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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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转载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转载) )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 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 动产发票。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 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 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 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 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 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

2、自用等几种情况。 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 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 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 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 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 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

3、成本, 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 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 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 5.5%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 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 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 税。 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根据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 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 分按租金收入的 12%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规定,“关于 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 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

5、征税款。对上述地下 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 50%申报城镇土地使 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 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 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 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 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

6、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 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 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 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 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 发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 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 增值税。 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 税。 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 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 3、自用的地下车库

7、财税处理: 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 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 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 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 按应征税款的 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 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 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 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无权 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十

8、 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 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 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 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 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 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 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 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 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 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 或租

9、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 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到底开发 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 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 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

10、益归投资者所有。根 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 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 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 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对于地下人防设 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 体有相当的分歧。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

11、将车 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 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 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 全体业主所有。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 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 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 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 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 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

12、 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 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 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我们只能从该条 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 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 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

13、不允许开发 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另外从 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 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 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 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 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 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地下人防 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

14、): 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 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 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 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 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 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 的商品房中体现。 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 同,则应视同销售车

15、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 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 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 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 年限内(长期)转让。有限年度内(如 1 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 年限内(如 70 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律期限或长期来看, 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 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

16、论,租赁期相于于可使 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 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 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 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纳税额为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 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 50%申 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 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 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 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 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且对单 独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积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 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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