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晨市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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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晨市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晨市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路 8 号华凯广场 B 座509 号邮政编码:523000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清洁服务,搬家服务,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物业管理,销售各类清洁设备及清洁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2、,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股东名称第八条 股东名:东莞中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路 8 号华凯广场 B 座 509 号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441900002377358。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出资方式:东莞中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以货币出资 万元,认缴出资 万元,认缴出资在 年 月 日前缴足。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

3、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

4、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委派产生。第十五条 执行

5、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委派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6、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委派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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