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山东省建设工程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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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山东东省高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243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全省各中级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济济南南铁铁路运路运输输中中级级法院:法院:2008 年 8 月 27 日29 日,省法院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其中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关于建设

2、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发展,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但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的卖方地位,使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为严重,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公正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应当(一)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如何把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无效。这里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加以确定,主要审查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等因素,否则不宜轻易认定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由于第五章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由于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无效的,建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一是关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 33 条第 3款规定的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

5、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 23 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精神,只有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只有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可以将承包人提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可以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二是对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问题。该条规

6、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 28 天。因因建设部的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是部颁规章,且工程结算关系到发包方与只是部颁规章,且工程结算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重大权益,因此,该规定不宜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结承包方重大权益,因此,该规定不宜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依据。算纠纷的依据。(三)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确定问题(三)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确定问题。根据 2000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的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5 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检验的职责。该规定标志着我国传统的由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制度已经废止,确立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备案的制度。实务中,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由各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

8、收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依据目前我国依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收合格的依据。对于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3 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

9、验收后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

10、当依据当依据合同法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 2002 年年 3月月 5 日发布的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予以处理。(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问题。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项格式合同文本,这些文本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通用条款既是国家为加强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也是建筑行业中众多交易习惯的总结和体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条件。实践中,应当应当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了工(除了工程结算条款外,通用条款具有效力)程结算条款外,通用条款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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