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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开垦草原。第三十三条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
2、地:(一)年平均降水量在 250 毫米以下的;(二)坡度 20 度以上的;(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每亩草原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则第四十四条 禁止开垦草原。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应当具有灌溉条件,种植多年生牧草,防止草原风蚀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