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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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征地告知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 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 告知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签订征地调查结果调认书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 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 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 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

2、式取证,并将取证 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3、征地方案的审批及公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 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 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国家征收土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是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3、应当将征用土地方案在被征 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 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将 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5、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

4、小组公告天以上, 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 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听证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

5、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8、征收补偿的实施补偿原则原用途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使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降低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前述规定

6、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补偿内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即征收土地补偿的内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三项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

7、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8、。 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在土地管理法中确定了一个幅度;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亦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的补偿标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4)补偿时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额支付。9、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农民个人的权利义务(1)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

9、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权。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4)履行及时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腾地的义务。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征

10、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争议解决目前,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解决,主要走的是行政途经。(1)政府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征地是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就由省级政府裁决,由国务院批准的就由国务院裁决。(2)政府处理。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即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里所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可能是市州人民政府,也有可能是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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