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金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受理转让申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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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金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 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财金2011118 号文)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转让方与北金所建立产权交易服务关系,应签订产权交易服务合同。 第三条第三条 转让方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应向北金所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北金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

2、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第五条条 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北金所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转让方应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六第六条条 北金所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涉及产权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2 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北金所向转让方出具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受理通知书 , 及时发布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不符合信息发布

3、要求的,北金所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七第七条条 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在转让信息公告前履行报批手续。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第八第八条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方和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 转让方的单

4、位性质, 及其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出资人构成情况; (五)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包括所有者权益、 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3 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评估值和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九第九条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转让标的产权的挂牌价格; (二)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涉及分期付款的,应对首期 付款比例、付款期限、价款支付保全措施提出

5、明确要求; (三)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四)其他可能涉及产权变更和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 (五)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第十条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 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行业准入、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经营情况、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等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应根据金融行业准入要求,明确受让方条件。 北金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政策依据、做出书面解释或说明,经北金所审

6、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4 (一)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结构和价值变动的情况; (三)管理层及其利益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当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 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四)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第十二条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 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提出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方式相关事项。 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 30。 第十四第十四条条 本细则由北金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第十五条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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