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律师薛辉因伪证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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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女律师薛辉因伪证罪被判刑;北京女律师薛辉因伪证罪被判刑;http:/ 女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北京海淀区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 年 11 月 17 日,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 31 岁的女律师薛师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 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 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后 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和其弟陈帅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 14 周岁的身 份证,由薛辉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因被害人是否满 14 岁,和

2、陈书成是否知道辛某的真实年龄直接关系到陈书成是否犯罪。 检察机关将案件重新交给警方进行调查。民警找到当事人进行核实,对身份证进行鉴定, 查出身份证是假的,不是被害人家属提供,于是递交身份证的陈九金被锁定为伪造证据的 嫌疑人。2007 年 3 月 7 日,被告人陈九金被抓获归案;同年 3 月 9 日,薛辉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 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 据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经法院审理,以薛辉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是悬在刑事辩护律

3、师头上的摩利达斯之剑。 ”根据我国的规定,律师因故 意犯罪被刑事起诉将失去作律师的资格。就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4 岁以下是幼女,因为其意识尚未发育完全,不能鉴别性关系的后 果,所以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果被害人已满 14 岁以上,罪犯要在违反妇女意志的情况下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 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 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评女律师薛辉被起诉一案:有多少兔死可评女律师

4、薛辉被起诉一案:有多少兔死可以让我不悲以让我不悲http:/ 2008 年 01 月 19 日 01:59新京报讯“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有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律师取证都是通过别人,难道别人给的假证据,都算做律师伪造证据吗?”31 岁的女律师薛辉在法庭上提出了一连串关于取证权的问题,与平日不同的是,她此 次是穿着看守所的马甲,站在被告席上。由于被指控在一起强奸案中伪造证据,薛辉昨日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审。“陈书成案是我代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他还没开庭,我先进来了。”法庭上她说自己已经被关押了 11 个月,该说的都说过,不想再解释。我的兔死狐悲:我的兔死狐悲:记得刚工作时,在一

5、个濒临破产的工厂上晚班,每天都要穿越整个城市从黑暗的一头 到另一头,每天都是傍晚出发,路越走越黑,工厂很大,只有一处有光,远远的,那就是 我工作地方,看到了那光,我心不再彷徨,到了地方,我打开我的法律书,一直看到那太 阳出来,眼前充满了希望。后来通过了律师考试,做律师也十多年了,可是那太阳却越来越模糊,仿佛又回到了 当年的晚上,当年的路上,路越走越黑,越来越找不着光亮。做律师,我们在实现什么?是生活,还是理想?北京薛辉律师因为一千元辩护费的案件,被检方送上了法庭,我已经没有了马克东案 件的激愤了,因为同样是违法,我没看到全国律协为她专门请专家论证,虽然她在北京, 北京的专家也更多,相对于马案的

6、一百万的代理费,她的一千元是多少的微薄!我也曾收过 一千元的辩护费,有老律师告诉我,不要为了这一千元去搏命,要收就多收点,要么不做。因为我们都有刚开始执业的经历,都能体会有案子做那是多么的宝贵!薛辉的父母河 北的农民,他们说薛辉的收入是他们家主要的经济来源。为了自己为了父母,我们必须得 努力,我们必须付出别人更多的艰辛,薛辉是没有经验的,她的经验欠缺在是不应该为这 一千元把自己的将来给赔上,不应该为那些不是自己父母亲人的人,把自己的将来赔上。谎言和真实一起去洗澡,谎言先洗好,穿着真实的外衣先走了,而真实却不愿穿着谎 言的外衣,所以人们看到的都是穿着真实外衣的谎言,而不愿看到赤裸裸的真实。这个国

7、家的法律制度,不是要我们律师去实现自己理想和公平和正义,你不要去那么 尽力那么去拼命,你只要对得起你自己的良心,你已经比很多人伟大,比很多所谓功成名 就、冠冕堂皇的律师要伟大!西方的律师制度已经数百年,而且它是建立在西方民主社会的 制度下,有这个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支撑,所以我们普通公众看到的都是他闪亮的部分, 看到的是它露在水面最光彩的部分,没看到它藏在海底巨大黑暗的部分。上月陕西宝鸡的一个青年律师自杀了,也是小律师,也是三十出头,也是奋斗无望, 也是理想破灭。薛辉说,她对律师这个职业很厌烦,感觉中国律师没有发展的空间,感觉 实际生活和书本上的相差太大了。真实和谎言相差太大,这就是年轻律师们的

8、心理落差。北京师大博导余虹自杀前在自己的博客一个人的百年上写道:事实上,一个人选 择自杀一定有他或她之大不幸的根由,他人哪里知道?更何况拒绝一种生活也是一个人的 尊严与勇气的表示,至少是一种消极的表示,它比那些蝇营狗苟的生命更像人的生命。像 一个人样地活着太不容易了,我们每个人只要还有一点人气都会有一些难以跨过的人生关 口和度日如年的时刻,也总会有一些轻生放弃的念头,正因为如此,才有人说自杀不易, 活着更难,当然不是苟且偷生的那种活。我们生在一个各种理念冲突的时代,一个发展迅猛而又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中,生在 一个社会矛盾加剧又倡导和谐的年代。我们是律师,更是生活在这个所有矛盾交汇集中的冲突端口

