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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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6商场现代化2 0 0 7 年4 月(上旬刊)总第4 9 9 期2 0 0 6 年3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 , 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缺乏统一规范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 虽然我国在 1 9 9 4 年制定了 劳动法 ,但该部法律对于劳动力市场出现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新问题并不能有效地予以解决。即将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法律根据和基础。一、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1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 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

2、和谐, 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在目前资强劳弱的情况下, 劳动者和企业方天然地具有不平等性, 如果劳动合同法把双方放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来保护, 这种貌似平等已经包含了不平等的前提, 其带来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 因此, 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地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肯定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 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持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2 制定劳动合同法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构建

3、和谐社会,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合同履行不到位,收入分配不合理,劳动保护不完善,等等,有些问题相当严重,直接侵害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是很不利的。劳动合同法为解决这些矛盾提供了依据,为购进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3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劳动法法律体系包含哪些法律呢?1 9 9 4 年劳动部对

4、此作了解释。1 9 9 4 年8 月2 2 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 ,在这一法律文件第十部分 “关于完善劳动法律体系问题” 中提出:“ 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 、 劳动合同法 、 工资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保护法 、职业技能开发法 、 社会保障法 、 劳动争议处理法 、 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在这一组与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中, 劳动合同法将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劳动合同法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它包含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范、劳动合

5、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范,这一法律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正因为其重要, 在 劳动法中是篇幅最大的一章(第三章) ,基于同样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受到全国上上下下的高度关注。二、 劳动合同法草案 相关内容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1 关于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法草案第 8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

6、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2 . 关于合同分类及解释劳动法第1 6 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 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按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 种;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劳动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了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合同法草案 明确指出 “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 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 这一规定使用人单位在这方论和谐社会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郭月菊 菏泽学院 摘 要

8、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是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经 济 与 法3 1 7商场现代化2 0 0 7 年4 月(上旬刊)总第4 9 9 期从2 0 0 6 年2 月8 日起,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在全国展开,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被中央列为六大治理重点之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 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采用其他手段,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 这种行为就是医药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商业

9、贿赂行为有什么危害?为什么会发生?如何治理?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些探析。一、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被中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在于这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企业的利益,也对整个国家社会经 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危害。就个人而言,对医药消费者来说,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人为的抬升了药品的价格, 还使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 器械进入医疗机构,既导致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又造成假冒伪劣的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损害患者身心健康, 使医药消费者感觉到看病难、看病贵、看病怕,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对药品审批人员和医务

10、人员来说, 医药商业贿赂行为, 既损害了 “医药卫士” 和 “白衣战士”的光荣称号,还会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甚至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留下永远的污点和劣迹。就企业(单位)而言,对医药生产经销企业来说,医药商业贿赂行为, 既会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 之门,挤占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干扰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企业沦为受害者, 也会使行为人把经营的重点放在如何进行商业贿赂上,为了通过商业贿赂换取竞争优势,而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组织费用,同时,由于这种短期竞争优势不是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及优质的服务获得的, 从长期看企业 是没有发展前途

11、的,最终会葬送企业自身;对药品审批部门和医疗服务单位来说,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增加了部门和单位的运行成本,还会损害自身的形象,降低自身甚至整个行业和群体的社会 公信力。2 0 0 6 年1 0 月出版的求是小康 杂志公布的职业信誉度调查结果中医生群体是五个信誉度最差的职业群体之一就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医药商业贿赂的 成因及治理杜义朝 张雪玲 陕西中医学院社科部 摘 要 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侵害了个人、 企业的利益, 危害着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过多过滥”的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机制, “以药养医”的医疗补偿机制, “多头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是其产生的形成机制。要根治医药商业贿赂,必须斩断行贿

12、方与受贿方之间形成的链条, 铲除其产生、 成长的土壤和条件。 关键词 医药商业贿赂 危害 成因 治理对策面没有退路。3 . 关于派遣用工规避法律义务问题劳动法没有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 2 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 0万元, 并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 0 0 0 元为标准作为保证金。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载明基本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

13、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 4 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 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第4 0 条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 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劳务派遣市场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但劳动监察部门却无法律依据对劳

14、务派遣单位或接收单位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处罚。这一规定解决了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规避法律义务的问题,最直接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使之有法可依。4 . 关于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2 7 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 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 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 3 条在劳动法基础上,规定经济性裁员应达5 0 人以上,向

15、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且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照此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报劳动保障主管部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性裁员事件屡屡发生,这是正常的但不能成为单位盘剥劳动者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 ,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这一内容的变化使用人单位裁减5 0 人以上员工时,需要得到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将不能裁员。参考文献: 1 焦 利: 完善劳动合同立法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J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 0 0 6 (3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N . 人民日报, 2 0 0 6 0 3 2 1 ( 1 4 )经 济 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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