨道上发展。二、网络安全亟待法制护航,与会专家学者热议主二、网络安全亟待法制护航,与会专家学者热议主题发表观点题发表观点与会专家学者从推进网络安全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法律化的视角,就网络安全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及国外借鉴,中国网络安全立法模式的选择等问题展开热烈争鸣,奉献智慧,分享成果。(1 1)直面问题)直面问题 网络安全问题的新问题、新危机、新挑战与日俱增。近日国际媒体披露美国的“棱镜”事件,揭秘美国运用网络技术窃取其他国家核心机密及重要信息的斯诺登,成为世界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网络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大

11、威胁和挑战,是国家安全的一大“软肋”。新华社湖北分社党组成员、新华社湖北分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方政军纪检组长方政军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及其催生的互联网络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时代正在来临,其积极效应带来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提升、财富的增长、交易的便捷、文明进程的加快。其负效应也是有目共睹的,如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过剩效应、知识霸权效应以及制度霸权效应等。华华中科技大学图像识别与人工智能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胡汉平教授中科技大学图像识别与人工智能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胡汉平教授对此表示担忧,认为目前中国网络规模之大,网民数量之多,电子商务发展之迅猛,然其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如网络攻击上升、网站数据

12、篡改量增多、网络系统的复杂性及脆弱性增加等,这些问题都使得网络变得更加不安全。(2 2)理性引导)理性引导当前人类社会已进入一个全新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深度运用,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生活,互联网已经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如何将网络参与者的行为引导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公安部刑侦专家、公安部刑侦专家、湖北省政协常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湖北省政协常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心会主任、中心- -研究院首席专研究院首席专家尚武家尚武表示,互联网作用巨大,“怕不得,离不了”,但“网无边,行有界”,“要用好,先管好”互联网急需规范管理,且必须依法管理

13、。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并携手互联网协会将网民的行为引导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只有在理性的范围内,才能更全面的看待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革研究中心- -研究院主任(院长)徐汉明教授研究院主任(院长)徐汉明教授强调,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推动网络社会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的有益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回应,对于推动我国网络秩序构建与网络安全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3)(3)比较借鉴比较借鉴在回顾反思中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历程

14、的基础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中心制办主任、中心- -研究院首席专家张绍明研究院首席专家张绍明剖析了我国网络立法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其一,立法层级低,其明显弊端在于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有限,实施效果差;其二,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其三,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多头立法,政出多门”现象严重,立法内容交叉重复;其四,存在法律空白,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滞后性和局限性。透过“棱镜”事件可知,网络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议题,探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是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是法治建设的急迫任务,是国际人士、国内学者、执法司法工作者一致选择的目标任务。对此,工

15、信部电信研究院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丁道勤博士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丁道勤博士表示,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开发应用占优的比较优势,适时出台国家信息安全战略与相关法律、制定国家紧急状态处置机制、建立国家安全数据中心、建立防御系统安全中心等。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呈现出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现代化的特征,为中国网络立法模式建立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与路径。为此,中国法学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杂志社编辑、中心中心- -研究院首席专家李小明认为:研究院首席专家李小明认为:我们有必要适时总结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成功经验,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研究,推动国家网络安

16、全立法进程,并在比较短的时期内,逐步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4 4)重点探索)重点探索网络安全涉及面广,但立法应有重点。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处长毕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处长毕海滨海滨表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核心,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的安全问题就是现实社会的安全问题,我们应实现实体社会权利保护与虚拟社会权利保障的协调一致。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中心兼中心- -研究院首席专家汪习根教授研究院首席专家汪习根教授补充提出,有一种“被遗忘的权利”,即网民有权提出删除个人数据信息的主张,其实际上是隐私权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发展。为应对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该保护法要将“被遗忘的权利”明确地写进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和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以实现对个体网络隐私保护的最大化。”(5 5)多维推进)多维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应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理性思考和经验概括相结合,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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