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相关隐私,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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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他人相关隐私,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相关隐私,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案情介绍】2001 年 3 月 20 日,被告作家出版社所属的作家文摘刊登了文章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 38 年婚外婚内情 。原告即文中所涉及的著名音乐家刘炽的前妻柳春认为,该文对原告与刘炽的婚姻与感情生活加以歪曲和捏造,文中有大量对原告及其家庭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文字,诸如原告对刘炽“以刀相向”、 “刘炽被刺”、 “浪迹天涯”,等等。该文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大众媒体,对其刊登的文章不经核实、任意编发,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全国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全面

2、消除影响,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元。而被告辩称, 作家文摘刊发的文章,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作家文摘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的文艺类报纸,可以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有关文艺类文章而不需要向被摘发的刊物、杂志、报纸核实,遵循的原则就是文责自负。 作家文摘摘发的文章没有贬损刘炽及原告柳春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且文章的内容都是被采访者李容功的叙述,并有刘炽生前的信件为证,均属事实。【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列举文章中的内容,是该文章作者根据被访者李容功的叙述书写,庭审中被采访者李容功的证言表明上述内容除个别时间有误外,其他均属实。

3、文章中虽使用了一些形象化的言辞,有些言辞的使用也不够恰当,但这些言辞都不会给一般公众留下含有横暴无理色彩的认识。法院还认为,被告作为传媒性单位,尽管其“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文艺类文章无须核实”的辩解有悖于法,但传媒性单位构成名誉侵权的前提是其疏于审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之义务,致使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的文章得以刊登。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名誉与名誉感是不同的,名誉是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综合社会评价,名誉感是主体自我的主观感受。原告认为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 38 年婚外婚内情文章中相关内容把其丑化成伤残丈夫的恶人,用省略号让读者任意想像,对非法同居予以宣扬是对其的侮辱;诽谤

4、其不讲卫生,暗示其对刘炽生活照顾不周,都是其个人的主观感受,属于名誉感的范畴。名誉感并不属于名誉权的保护之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9 月日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评析】本案以侵害名誉权为案由,审理法院正确运用有关的司法解释,对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 38 年婚外婚内情一文内容查证属实,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难谓不妥。但在这个案件中,最突出的法律问题是,支配个人的隐私同时又涉及他人隐私的保护,对此究竟应当怎样进行法律协调的问题。这就是侵害相关隐私的侵权行为。按照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隐私权就是自然人支配自己隐私的权利,

5、权利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愿意隐瞒就隐瞒,愿意公布就公布。但是,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有一个界限:隐瞒自己的隐私、守卫自己的隐私,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当向你调查犯罪行为而你借口隐私而予以隐瞒,就不是行使隐私权的问题了;宣扬自己的隐私、诉说自己的隐私,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构成侵权行为。在很多场合和情况下,一个人的隐私是与他人的隐私相关联的,例如,所谓“第三者”的隐私,就一定会涉及“第一者”和“第二者”的隐私,讲述其中一个人的故事,就会涉及另外两个人的隐私。相关隐私,就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的人的隐私的隐私。 “第三者”讲述自己的故事,必然会涉及相对应的另外两个关系人的隐私。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

6、侵权后果。相关隐私不是“家庭隐私权”, “家庭隐私权”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个家庭可能会有自己的“集体隐私”,但是,由于家庭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它不会享有隐私权。相关隐私,是民事主体之间有着共同内容的隐私。对于这种隐私,不是由一个隐私权来保护的,而是由各个人自己的隐私权保护。对于涉及自己的那一部分隐私,自己都有权进行支配和保护。因此,相关隐私也不是相关隐私权或者集体隐私权。 与相关隐私有关的民事主体对于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隐私有权进行支配。讲述自己的故事,支配自己的隐私,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会受到非法干涉和限制,如果存在非法干涉和限制,也是侵害隐私权。

7、但是,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牺牲或者侵害他人的隐私,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在相关隐私中,一个人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利益,应当很好地保护他人的隐私,使有着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隐私权不会因此而受到侵害。如果在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支配相关隐私时,没有尽到保护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那么他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保护义务就是对相关隐私关系人的保护注意义务,应当以高度的注意程度谨慎行事。未尽这种保护义务,造成相关隐私关系人的权利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处理涉及相关隐私的侵权行为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处置自己的隐私涉及相关隐私时,应当征得相关隐私关系人的同意。以别人

8、写给自己的书信为依据写的回忆录,双方对此都愿意公开,那么一方自己写作回忆录,说到这些信中涉及的隐私问题,不会造成侵权的结果。如果对方不同意公开,写作者却硬要写出来,那也是对相关隐私关系人隐私权的侵害,也构成侵权。如果这封信或者这些信还涉及第三人的隐私,那就不仅仅要征求对方的意见,还要征求涉及的第三人对于相关隐私的意见。如果不征求对方和第三人的意见,那就要处理好,凡是涉及对方和第三人的隐私问题都要处理好,不能泄露他人的隐私。违反相关隐私的保护注意义务,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权损害的,都构成侵权。第二,处理相关隐私的案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没有征得相关隐私其他关系人即隐私权人的同意,就不能就这样的隐私进行描写,进行描写也必须隐去他人的隐私,只能暴露或者公布自己的隐私部分,否则构成侵权。第三,在对已经去世的名人的回忆中,也应当保护他们的隐私利益,不得非法侵害。他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法律确认由其近亲属作为保护人,有权进行保护,可以在受到侵害后提出追究侵权责任的请求。细究之下,本案应当为因相关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为此原告有权以侵害隐私权为由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原告的起诉并未如此,这应当也是其一审败诉的一个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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