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40208991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开垦草原。第三十三条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

2、地:(一)年平均降水量在 250 毫米以下的;(二)坡度 20 度以上的;(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每亩草原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则第四十四条 禁止开垦草原。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应当具有灌溉条件,种植多年生牧草,防止草原风蚀沙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