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0207342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 页数:202 大小:948.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_第1页
第1页 / 共202页
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_第2页
第2页 / 共202页
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_第3页
第3页 / 共202页
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_第4页
第4页 / 共202页
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_第5页
第5页 / 共20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20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玉州区仁东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4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许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

2、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

3、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

4、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5、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6、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7、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

9、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

10、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11、成严重后果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许可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3、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14、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

15、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

1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

17、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

18、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9、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

20、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

21、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

22、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23、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许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

2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第三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

25、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26、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

27、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28、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29、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30、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31、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

32、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3、;(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4、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

35、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36、,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

37、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

38、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39、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40、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1、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

42、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

43、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

4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45、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许可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1993年中华人民共

46、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

47、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

48、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

49、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50、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

51、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

53、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

54、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55、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56、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57、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6行政许可再生育批准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

58、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

59、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

60、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仁东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61、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62、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63、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64、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65、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66、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67、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68、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7行政处罚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三十

69、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70、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

71、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72、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73、。”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

74、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

75、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

76、)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77、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78、、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

79、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行政处罚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

80、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

81、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82、: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

83、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

84、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85、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86、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

87、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88、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行政处罚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89、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90、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

91、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92、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

9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

94、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95、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

96、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7、。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

98、定的行为。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行政处罚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

99、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

10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

101、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

102、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1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

104、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

105、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

106、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

107、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108、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

109、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

11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111、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112、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

113、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仁东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 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不得少于2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依法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等措施。(6)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3.审核、复核环节:(1)将拟作出的处罚

114、意见应经法制审查。(2)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复核。(4)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采纳。(5)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7.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4.处罚决定环节:(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

115、和执行环节:(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依法给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4)开具法定罚款、没收财物单据。(5)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6)对已查清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查扣物品应当及时原样返还当事人,如有损坏依法照价赔偿。(7)制作规范的相关执法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

116、(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

117、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

118、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119、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

120、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

121、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

122、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3、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124、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25、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 10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

127、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

128、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129、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30、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31、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

132、(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

133、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

134、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135、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136、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137、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

138、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

139、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140、,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

141、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142、权范围内实施。” 1-2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

143、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144、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5、(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146、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147、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

148、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第四十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

149、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15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仁东镇人民

151、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

152、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153、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

154、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55、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156、定。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

157、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158、.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行政处罚对违法强迫

159、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仁东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1.

160、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161、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162、)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163、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4-2【法律】行政

164、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165、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

166、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167、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

168、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行政强制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169、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

170、,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

171、.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 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172、;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173、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同9。 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

174、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

175、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

17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行政强制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177、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仁东镇人民政府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

178、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 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

179、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

180、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同9。 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

181、,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

182、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1.【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

183、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6行政强制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

184、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仁东镇人民政府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85、; 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 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

186、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

187、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同9。 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

188、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

189、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190、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17

191、行政强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发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

192、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仁东镇人民政府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93、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 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发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2.【法律】 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194、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195、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

196、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同9。 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

197、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

198、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发布)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199、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 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200、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行政检查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201、.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

202、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

203、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204、(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

205、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

206、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19行政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2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08、(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2013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

209、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村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一

210、)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五)经济较为发达。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的招聘、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愿人员、消防车辆、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的村寨,可以建立由志愿人员组成并配备基本消防器材的村志愿消防队。 第十二条乡镇

211、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与村之间消防联防制度,并开展下列活动:(一)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212、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

213、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

214、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

215、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16、。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

217、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18、(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20行政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219、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

220、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仁东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婚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21、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

222、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223、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22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225、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

226、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

227、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21行政确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8、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

229、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仁东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230、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231、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

232、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

23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34、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35、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

236、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22行政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237、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仁东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23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

239、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

240、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241、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242、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没有按照工作要求核实申请人情况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

243、、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3行政确认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244、;(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仁东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 3

245、.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46、(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

247、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248、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

249、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50、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24行政确认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出具合法使用证明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公布) 第四条 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

251、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

252、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253、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

254、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55、,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其他

25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25行政确认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3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57、办理就业登记。仁东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所需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目录(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制证发放至本人,不予发放的当场告知理由。 3.决定环节责任: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

258、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

259、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260、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61、,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工

262、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263、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6行政确认兵役登记 1.【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

