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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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国有企

2、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

3、格;(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 5 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2 年;(三

4、)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2 年。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 5 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5 年;(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第十条 本实施

5、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各盟市国资监管部门、各出资监管企业及有关企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第

6、十三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盟市国资监管部门、各出资监管企业及有关企业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拟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材料报送自治区评审委员会。超过规定的申报时间,一律待下一次申报时再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 2 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可由所在盟市国资监管部门、各出资监管企业及有关企业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情况及申请领取证书份数2、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

7、审备案表(附件 3)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印制并颁发。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二)经单位评议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所属盟市国资监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评审委员会递交,并办理有关手续。(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1、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附件 2);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8、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四)自治区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对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的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第五章 组织纪律第十六条 自治区、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

9、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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