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208251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 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161 号)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 3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 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人力资源社会

2、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 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本规程所称 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变更、注销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 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 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各地、市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 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汇总编制本地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 县(市、区)新农保基金

3、收支计划,并承担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责任;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 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 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 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编制本地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基 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 统计管理、业务培训、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

4、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考核。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进行初审、复核,对关系转移资格 进行初审,对特殊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年审,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 务档案资料,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 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 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

5、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方便服务农民、提高经办效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选择金融机构的合作。 与金融机构订立委托服务协议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明确养老保险费收缴及待遇支付、信息交流反馈等 相关事宜。 第二章 参保、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 年满 16 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 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如系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 计生两户等特殊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相关依据

6、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 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表一, 以下简称 参保表 );如新农保启动时已达到或超过 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则需同时填写贵 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附表二,以下简称 领取申请表 )。若本人无法 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第七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所填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在 参保表 、 领取申请表 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 、 领取申请表 、户口簿 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每月 10 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

7、务所。经村(居)委会审核盖 章后,参保农民本人也可持相关材料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复核无误后,确认 登记信息,在 参保表 上加盖公章,按月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归档备案。- 2 -乡镇事务所对领取待遇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 参保表 、 领取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并于每月巧日前将 参保表 或 领取申请表、户口 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第九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 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

8、息进行确认,同时将参保人员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基本信 息有误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返回乡镇事务所核实。参保登记业务办结后,由乡镇事务所以村、组为单位打印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公 示表 (附表三,以下简称 参保公示表 )并签章,用于各村、组的参保登记公示。第十条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参保变更登记。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缴费档次及开户 行、银行账号变更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

9、登记表 (附表四,以下简称 变 更表 )。村协办员于每月 10 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 上报乡镇事务所。经村(居)委会审核 盖章后,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复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于每月巧日前 将相关材料及 变更表 等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归档备案。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到新农保试点地区、依法 确认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如参保人员依法确认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 (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 贵州省新

10、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五,以下简 称 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l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 4 )参保人员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或民政部门出 具的火化证明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宣 告死亡法律文书。第十二条 村协办员每月 10 日前将 注销表 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

11、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 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巧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进行结算,在 注销表 上签章, 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作如下处理:( l )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参保缴费人员依法确认死亡的,将除政府补贴本金外的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如系领取待遇人员依法确认死亡的, 除支付政府补贴本金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外,还需按各地规定,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支付给指定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

12、料归档备案。( 2 )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县(市、区)转移到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全部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 60 周岁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补缴,最长补 缴年限为 15 年;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巧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 过巧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巧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巧 年的,可补缴至巧年,方可领取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第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 12 月 1

13、0 日。参保人员应 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 视为当年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期间的政府缴费补贴。参保缴费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当年达到 60 周岁的参保缴费人 员,可以在到龄月份之前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3 -第十五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 4 月 1 日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 档次的,视为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按第九

14、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代扣成功后, 参保人员不得再变更当年缴费档次。第十六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可选择采取金融机构代扣或零星缴费的方式。鼓励参保后正常按年度缴 纳养老保险费人员采取金融机构代扣方式,如本人自愿,也可采取零星缴费方式;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 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养老保险费、关系转出或年满 60 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日、需提前缴纳当年养 老保险费人员或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特殊参保人员缴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 构代收。第十七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 20 日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 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15、人员制发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 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第十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最迟于缴费截止日前按季或按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 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 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 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

16、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 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同时生成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 费汇总表 (附表六,以下简称 个人缴费汇总表 )及 参保公示表 ,反馈至各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应于每年 6 月 1 日、11 月 1 日前,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 办员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进行当年缴费提醒。第十九条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可向村协办员提出零星缴费申请,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村协 办员于每月 10 日前上报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汇总表 (附表七,以下简称 零 星缴费汇总表 )至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将信息录 入信息系统,并打印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 (附件二,以下简称 零星缴 费通知单 )交需缴费人员。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零星缴费资格审核手续。零星缴费参保人员应在 零星缴费通知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