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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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律制度1.与 10 年相比内容内容变化很小,都是很细节的变化。2.真题分析:从这几年的考题我们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始终都是这一部分的重 点,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又 是重中之重。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出题分布比较均匀。第一节第一节 导导 论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既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经济组织,也包括由某一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自然人、法人与 国际经济组织尽管

2、各有不同,但在国际经济关系当中,它们都不具有公法上的管理权 限,而只能基于私法上规则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因此它们的法律地位大体相当,可统 称为私人。以此可分为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 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可称作交易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卖关系;国家 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划分,因而可称之为协调关系,如国家就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所结成的关系;私人与国家之间所结成的国际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 国家对私人的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的管理,因而可称之为管理关系,如东道国政府为 保障本国的产业安全,就外国资本的进入而与投资者所结成的管理与被

3、管理关系。(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取决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国际经济关系以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 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所以,国际 经济法也就应该相应地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 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另外,国际经济争端解决规则也属国际经济 法的范畴(单选)。(增加)由于国际经济关系从其主体的角度看,又可分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所以国际经济法又应包含调整 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

4、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和调整私人之间 的跨国关系的法。(增加)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从性质上看是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 的经济关系的法具有经济法或行政法的性质;而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则具有 民商法的性质。因此,国际经济法不仅像有些学者所说的具有跨国法的性质,它还具 有跨部门法的性质,它同时包含国际公法规范、涉外经济法或行政法规范和国际民商 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主体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享有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的当事人,义务主体则是指承担国际经济法

5、律关系所确定的 义务当事人。在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国际经济法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其权利 与义务是对应的。在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权利的享受者,另一方当 事人则是义务的承担者。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1.自然人自然人是历史上最早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当事人。尽管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逐渐下降,但在当代,随着国际技术、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 他们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作用是,从事投资、贸易、金融、房地产、技术转让等 各种经济活动。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和资格。有些国家法律对本国

6、自然 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例如依我国法律,自然人在国际贸易、国际 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权利能力都受到限制。2.法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要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外,还需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特殊权利能力。要获得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能力,不但要符合本国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条件,还须按本国法定程序得到政府的 许可。即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法人所属国法律的约束。同 时一国法人要在他国从事经济活动还必须通过他国的承认,以便在他国也被视为具有 法人资格。通常不具有某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一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 后,虽具有了法人

7、的一般权利能力,但该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 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 的权利和活动的范围。法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部分的国际经 济交往都有法人的参与。3.国家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国家产生后跨国经济交往之时就 存在,是历史上最早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当事人之一。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独 立参加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既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者, 又具有主权者身份和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因此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特征。尽管日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基本上不是由国家所完成的,但国家却是更为重

8、要的国 家经济法主体,这是因为:第一,国家之间的交往不仅使得国家彼此相互约束,而且 会给有关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第二, 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的范围和程度。4.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关系的新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 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国际经济组织的法 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国际经济关系是基于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所联结起来的,因此,有必要介绍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9、的相关知识。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可概括为具有国际经济法意义的行为,即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 从而产生国际经济法效果的行为。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单选)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行为所产生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是国际经 济关系重要的表现形式。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十分广 泛,国家、私人除以自身的行为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之外,还可以从事其他各类行为。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只有被国际经济法确认时,才是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效果的行为。由于国

10、际经济法 律行为是被国际经济法确认的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所能够产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三类:一是产生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二是产生国际经 济法上的义务;三是产生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四、国际经济法的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多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家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示范法等。(一)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国际经济领域某种或某类共同 目标而缔结的据以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 要渊源。国际条约按缔约者多少分为双边经济条约和多

11、边经济条约。双边经济条约是 指由两个缔约者缔结的国际经济条约。双边经济条约多为投资协定、税收协定、通商 航海条约等。(增加)双边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并不直接构成国际法 渊源。但是如果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他们就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构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多边经济条约 是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达成一致的国际经济条约。由于多边经济条 约涉及到多个同家或地区的利益,不易达成协议,数量相对较少,但在世界上的影响 较为广泛和深远。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这些公约由于多数国家参加

12、而带有普遍性,因而构成 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 利义务关系,由此来划分彼此之间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管辖权,并就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承担合作的义务;二是通过缔约国的承诺,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创立统一的民商 法规则,从而便利国际经济交往。(二) 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惯例因适用主体的身份的不同,而分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 国际经贸惯例。原则上,国际惯例不能约束一贯地反对这一惯例的国家,因为国际法规范从总体 上说属于国家之间约定的规范,在国际社会中没有超越国家之上制定并必须由各国一 体遵行的规则。但自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法

13、强行规范的概念之后, 我们就不能一概地说任何一项国际惯例都可因为某一国家的反对而对其不予适用。如 果一项国际惯例反映的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那么,无论一个国家是否反对这一惯 例,这一惯例对其都是适用的。国际公法上的惯例,也即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公法上的惯例的确立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各国的反复的相同实践和被各国认 为具有法的约束力。国际经贸惯例也称国际商事惯例,是指经过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反复实践所形 成的一些通行的规则,这些规则往往经过某些专业行会的编纂而表现为书面规范。如经国际商会编纂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 际经贸惯例在效力

14、上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如果一个国家不是一贯地反对一项国 际公法上的惯例,那么该惯例对其便是有效的(单选);而国际经贸惯例对当事人的 效力则通常只能基于当事人的明示的同意(单选)。私人所遵行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经 贸惯例,国际经贸惯例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其经济交往 关系(合同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 所遵循,而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争端时,国际惯例又可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但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完全靠国际惯例来确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完全可 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合同条款予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 选择适用

15、国际惯例(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三)国内立法国际经济关系在多数情况下是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而这 些类型的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受国内立法的调整,所以,国内立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法 的主要渊源。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内立法,或者具有经济法或行政法的性质,或者具有民 商法的性质。经济法或行政法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其作用在于确定一国政府与国际 经济交往中与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规定外国资本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的纳税义务、东道国政府对外国资本的保护等。这种立法可 以是专门的涉外立法(如一目的外商投

16、资法),也可以不是专门的涉外立法(如一国 的证券管理法)。后一种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管理关系,也适用于涉外或国际经济 管理关系。经济法或行政法通常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不得 排斥适用。(单选)民商立法主要是规范私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民商立法 则是调整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关系的法。尽管私人之间就某项交易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他们订立的合同约定下来的,但各国的民商立法仍要将 各类当事人在各类商事交往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下来一与经济或行政立法不 同,民商立法通常属于任意法规范,允许当事人选择或变通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一国的国内立法只能调整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本国政府之间的国 际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只能是以 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公法规范(单选)。在国际经济法领域, 一国的国内立法可以给其他国家及其私人的利益带来影响,却不能认为一国的国内立 法可为其他国家创设法律规则。(四)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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