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是民事领域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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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是民事领域中的主体。从现象看,民事主体表现为享有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载体。从本质看,民事主体表现为具有民事意志,是民事意志的载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形式。其中,关于法人和法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分歧较大。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有耶林、萨维尼和祁克。国内学术界一般否定“否认说”和“拟制说”,同意法人实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实在说”的一些具体说法。然而,细读三家论述,可以发现,它们的分歧所在只是法人人格的有无,其实就是法人的有无。三种观点中没有一种探讨了法人的本质,甚至可以说没有一种

2、真正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它们的争论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一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在讨论我国法人的实质时,有人提出了以下几种看法:(1)我国法人制度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根据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水平而建立的;(2)我国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经济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3)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4)法人是一定的人的集体。”需要指出,其中(1)、(3)两条分别是关于我国法人制度和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的观点,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2)、(4)两条在形式上分别是对“我国法

3、人”和法人的定义,而“我国法人”和法人也是与法人本质不同的概念。根据形式逻辑,定义应采用“被定义概念=属种差”的公式,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如:“人是能制造工具的动物”,其中“动物”是属概念,“能制造工具”是“种差”,也就是人的本质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的本质是有区别的。上述“人”的定义所揭示的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能制造工具,不是人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即使是对法人的正确的定义,也只能揭示法人的本质属性,不能抽象出法人的本质。换句话说,也只回答了“法人是什么”,即法人应归入哪一类事物(属概念),与这一类事物中的其

4、他事物(种概念)有什么区别;而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是什么”,即法人的本质应归入哪一类事物,与这一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什么区别。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是事物的内部联系。上述(2)条中的属概念“法律组织形式”和(4)条中的属概念“集体”,以及(2)条中的“社会经济实体”,事实上也不是法人这一事物的内部联系,因此不是法人的本质。它们只是法人的现象,这里也可以说是法人的形式。如果把探讨法人的有无作为对法人的认识的第一阶段,那么,探讨法人的定义可称为第二阶段,而探讨法人的本质应该算第三阶段。法学史上耶林、萨维尼、祁克等人的争论属于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我国学术界对法人的认识

5、,似乎处于第二阶段。有学者指出:“对法人本质的看法,在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犯罪能力问题;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涉及到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等等。所以,讨论法人的本质在法律上是不无意义的。”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但讨论法人的本质似乎还有值得指出的其他意义:1、法人是人格的载体,是主体的一种。探讨法人的本质,有助于弄清人格和主体的本质。前文把对法人的有无和定义的探讨当作对法人本质的探讨的现象,实际上也是对人格和主体的本质的某种认识程度的反映。2、弄清了法人的本质,可以加深对我国目前所谓的政企分开问题的认识。在笔者见到的有关论著中,只有

6、民法新论一书真正表述了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社会组织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实际作用,乃是它们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即法人的本质所在。”如果没有误解,作者的观点是: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法人的本质则是社会组织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实际作用。后一句认为法人的本质是“作用”,似难成立。人们要问:这一“作用”的内因是什么?“作用”的内因不比“作用”本身更“本质”一些吗?前一句认为法人是“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与同书第 204 页的观点相印证:“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显然,这里的“法律上的地位”,应该指前文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这样就产生了问题:法人究竟是什么?是组织,还是地

7、位或者说资格?认为法人是一种资格,这一观点颇有影响。“七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人制度论(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一页开门见山:“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这两个特征汇合在一起,就可以用最精炼、最概括的语言给法人下一定义:法人者,团体人格也。”作者承认人格是法人的本质特征,但又认为法人是一种人格,这就自相矛盾了,因为事物的本质特征和事物本身是两回事,事物不能被定义为事物的某一本质特征。法律上的人格只是法律上的人的本质属性或者说本质特征,不是法律上的人本身。法律上的人是人格的载体。我们只能说某人有人格,不能说某人是人格。同样,我们也只能说某

