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煤矿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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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中国集团公司 煤矿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矿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开发程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项目是指需要政府核准(备案)的井工矿、露天矿、选煤厂、以及配套的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扩建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立项至项

2、目核准(备案)(包括与核准或备案并联审批或后置审批的专题报告、文件的审批)及获得采矿许可证过程中开展的勘查、研究、论证、咨询以及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等工作。主要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获取矿业权、地质勘查、附件2矿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安全许可(安全预评价及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备案)和采矿许可证办理等九项主要工作。境外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不同国别的实际要求做适当调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独资或控股开发的煤矿项目;参股开发的煤矿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前期工作基本原则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开发的境

3、内煤矿项目应符合国家能源战略、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坚持效益优先、程序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开发的境外煤矿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国家“走出去”战略和集团公司战略,坚持顶层设计、效益优先、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七条 集团公司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应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核心理念,强化前期工作的总体策划和过程控制,重视前期设计优化和造价控制。第八条 集团公司支持并鼓励大型煤炭基地和煤电一体化项目的开发。对于煤炭资源丰富,适宜大规模开发的地区,要注重发挥项目的规模效益;对于煤炭资源欠丰富的地区,要注重项目对区域内电源项目的支撑作用

4、,确保项目具有经济效益。3第九条 集团公司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信息化发展方向,不断提高项目开发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第十条 集团公司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审定和下达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前期费使用计划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项目立项、中止或终止批复,报送国家核准(备案)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分子公司负责编制所辖范围内的煤矿项目立项、中止或终止申请,制定前期工作计划和前期费申请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复;负责审核专题报告,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国家核准(备案)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指导项目单位按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并控制前期费用使用。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

5、作的实施,负责组织项目各阶段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的编制、上报、评审工作,负责核准(备案)各种支持性文件的取得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文件延期。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凡是没有立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前期工作、发生前期费用;凡是未进行内部优化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外报送核准(备案)申请。 第三章 前期工作主要内容4第十二条 投资机会研究。按照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境外准入机制,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注重对投资环境、内外部资源条件和市场供需态势的分析,鉴别投资方向,选择建设项目,为下阶段研究工作奠定基础。第十三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

6、主要目的是在投资机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进一步落实项目是否具有政策、资源、环境、市场等外部颠覆性因素,提出项目是否具备外部建设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并编制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 获取矿业权。通过出让(招、拍、挂)、转让(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获得矿业权。矿业权转让需经原发证机关(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部门进行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精查)等地质勘查工作,同时提交各阶段地质勘查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精查)等几个勘查阶段可合并或跨越。第十六条 矿区总体规划。由政府委托有相应

7、资质的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并按不同规模等级报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可性行研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5性研究和专题报告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题报告应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审查,并取得相应阶段的支持性文件。第十八条 安全许可(安全预评价及安全核准)。安全许可工作主要包括安全预评价及安全核准工作,项目单位在完成煤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时使用;安全核准由项

8、目核准机关向相应安监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为基础,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一般为设计单位),报送项目核准(备案)申请的同时附送必备的支持性文件。与核准(备案)并联审批或后置审批的专题报告、文件等根据具体要求开展编审工作。第二十条 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等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煤井田储量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万吨(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办理需要的主要支持性文件包括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

9、及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6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项目核准文件等。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第二十一条 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三个主要技术阶段,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繁简程度,可将投资机会研究和初步可行性研究省略或者合二为一,但可行性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常扩建项目只进行初步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第二十二条 煤矿项目地质勘查报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列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并经集团公司立项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第二十三条 按有关规

10、定开展可行性研究研究工作,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项目背景和产品市场调查分析。这是可行性研究的前提,是项目能否成立最重要的依据,主要解决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问题。(二)技术方案和建设条件。论证资源、工业场地选址、技术、设备和生产组织等专题,这是可行性研究的技术基础,主要解决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问题。(三)财务分析。决定项目是否投资的关键因素,也是可行7性研究结论的核心部分,主要解决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问题。(四)风险分析。影响煤炭建设项目实现预期经济目标的风险因素来源于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市场、资源、技术、地质与工程、投融资、外部环境与社会、配套条件等方面。应按照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

11、险评价与风险应对的分析过程,对项目进行经济风险分析,分析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给项目带来经济损失的程度,提出项目风险的预警、预报和相应的对策。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同时开展以下专题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一)矿区及矿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三)安全预评价报告;(四)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水资源论证报告;(六)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八)储量核实报告;(九)节能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同时取得以下主要支持性文件和协议:(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8(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三)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四)国

12、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拟选场址内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函;(五)军事部门的同意文件;(六)机场管理部门机场净空保护意见;(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意见;(八)其他文件(用电、用水、铁路、公路、通讯及用户协议等,供煤、生活垃圾处理、煤矸石及粉煤灰处理等协议);(九)不同股东之间的合作协议等。第五章 核准(备案)主要工作第二十六条 根据煤矿前期项目建设规模和所处境内、外等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境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境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3、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 500 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9级政府核准。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在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的基础上由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第二十八条 境内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正文、工程设计文件、支持性文件、附表、附图组成。(一)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项目单位情况;2.矿区开发及拟建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3.建设用地、

14、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4.节能方案;5.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6.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7.投资估算。(二)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审批权限根10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4.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仅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15、项目,审批权限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对于境内项目,与项目申请报告并联审批或后置审批文件、协议,主要包括:(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二)国家水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和取水方案意见;(三)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核准意见;(四)矿山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五)节能方案的审查意见;(六)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煤矿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承诺;(七)铁路主管部门出具的铁路接轨和煤炭承运协议;第三十条 境外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示范大纲编写,主要包括

16、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11(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第三十一条 境内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项目,由集团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第三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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