9、,我们生在这个大染缸中, 我们要面对这样的落差,我们不是强者,我们只能活得卑微,我们没有尊严,我们只能苟 活着,为我们自己,为我们的家人顽强并且如履薄冰的生存着。期待薛辉平安无事,坚持的面对。涉嫌为强奸犯造伪证涉嫌为强奸犯造伪证 北京女律师法庭上拒北京女律师法庭上拒绝认罪绝认罪http:/ 岁的女律师薛辉曾经是强奸犯陈书成的辩护律师,但是昨天薛律师一身囚服出现在海淀 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内。检察机关认为她在代理案件中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而将其 推上被告席。同时,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也因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一并被处罚。法庭 上,薛辉否认有诱导证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9 点 20 分,陈九金和

10、薛辉一同被押上法庭。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2006 年 11 月 17 日, 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 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后在薛辉的提议下, 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和弟弟小帅(化名)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 14 周岁的身份证。 在庭审中,陈九金承认了罪行。他在公安机关供述, “那天在看守所外边,薛律师让辛某 照她说的写份材料,就说她是自愿和我儿子交往,也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说这个能帮到 我儿子。薛律师还提议让我们做份辛某的假身份证给办案的人” 。 但薛辉从始至终就否认有罪。薛辉说,身份证是陈九金家人

11、通过邮寄方式给她的,她不 知道这是伪造的身份证。辛某写证词的时候,薛辉也只是改了改语句不通的地方。案件将 择日宣判。 从女律师受审看刑事律师的风险-刘海律师观察(6)http:/ 1 月 18 日报道:北京一家律所的女律师薛辉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 脱强奸的罪名,引诱被害人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1 月 18 日上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6 年 11 月 17 日,31 岁的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 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 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

12、民警。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 的继父陈九斤和其弟小帅(化名,陈书成之弟)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 14 周岁的身份 证,由薛辉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薛辉在法庭上提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后,有 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的问题。薛辉的辩护人认为,这是她承办的第一 个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对于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为此,北京齐 致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海律师说:当看见又有一位同行栽在了刑法第 306 条上,而且 还是一位刚刚步入刑事界的新人,深感痛心,已经在刑事辩护届行走了多年,虽不敢说如 履

13、薄冰,但也经常提醒自己格外小心,一贯行事比较低调,但不断的耳闻目睹继续的有人 在 306 条上出事,还是想说些什么,以便后进者能够引以为戒,出入此道者予以参考。前几天,刘海律师刚刚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题目为高风险致使辩护率低 刑 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 1 月 6 日发表) ,具体谈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的问题,下面刘 海律师再重申一下主要可能出问题、存在风险的地方,以便能引起读者注意:一、取证的风险:说起取证的风险可能是大多数律师出问题的主要风险,尤其是 306 条,就像一口刀时 刻悬在刑事律师的脖子上,稍有不慎就会带来杀身之祸,所以很多刑事律师或者转行不做 刑事,或者干脆就不取证,谈虎

14、色变,但大多数律师只知道有这个风险,不知道怎样预防, 其实刘律师认为风险虽然存在,但不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只要稍加留意就可逢凶化吉。比 如,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对嫌疑人有力的证据,一般的刑事律师会像发现至宝一样立刻将 该证据取得,以便到法庭上给公诉机关致命的一击,这里我要强调的一点是:千万不要这 样做。因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提供法律帮助,不是辩护人, 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有取证权,律师的取证权是从审查起诉开始的,那么律师如果发现证据 怎么办?立刻通知侦查机关。因为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收集嫌疑人有 罪和无罪的证据,只要发现证据立刻第一时间通报给侦查机关,这样侦查机

15、关可以立刻固 化该证据,调整侦查方向。如果律师不小心自己取了证就会面临这样一种窘境:您询问的 证人可能是侦查机关已经找过并制作了笔录的人,如果您调查时,该证人的证言与侦查机 关询问的笔录有冲突,那么律师必然面临有引诱、恐吓、贿买的嫌疑,而对于证人来讲也 存在有作伪证的可能,假如证人有遭一日为求自保,必会把责任都推到律师身上,说是律 师让这么说的,到时候律师的境地就真的很难堪了。再者由于律师在这个时候没有取证权, 因此该份证据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律师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变成 了辩护人,这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了调查取证权,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就可自 保:一是取证时一定要两位律师在场;二是在取证前先问一下这个证人是否已被侦查机关 或检察机关调查过,如果调查过,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这些证人应属于原告方面的证人, 在对他们取证前一定要先行取得管理机关(案件在审查起诉机关就由检察院批准,案件在 审判机关就由法院批准)的批准,然后再取证,否则可能惹火烧身;三是取证时不要有引 诱的话语出现,一定要客观表达;四是最好在笔录的开始加上这样一句话:“在我们正式 谈话之前,我们是否相识?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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