8、公司有人格,不能说某公司是人格。法人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是相对于真实主体,即自然人有生命的法律主体而言的。法律主体的存在根据是法律上的人格。人格的本质是意志的存在资格。法律人格的存在根据是法律允许存在的意志。自然人的意志是真实的意志。拟制主体的意志是拟制的意志。对于社会来说,允许生命人的某意志存在,就意味着承认该生命人是人,必须确认其主体资格即人格;允许某拟制意志存在,就意味着承认该拟制意志的载体是法律主体,必须确认其法人资格。主体是客体的支配者,即可在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者。因此,主体的本质是自由者。哲学主体的本质是实践意义上的自由者。法律主体的本质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者。生命人的本质是社会关

9、系的总和。但作为法学主体的生命人即自然人的本质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的自由者。拟制主体的本质是法律意义上的拟制的自由者。拟制主体包括国家和法人。国家是拟制的公法主体。法人是拟制的私法主体。国家作为主体,其本质是法律意义上拟制的公自由者。法人的本质是法律意义上拟制的私自由者。.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这一特征它和自然人(公民)这一类民事主体根本区别开来。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条件和程序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如公司法人,它是由出资人(股东)、职员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又如事业单位是经过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由举办单位提供经费或自筹,有领导、职工和内部处

10、、(科、股)等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组织上的统一性和定型化。在法律上,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组织和其所组成的员工不是同一民事主体,而是分别不同又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法人的财产不等其成员的财产,法人的活动不等于其成员的活动,法人的职员变动不会影响法人组织的存在(如法定代表人调动等)。法人是法律将其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因为它不是人类之人(自然人),所以把它叫做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用以和自然人主体相区别。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法人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这一本质特征就把它在法律上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根本区别开来

11、(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称为非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工厂的车间班组、医院内部科室,机关内部处、科、股等,都可称为社会组织,但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了法人的成立、登记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再如个体工商户、农村联产承包经营户,特别是与法人组织很相似的合伙组织(有的称为果园、园艺场、养殖场),无论是公民之间的合伙组织或者是法人之间的合伙组织,它们虽然都是一种社会组织,同时也表现了合伙诸方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有一定的财产,并且有自己的名称和行政批文或营业执照等都和法人很相似,但是它们和法人不能完全相

12、同。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这些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它们所持有的行政批文或营业执照,也有一定的活动和经营范围,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实质上是这些经营者公民原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如果是法人之间的合伙联营,也是基于原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而并非赋予新的合作联营组织以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这一本质特征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最重要的标志。这一特征既把它与其内部的组织区别开来,又把它与非法人组织区别开来。主要表现在:(1)独立

13、的组织。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其含义在于:一是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某个或某些法人成员的消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二是法人组织无需要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在组织上必须依赖其它组织而存在的组织不属于法人,如工厂的车间班组、机关的处(科、股)、学校的系(班级)等都不是独立的组织因为它们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不能成为法人。法人必须有必要的组织机构,且是独立的组织才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2)独立的财产(必要经费)。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的或者归其经营管理和处置的全部

14、财产。法人的独财产有如下含义:一是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本身的,它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国家机关法人的财产都是独立于国库的财产和国家的其他财产。二是法人的财产区别于其他法人的财产。如法人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和从市场租赁而获得使用权的房产或设备都不属于法人自己的财产。三是法人的财产区别于法人成员的财产。如工厂的厂房不属工人所共有,机关和学校的财产也不属于其成员所共有的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不属于农民所有。(3)独立的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5、。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则应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当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者或举办者不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本质特征。一)法人拟一)法人拟法人拟制说是最早涉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 深受罗马法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为注释法学派所倡导。拟制说的主要观点是:第一,权利义务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的人格存在。第二,既然法人与自然人成为法律上主体的原因不同,因此法人具有与自然人不同的属性,法人既不具有意思属性,也不具有人格属性。第三,由于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因此法人本身是无行为能力的,法人参与民事活动必须 有自然人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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