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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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标省区:内蒙古|全部发布日期:2010-11-16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

2、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一、2010 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

3、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蒙药饮片执行中药饮片相关政策。三、各地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四、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

4、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对自治区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征求卫生、药品食品监管等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报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五、各地要加强对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

5、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六、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

6、)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七、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

7、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九、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品目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另行制订。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

8、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十一、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同时,原药品目录停止使用。十二、各地在药品目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 0 一 0 年七月二十日凡 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9、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1253 个,中成药 1113 个,民族药 216 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20 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4 个。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

10、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 127 种及 1 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 99 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 28 种和 1个类别。(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 349 个,乙类药品品种 904 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 154 个,乙类药品品种 959 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

11、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

12、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标注的剂型包含的剂型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丸剂丸剂、

13、滴丸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口服散剂散剂、药粉、粉剂外用散剂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软膏剂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贴剂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外用液体剂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硬膏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凝胶剂乳胶剂、凝胶剂涂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栓剂栓剂、肛门栓、阴道栓滴眼剂滴眼剂、滴眼液滴耳剂滴耳剂、滴耳液滴鼻剂滴鼻剂、滴鼻液吸入剂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

14、、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6)号、第 412号和第 1234 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3

15、.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 159 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2. 西药部分第 169 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

16、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3西药部分第 214 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4西药部分第 216 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 OTC 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序号药品名称序号药品名称1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19复方胰酶散2复方颠茄铋镁片20复合乳酸菌胶囊3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21盖胃平片4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22海藻酸铝镁颗粒5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23硫糖铝小檗碱片6复方雷尼替丁胶囊24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7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25龙胆碳酸氢钠散8复方芦荟维 U 片26铝镁颠茄片9复方木香铝镁片27铝镁混悬液10复方木香小檗碱片28铝镁加混悬液11复方尿囊素片29神黄钠铝胶囊12复方嗜酸乳杆菌片30鼠李铋镁片13复方碳酸钙咀嚼片31碳酸钙甘氨酸胶囊14复方维生素 U 胶囊 32维 U 颠茄铝胶囊15复方胃蛋白酶颗粒33维 U 颠茄铝胶囊16复方消化酶胶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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