264、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

265、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征兵工作的需要。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66、。有征兵任务的基层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应征公民报名应征。应征公民的亲属有义务动员和帮助应征公民本人报名应征。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负责对报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的人数,择优选定接受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并组织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体格检查、

267、政治审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和接兵部队干部,共同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家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定新兵名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召开有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和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集体审定。新兵名单确定后,新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将新兵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仁东镇人民政府武装部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268、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69、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270、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271、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

272、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273、规定的行为。 【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7行政确认乡村集体所有

274、制企业设立审核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75、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

276、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277、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

278、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登记或不应该登记而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

279、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其他行政权力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二十一

280、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仁东镇人民政府司法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

281、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 2.【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

282、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调解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调解的; 3.在受理、审查、调解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调解工作的; 5.在调解过程中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6.在调解过程中侵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 7.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8.在调解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六十三条 地

283、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

284、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29其他行政权力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 1.【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

285、商受理。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 ,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仁东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调解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

286、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2.【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

287、内不作出行政调解决定的; 3.在行政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0其他行政权力农村土地承包

288、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 1.【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

28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仁东镇人民政府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署合同,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合同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

290、5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同1.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

291、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292、免予处分”。(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1其他行政权力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7号公布)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仁东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受理环节责任: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2.调解环节责任:调解人员应本着公平依法的原则,对两方申诉进

293、行耐心倾听,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建议其采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3.实施环节责任: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将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予以留存,以备查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2.【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7号公布)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

294、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

295、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2其他行政权力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公布)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

296、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仁东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297、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

298、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2.同1。 3.【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公布)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99、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

300、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3其他行政权力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处理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 第三十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

301、处理:(一)是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至一年;(三)是城镇待业青年或者农村青年的,一年内,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予录取、录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四)对情节严重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并处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至五倍的罚款。应征公民受到前款规定处理后,不免除其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不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经教育不改的,应取消其当年入伍资格,并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应征公民入伍后,在规定的检疫期内擅自逃离部队,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被部队作

302、退兵处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并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全部优待金。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仁东镇人民政府武装部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

303、书。 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不得少于2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依法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等措施。(6)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3.处罚决定环节:(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5)发现违法行

304、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305、,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

306、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307、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接收符合退兵条件的不合格新兵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308、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二)行贿、索贿、受贿的;(三)伪造或者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和其他假证明的;(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五)拖延交接新兵或者拒绝交接新兵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309、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

310、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311、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312、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调解环节责任:实施调解,促成和解,确定最终的处理方案,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大中型

31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五)移民安置

314、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315、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35其他行政权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316、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

317、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18、。 3.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时上报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319、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320、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

321、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322、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通过;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工作人

323、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24、(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36其他行政权力矿产资源保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32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

326、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秩序进行督查。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 国

327、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因不履

328、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破坏矿产资源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7其他行政权力

329、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

330、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极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2.巡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报告责任: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发生或灾情扩大并分级上报;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

331、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3.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照工作

332、规定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的,或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3.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4.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

333、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

334、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8其他行政权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

335、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

336、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

337、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338、。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

339、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测量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40、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4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

34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343、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

344、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

345、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四

346、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其他行政权力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

347、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

348、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

349、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

350、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

351、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

352、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

35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0其他行政权力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354、(200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

355、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56、: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57、;(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5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9、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

360、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

361、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1其他行政权力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

362、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363、,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364、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365、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

366、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

367、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

368、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2其他行政权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369、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第十七条 乡(镇)土地

370、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

371、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规划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2.发布公告职责:将规划予以公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72、一次会议修改)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予以公告。 2

373、.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374、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3其他行政权力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375、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376、(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

377、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对建设用途及用地类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时上报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

378、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379、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380、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

381、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

382、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

383、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4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384、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编制职责:按照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报审职责: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

38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规划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3.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

386、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

38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45其他行政权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88、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389、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并落实社会治安的长效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先行疏导教育,必需采用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

390、流动人口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屯、社区,建立健全村屯、社区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发挥治保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减少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广场、集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检查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建立健全

391、互联网治安综合防控体系,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经常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并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 仁东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1.落实措施责任:及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社区。 2.建立防治机制责任: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治安群防群治组织。 3.

