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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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0-07-302010-07-30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试点工作)试点工作 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 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辽政发200931200931 号)和人力资源号)和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2、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人社部发20091612009161 号),制定本规程。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社保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 办人员(以下简称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经办工)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经办工 作要坚持统一政策、

3、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 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 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

4、经办 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 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 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 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 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

5、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 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 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

6、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 行,下同)。行,下同)。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 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 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保险关系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

7、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 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 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 等工作。等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 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金

8、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第二章 参保登记参保登记第五条第五条 年满年满 16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农村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农村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 (居)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填写(居)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表(附表

9、1 1,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二)户口簿。(二)户口簿。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 纹确认。纹确认。第六条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参保登记参保登记 表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户口簿及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规

10、定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直接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直接 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 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 并按规定时间将并按规定时间将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 上报县级社保机构。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第八条第

11、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 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 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址、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址、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

12、一 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填写更登记手续,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附表 2 2,以,以 下简称下简称变更登记表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初审后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村协办员初审后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 务所。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务所。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的变更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乡镇事务所初

13、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的变更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并按规定时限将并按规定时限将变更登记表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 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备案。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跨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跨统筹地区 迁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需要迁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需要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14、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 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附表(附表 3 3,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15、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原件及翻译件;(三)户口性质变更的,应提供户口变更证明;(三)户口性质变更的,应提供户口变更证明;(四)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应提供户口关系迁移证明;(四)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应提供户口关系迁移证明;(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 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 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6、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 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符合注销条件的,村协办员应将参保人员符合注销条件的,村协办员应将注销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及相关及相关 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在 3 3 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 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在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在 3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社保机构。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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