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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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鲁保监发200880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我局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的实际,制定了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公司按照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完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此通知二八年九月十二日2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2、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一一一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财产保险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保监局在综合分析辖内各财产保险机构监管指标、行政处罚、诚信测评、行业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保险机构经营与风险状况进行赋分,据此确定类别等级,实施差

3、异化监管的方法。一一一 目目标标与原与原则则第四条 分类监管的目标是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议、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3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山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五条 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分类监管范围覆盖山东保监局辖内所有财产保险机构,涉及到保险机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二)统一性原则。分类监管以全面、客观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为基础,保持目标、范围和标准的一致。(三)公正性原则。分类监管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则,确保评议过程、结果等各方面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四)及时性原则。保险机构类别评定通常选择按季、半

4、年、年度进行;必要时可开展专项评议,随时调整保险机构类别。一一一 财产财产保保险险机构分机构分组组确定确定办办法法第六条 山东保监局对辖内财产保险机构建立分类监管档案,记载各公司各时期各方面的监管信息。分类监管测评分年度测评及季度测评。第七条 因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被中国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公司,直接列为重点监管机构。进入山东市场不足 12 个月的保险公司暂不列入分类监管测评范围。其余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分为两组:一组:进入山东市场超过 36 个月,并且地市级分支机构4超过 8 家(含 8 家);二组:进入山东市场不超过 36 个月,或者地市级分支机构不足 8 家。不同组别公司适用不同的评议标

5、准。第八条 每年 2 月 15 日以前,完成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 1)中定量、定性指标的填报;并对定性指标做出书面填报说明。第九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完成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季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 2)中指标的填报。一一一 财产财产保保险险机构年度机构年度评议评议指指标标第十条 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涉及保险机构的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合规经营、服务质量共四个方面,每个方面的评议包含定量、定性两部分具体的测评指标。第十一条 发展状况。评价保险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定量指标主要通过保费增长及其稳定性、业务结构等指标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公司创新能力、业务发展

6、政策等方面进行测评。第十二条 财务状况。评价保险机构的经营质量、效益与财务安全。定量指标主要从承保利润情况、赔付率、费用率、应收保费率、单位保费风险承担额度等方面进行测算;定性指5标主要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充足性、费用成本增长与保费规模增长比较、财务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测评。第十三条 合规经营情况。评价保险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和内部合规管理水平。定量指标主要从机构受处罚情况、合规经营指标、监管规定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监管政策落实情况、违规责任追究、合规部门建设、监管数据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第十四条 服务质量。评价保险机构的服务质

7、量和消费者满意程度。定量指标主要从结案率、赔付及时性、诚信状况社会公众测评等方面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客户服务制度、服务管理水平、客户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第十五条 各项测评指标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根据测评的实际得分确定被评保险机构综合评议总分,满分为100 分。一一一 年度年度评议结评议结果运用果运用第十六条 山东保监局以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指标表为基础,向被评议保险机构预先告知,综合被评议机构意见后,确定各保险机构各测评指标得分与综合评议总分。6第十七条 监管类别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山东保监局对不同类别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对于常

8、规公司,根据其不同类别,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一类公司,综合评议得分 85 分(含)以上,经营稳健,管理水平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归属报告性监管对象。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措施:日常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除保监会统一部署的现场检查外,原则上不安排主动性现场检查;为其开拓业务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依法及时办理其行政审批事项。(二)二类公司,综合评议得分 6084 分,经营基本正常,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但存在风险隐患或违规情况,归属关注性监管对象。视经营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在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根据重点指标异动情况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实施定期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对主要负

9、责人定期进行监管谈话,就其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提示;(三)三类公司,综合评议得分 60 分(不含)以下,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有明显的管理漏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较大违规行为,归属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倾斜监管力量,对该机构配备更多7的监管责任人;实施监管责任人派驻制度,监管责任人每月进驻重点机构不少于 3 天;增加非现场监管的内容,除常规性的非现场监管外,对重点业务实施专项跟踪监测,并视具体情况增加报送报表资料的种类和频率,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督促其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内部控

10、制,防范化解风险;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对部分指标持续异常的地市机构暂停受理其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行政许可项目,直至其有效整改。第十八条 山东保监局定期将分类监管意见向被评议保险机构反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山东保监局将根据被评议保险机构的分类监管意见做出该机构年度评议报告,送达该机构的上级公司。第六章第六章 财产财产保保险险机构季度机构季度评议评议指指标标及及结结果运用果运用第二十条 鉴于当前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主体迅速增多,市场发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加强对各公司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测,每个

11、季度第一个月(即每年 4 月、7月、10 月),按照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季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 2)中确定的指标对各公司进行测评,扶优限劣,开展预警式监管。 8第二十一条 季度分析重点指标选择如下:承保利润、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应收保费率、批单退费比例、数据真实性等指标。各项指标由好到坏进行排名,然后按权重汇总,进行最后排名,总排名处于全省同组公司后 25的保险公司,列为当季度重点监管备选对象。对单项指标严重异常的也重点关注。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监管对象视情况提出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要求相应地市机构书面报告整改目标、进度和具体措施;与相应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

12、谈话;暂停受理相应地市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求上级公司对相应地市机构进行全面内部整顿;建议上级公司撤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保监局对相应地市机构进行深入现场检查,依法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重点监管对象确定后,山东保监局向其省公司发出“重点监管通知书”(见附件 3),视情况抄送其总公司。第二十四条 重点监管对象经过整改,连续三个月以上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经省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对其实施的重点监管,并下发“解除重点监管通知书”(见附件 4)。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公司间在管控水平、统计口径、数据真实性程度上的差异,为进一步掌握某公司各地市机构的运9营情况,山东保监局可以根据需要,选

13、择部分公司按照季度分析指标对其各地市机构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针对性监管措施,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六条 未经山东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得分和类别评定结果、季度评议结果及监管措施。凡违反规定,擅自公布评定结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指标表2、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季度综合评议指标表3、山东保监局重点监管通知书4、山东保监局解除重点监管通知书10主题词:财产财产保保险险 分分类监类监管管 暂暂行行办办法法 通知通知抄送:中国保监会、青岛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编录:赵静 校对:毕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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