392、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的具体措施。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393、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和各级综治委办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事件、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秩序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当年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和晋职晋级。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4、46其他行政权力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

395、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评估工作。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密度检查、免疫质量评估和动物疫病监测时,需要查阅、复制、拍摄、摘录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需要采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 仁东镇人民政府水产畜牧兽医站

396、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

397、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98、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399、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

400、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

401、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6其他行政权力动物防疫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仁东镇人民政府水产畜牧兽医站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

402、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

403、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

404、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

405、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

406、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07、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6其他行政权力动物防疫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

408、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仁东镇人民政府水产畜牧兽医站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

409、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

410、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

41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

412、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413、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7其他行政权力村民委员会设

414、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

415、、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

416、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仁东镇人民政府 1.居委会设立、撤销及规模调整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2.主持选举责任: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居委会选举。 3.备案责任: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城区人民政府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村民

417、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18、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

419、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弄虚作假,人为操纵选举结果的; 3.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村务公开规定的,本村村民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或者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离任,拒不办理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420、;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其他行政权力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421、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

422、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仁东镇人民政府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的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督促移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

423、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弄虚作假,人为操纵选举结果的; 3.在行使权

424、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五)其他违反选举办

425、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9其他行政权力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

426、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

427、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

428、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仁东镇人民政府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的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督促移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429、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

430、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31、;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432、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0其他行政权力对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情况的处理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

433、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43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仁东镇人民政府 1.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规责令改正。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

435、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

436、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437、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

438、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1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康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

439、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440、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仁东镇人民政府司法所 1.领导责任: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并按照20:1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 2.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摸排登记,进行强制戒毒; 3.管理责任: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加强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帮教和日常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

441、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

442、,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建立健全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行政处分。 3.社区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秩序混乱。 4.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发现戒毒人员在社

443、区戒毒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5.因个人因素不依法办事,徇私舞弊,造成社区吸毒人员脱管,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吸毒人员馈赠,对社区戒毒人员吃拿卡要或有意刁难,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444、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与社区戒毒、

445、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二)收受、索要财物的;(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52其他

446、行政权力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收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收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

447、锁威胁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排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3年7月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448、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仁东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及时公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 收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

449、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收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威胁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排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

450、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二)组织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人员; (三)对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四)向居民、村民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

451、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

452、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453、、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52其他行政权力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震应急处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法规】破

454、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阵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

455、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仁东镇人民政府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恢复生产责任: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56、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

457、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

458、施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七)

459、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52其他行政权力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460、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12年12 月21 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461、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山区、海上等信息传递薄弱地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收集报告等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场、码头、车站、集市、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河流、水库、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矿区、企业事业等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喇叭等工具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播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

462、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乡镇、街道社区、村(屯)的人员传播。仁东镇人民政府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

463、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

464、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

465、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52其他行政权力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466、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2.救援责任:组织相关人员的进行救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同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467、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52其他行政权力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危

468、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

469、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应急处置责任: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

470、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471、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其他行政权力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

472、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

473、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仁东镇人民政府 1.成立扑救队责任: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培训检查责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辖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3.预防和扑救责任:发生火情,迅速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以及现场值守

474、安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475、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3.同1。 4.【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2.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森林火灾蔓延的; 3.因预防、扑救不力,致使森林火灾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

476、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477、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53其他行政权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

478、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

479、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仁东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督查。 3.报告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的破坏生态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80、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对保护陆生野生动

481、物或者举报、揭发、查处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对濒危、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物种进行拯救、饲养繁殖、科学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482、一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者的,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擅自处理被扣留、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483、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其他行政权力采取措施保护辖区内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

484、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 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6月3日广

485、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4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通过)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废弃物的堆放造成严

486、重环境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仁东镇人民政府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2.整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

487、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 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488、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489、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54其他行政权力采取

490、措施保护辖区内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

491、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

492、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仁东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2.保护责任: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493、 3.治理责任: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

494、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495、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55其他行政权力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49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497、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1、领导责任:加强对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2、指导责任:指导辖区内的土地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

498、题。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县、

499、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

500、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6其他行政权力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同一个

50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

502、物业纠纷。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

503、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仁东镇人民政府 1.指导责任: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2.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504、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05、31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不纠正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在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06、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507、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57其他行政权力业主委员会备案 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法规

508、】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

509、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510、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

