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范本(律师事务所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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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供供 用用 热热 合合 同同供热方: 用热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1 -供热方(甲方): 用热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国电*热力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邮编: 邮编:地址: 地址: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2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按照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第一条:用第一

2、条:用热热地点及参数地点及参数(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性质: 。注注 1(三)用热参数:用热压力 MPa,用热温度 。(四)用热量:最大用热量 t/h,正常用热量 t/h,最小用热量 t/h。第二条:供第二条:供热热方式及方式及质质量量(一)甲方通过供热管道向乙方供热。(二)甲方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双方约定参数。第三条:收第三条:收费标费标准及付款准及付款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收取热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一)供热管网接入配套服务费:供热主干管网由甲方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甲、乙双方商定,本期乙方应支付的配套服务费用为: 。注注 2(二)计量用热费:在供热期间根

3、据乙方实际用热量按下述标准收费:1、计量用热费根据乙方实际用热量按下述标准收费: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3 -(1)月用热量小于 吨,热价为 元/吨(最低用热量不低于 吨/月); (2)月用热量大于 吨(含 )小于 吨,热价为元/吨; (3)月用热量大于 吨,热价为 元/吨。2、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动态调整。以环渤海指数 元/吨(5500 大卡/公斤)元对应 元/吨热价,每季度平均指数作为热价执行基准,每增减 10 元热价对应调整 元/吨。 (本合同内容属于商本合同内容属于商业业机密,非机密,非经书经书面面许许可,可,严严禁向第三方泄露禁向第三方泄露)(三)乙方用热前预缴热费 元,用热费按月

4、收取。乙方应在每月 15 日前(含节假日),向甲方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缴清上月热费。(四)乙方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延期一日,按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逾期不交,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热,同时继续催缴汽费及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第四条:供第四条:供热设热设施施产权产权划分及管理划分及管理(一)双方产权划分:从供热主管至乙方支线隔离阀后法兰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投资、施工及维护管理;法兰后支线管道及用热计量小室(含表计)等供热设施,其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投资、施工及维护管理。(二)双方按产权归属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三)供热压力大于乙方需求时,乙方需在计量系统后

5、增设减压装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4 -置。第五条:第五条:计计量量(一)乙方所有用热管道(含疏水阀),不得在进汽管道流量计前引接,乙方计量系统的设计和施工需经甲方审查和验收。(二)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常用蒸汽流量不低于仪表量程的下限,不大于仪表量程上限。(三)甲方每月 1 日到乙方抄表,乙方核对无误应在“用户确认单”上签署确认。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按表数交费。如经双方进一步核查,确属表计原因多收费的,甲方应退还多收的费用。如甲方有异议则按第六条第三项执行。(四)计量装置由乙方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校验由国家认定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甲、乙双方共同送检,校验报告交于甲

6、方备案,其费用由乙方负责。(五)表计校验期间,乙方用热量按校验前 3 天的平均用热量计算;如仪表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损坏期间的计量按照一年内的月度最高用热量计算。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计量有异议的,需向对方提供充足证据;由提出方向国家认定资质的计量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最终由鉴定结论支持方的对方承担。(六)计量仪表必须安装在独立的仪表间内,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实行一门双锁。(七)乙方未办理停汽手续,供汽管道保持热备用状态五天以上,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5 -按当年正常日均用汽量的 5%计算用汽量。第六条:甲方的第六条:甲方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

7、督和检查,乙方不得推诿和拖延。(二)甲方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三)乙方破坏正常计量或弄虚作假,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伪造用热纪录的,甲方有权终止供热,同时以乙方年内月最大用热量 3 倍为标准计算收取当月用热费用,并且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四)乙方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供热。(五)甲方检修供热设施,需暂停供热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计划检修提前 天,故障检修提前 天。甲方供热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热,应立即通知乙方。(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8、致供热中断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并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的安排以避免损失扩大。(七)因生乙方产需要,提出调整用热计划,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力予以解决。第七条:乙方的第七条:乙方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用热。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6 -(二)乙方新增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三)乙方应尽量做到均衡用热,努力缩小峰谷差,做到安全用热、计划用热、节约用热,并服从热网的统一调度,以保证热网所有热用户稳定生产。(四)乙方每月的实际用量累计低于合同最小用热量的,则按合同最小用热量收取用

9、热费。如遇乙方停产检修,应提前两周书面告知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按天数核减。 (最低使用量=合同最小用热量本月日历天数24 小时)。(五)乙方用汽流量连续 6 小时超出超过申请用汽量 h/t(最大用汽量),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增容手续并更换计量仪表,在更换计量仪表之前的第一个月的用热量按仪表最高量程的 倍计收,一个月后,按仪表最高量程的 倍计收。(六)乙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用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2 小时内关闭乙方进户阀门。连续 15 天以上不生产,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好管网疏水关闭和维护工作。在关闭用户阀门前,乙方只能在计量表后放空降压,以保证甲方系统的正常运

10、行,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所有用热管道(含疏水阀),不得在进汽管道流量计前引接,不得擅自拆卸流量表计(包括一次表、二次表及各种电缆接头等附件),不得擅自更改各仪表参数;如发生上述现象均视为窃汽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汽,同时以乙方年内月最大用热量 2 倍为标准计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7 -算收取当月用热费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八)乙方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权所属用热支管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证原件证明,并定期换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供热。 (十)乙方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

11、用热、移动用热表计位置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用热费结清。(十一)乙方应在停、用热前应提前通知热力调度,以便调整供热负荷。如乙方未提前通知热力调度而擅自开闭用热阀门,影响其他用户,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汽费。第八条:第八条:违约责违约责任任(一)甲、乙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二)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热设施完好,如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在此期间发生的热能损失,由供、用热设施发生故障的产权方承担。(三)凡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额定用汽量范围内低汽压运行,甲方应对乙方实行汽价

12、折让赔偿,供汽压力低于 %,汽价折让 %。(四)乙方用汽量超过(或减少)合同要求常用汽量,致使甲方蒸汽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8 -参数不能保证而引起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五)有下述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中断供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1)乙方擅自拆改用热设施的;(2)乙方运行管理措施不当影响供热参数的;(3)年度停热管网定期检验、检修期间;(4)设备抢修及供热试运行期间;(5)因乙方原因不能满足甲方停汽检修要求,造成乙方生产损失的;(6)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供热受限,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六)乙方不得在供热设施上擅自转供其他单位用热,或对供热设施拆改等其他变动,

13、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止供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七)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内容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双方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报告不受限制)第九条:免除第九条:免除责责任任(一)由于突发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供热、用热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时,造成经济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供、用热双方损失的,供、用热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由设备管理方牵头,协调共同追究第三方的赔偿损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9 -失。(三)因维护管网计划停汽且已提前通知乙方的或在供热设施正常的检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互不追究违约

14、责任。第十条:附第十条:附则则(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封页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用热供需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三)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欠款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只要按照本合同封页所列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给乙方。乙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新地址甲方不予确认。(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其它约定: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六)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10 -签字: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注释释:注 1:可分为工业、民用、商业或连续用热、间断用热。注 2:配套费根据当地政府主导,双方协商确定。国电*热力公司供用热合同- 11 -新增(扩容)热用户用汽申请表新增(扩容)热用户用汽申请表企业名称地 址经营范围账号: 开户银行 税号:法人代表身份证号手 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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