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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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情况1 1、报销结算方式:、报销结算方式:(1)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须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2)到金华各县市(义乌市除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诊的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须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转金华市区域外(仅限于杭州、上海、北京)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在杭州市

2、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须凭社会保障卡、永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转院介绍信和永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专用证历本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转上海、北京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4)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本人定点就诊医院,属金华各县市(义乌市除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凭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金华市区域外的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凭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不属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2 2、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

3、例、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报销比例 缴费年限年累计额1 年以下1-2年2-3年3-20年20 年以上退休人员起付标准至 2万元75%80%85%90%95%97%2 万元至 12 万元77%82%87% 92%96%98%12 万元至 32 万元80%85%90%95%95%95%3 3、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普通门诊累计医疗费用,100 元以上 1100 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和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的报销 40%,在镇、街、区卫生院就诊的报销

4、 60%。在金华各县市(义乌市除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以及缙云田氏伤科医院、缙云钭氏伤科医院、东阳花园田氏医院就诊的报销 40%。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安置地在金华市区域外的,年度增加个人帐户 400 元,其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再报销。4 4、年度内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年度内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 5050万元万元。医疗费用的结算年度期为当年的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跨结算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计入出院年份的年度医疗费用。5 5、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1)市内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900 元,市中医院、市第二人

5、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妇女儿童医院 600 元,中心卫生院 500 元。列入市内定点医院管理的医院:缙云田氏伤科医院、缙云钭氏伤科医院、东阳花园田氏医院 600 元。(2)市外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医院 1100 元,县级医院 900 元,县级以下医院 600 元。(3)年内二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50%。6 6、特殊病种起付标准、特殊病种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450 元/年。7 7、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或糖尿病(两个及以上脏器损害)、癫痫、

6、冠心病、精神病。特殊病种从鉴定确定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对症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报销。8 8、诊疗用药范围、诊疗用药范围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目录的甲类药品费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费个人先自负 3%再按规定报销,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工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金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11%比例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社会保障卡和准生证与就诊的本市定点医院结算。9 9、转市外医院

7、住院治疗规定、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规定(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金华市域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义乌市除外)住院的,不必办理转院手续即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到金华市域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外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照永康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转诊程序办理转院核准手续。(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医院,由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调整为当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3)转永康市医保市外定点医院(名单附后)或市外其它当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市外非本市定点医院)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

8、此范围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4)经核准转永康市医保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5)经核准转金华、杭州、上海、北京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三级甲等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 10%,三级甲等以下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 2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6)经核准转金华市区域外(杭州、上海、北京除外)市外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 20%,三级甲等以下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 3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7)未办理转院核准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比例在以上相关比例基础上相应增加 20%。

9、(8)外出人员在外地急诊住院的,须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并在 7 天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告知住院医院、住院日期、住院号,住院医疗费用须附上急诊证明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1010、报销时间、报销时间:(1)1 月份的 1 日至 1 月 31 日(休息日节假日除外),2 月至12 月份的 20 日至 26 日(休息日节假日除外)。(2)医疗费用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当年的医疗费报销期限截至次年的 1 月 31 日止,逾期不予报销。1111、办理报销须带资料:、办理报销须带资料:病历、出院小结、处方、住院发票(发票遗失不予报销,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永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院介绍信、社会保障卡、报销办理人身份证。1212、住院中的注意事项、住院中的注意事项(1)经审批转外地治疗的参保病人入院一周内须将住院号、床位号电话告知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电话 87170960,逾期不告知视作未办理转院手续处理。(2)参保病人在住院期间到门诊购药或到其他医院购药、检查等医药费不予报销。(3)参保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要注意自费类用药及医疗服务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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