511、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

512、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

51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条 县级

514、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58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第

515、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3.决定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6、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参照【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517、) 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518、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9其他行政权力调解物业管理争议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

519、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民间纠纷处理

520、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521、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在调解工作中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发生腐败行为的; 3.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反

522、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60其他行政权力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

523、开发新能源、普及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器材的研究与开发。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积极推进农作物秸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小薪材综合利用。 第

524、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仁东镇人民政府 1.统筹责任: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

525、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其他行政权力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

526、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仁东镇

527、人民政府 1.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2.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4.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

528、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2.同1.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

529、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弄虚作假,人为操纵选举结果的; 3.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统计检查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

530、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2其他行政权力乡村清洁管理 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

531、洁专用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第十八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

532、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

533、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1.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区清扫保洁具体措施和人员分工,建立相关制度;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改造公共厕所,并引导村民开展环卫建设。 2.日常管理责任: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规】广西

534、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

535、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536、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

5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

538、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539、63其他行政权力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号公布) 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仁东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

540、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

541、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

542、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

543、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

544、,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号公布)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64其他行政权力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 1.【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随即于3月12日由国家

545、教委主任李铁映签署国家教委第8号令,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签署国家体委第11号令,共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乡村的体育场地建

546、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尚未达到体育场地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定额标准。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捐资、赞助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八条 对在管理体育场地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仁东镇人民政府文化体育站 1建设规划责任:将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2.新建扩建责任

547、: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 3.经费保障责任: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

548、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尚未达到体育场地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定额标准。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捐资、赞助建设体育场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549、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65其他行政权力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

550、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1.【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

551、生育的申请。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

552、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有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仁东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53、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54、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

555、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

556、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557、的;” 66其他行政权力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仁东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558、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核查,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在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

559、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7其他行政权力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60、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仁东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561、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违反规

562、定批准申请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在审批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68其他行政权力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1998年2月22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

563、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仁东镇人民政府文化体育站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564、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

565、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

566、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

567、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1998年2月22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68、,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9其他行政权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569、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

570、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仁东镇人民政府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2.负责对集体资产的审计;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

571、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572、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弄虚作假,人为操纵选举结果的; 3.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权限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73、刑事责任。 70其他行政权力落实抗旱、抗洪、防汛措施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

574、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575、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治理江河,建

576、设防洪工程设施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防汛物资应当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自治区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流域性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设区的市、县、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防御洪水方案的要求储备防汛物资。 仁东镇人民政府 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落实抗旱、抗洪、防汛责任制和抗旱、抗洪、防汛预案。 2.宣传责任: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报告责任:抗旱、抗洪、防汛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当河道水位或流量达到分洪、滞洪标准时

577、,应采取相关措施,危及毗邻地区安全的应积极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4.组织责任:组建抗旱、抗洪、防汛队伍和物资储备工作等各种防范工作。 5.应急处置责任: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

578、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

579、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5.【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

580、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抗旱、抗洪、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对发现险情的未及时上报的; 3.阻碍抗旱、抗洪、防汛

581、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582、(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

583、,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71其他行政权力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

584、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

585、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桂政发198258号)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成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

586、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改燃节材、改灶节柴等节省燃能技术或者材料,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 第二十七条具备封山育林条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对新造林地实行封山护林。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根据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分别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设立标志。封山面积、界

587、限、时间和方式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封育区和封育期内,禁止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实行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对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的,不得计入本年度造林面积。经补植成活率达到的,可以计入下年度造林面积。仁东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2.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

588、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

589、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植树造林发展规划。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

590、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2其他行政权力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1.【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

591、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到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592、,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仁东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2.上报阶段责任:及时将命名(更名)方案报城区政府审核。 3.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

593、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第四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二)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承办本地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呈报工作;(四)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意见;(五)负责本地区地名档案的管理及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统计工作,并提供使用;(六)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七)编辑出版各种地名资料、书刊、图册和挂图等;(八)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定期交流研究成果。 2.【规章】广西壮

594、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到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595、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

596、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73其他行政权力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

597、过2日极量。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598、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99、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600、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

601、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违反规定批准申请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在审批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602、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4其他行政权力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的审批 【规章】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1998年3月2日公布)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

603、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仁东镇人民政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604、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605、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606、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准许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

607、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